黃 對 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571/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ne 2023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彭家光.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Alleged abuse – Boarding school – Child's wishes – Father granted custody, Mother granted reasonable access.

Legal issues: Custody and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and Visitation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Outcome: Father granted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Mother granted reasonable access.

Case No.FCMC 13571/2016[2023] HKFC 10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6 Jun 2023
Judge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3571 / 2016

[2023] HKFC 10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1357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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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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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3年5月2日
判決日期︰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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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更改管養、照顧和管束、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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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席在以下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當事兒童則為‘兒子’。這是一宗有關母親要求法庭就探視安排作出指示及父親要求法庭頒令更改兒子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的審訊。父親現年54歲,在香港出生和成長,為送貨司機。母親現年47歲,在內地出生及成長,現在元朗經營有機種植和農產品銷售,其三弟持工作簽證在港協助她管理農場的工作。

2.母親在國內受教育至大專程度,在2003來港定居。訴訟雙方在2010年結婚,與父親及其家人同住。在2010年11月,兒子出生,現年12歲。在兒子出生後,雙方關係轉差。在2016年10月,母親以兩年分居為理由提交離婚呈請。在2017年11月9日,按雙方同意,法庭頒令將兒子的共同管養權頒予父親及母親、照顧和管束權頒予母親,父親有合理探視權。在2018年1月16日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

3.在2022年1月14日,父親以傳票作出申請。在其支持誓章,父親說,在過去多年,因探視訴訟雙方在安排上出現不少衝突,父親要求法庭就探視作出具體安排。

4.經聆聽訴訟雙方親自陳述,在2022年2月21日,本席頒令︰-

(1)  日期為2022年1月14日的傳票的聆訊押後至2022年7月5日上午9時30分於第41庭進行(預留30分鐘的聆訊時間)。

(2)  訴訟各方均須親自出庭應訊。

(3)  父親中期探視安排︰

i.  逢星期日下午2時至下午8時,由父親到家庭子女住所地下大堂接送;

ii.  以上安排由2022年2月26日開始,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4)  訴訟雙方均須參加經社工安排之親職課程。

(5)  索取關於探視權的中文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並於聆訊前14天或之前提交法庭存檔。

(6)  訴訟雙方須於2022年3月7日或之前存檔和送達《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表格J)。

(7)  訴訟雙方的表格J由雙方向社工提供。

(8)  指示訴訟雙方考慮調解。

(9)  訴訟各方可考慮尋求法律意見。

(10)  本聆訊的訟費保留待決。

5.父親以存檔日期為2022年8月4日的誓詞提出單方面申請,要求撤回2022年1月14日的傳票申請。經閱讀父親存檔日期為2022年8月4日的誓詞及經閱讀日期為2022年6月15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在2022年8月9日,本席頒令︰

(1) 許可父親撤回上述存檔日期為2022年1月14日的傳票申請。

(2) 父親之探視安排如下︰

i. 日間探視︰逢星期日由上午10時至晚上8時;

ii. 留宿探視︰

a) 每月的第一個週末,時間由星期六下午5時至星期日下午7時;

b) 本年度學校暑假的首一半日子;

c) 父親須準時在探視後將兒子交回母親:

iii. 母親與父親在元朗大棠港鐵K66巴士總站接送兒子;

iv. 父親與兒子享有合理的電話通訊;

v. 上述探視安排,可在雙方協議下,或經由社工安排下按實際需要作出改動。

(3) 社工跟進探視安排為期9個月,期滿提交進度報告。

(4) 就本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5) 以上命令為暫准命令,若在本命令發出後14天內任何一方沒有提出任何申請,此暫准命令即轉為絕對命令。

6.在2022年8月23日,母親將傳票存檔,說反對2022年8月9日頒令之探視安排。在2022年9月19日之聆訊,本席得知,由2022年6月中起,兒子與父親同住,也拒絕返回母親住所。本席頒令︰

(1)  母親上述存檔日期為2022年8月23日之傳票及子女糾紛之審訊定於2023年5月2日舉行。

(2)  審前覆核並定於2022年12月7日上午11時30分於41庭進行,並預留1小時。

(3)  訴訟各方須於2022年11月7日之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誓章各自就子女糾紛作事實的陳述。

(4)  訴訟各方須於2022年11月7日之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其証人之誓章(若有的話)。

(5)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不可再將誓章送交存檔。

(6)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己經存檔及送達之誓章/文件及/或其有關證人就事實所作的供詞將被採用為母親及父親及有關證人的主問證據。

(7)  所有中段申請必須在2022年11月21日之前提出。

(8)  索取關於管養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的中文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並於2022年11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庭存檔。

(9)  母親須擬備《審訊文件冊》(並須編定頁碼),並於2023年3月1日之前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父親並於其後7天內以書面確認是否同意上述審訊文件冊,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

(10)  訴訟各方須於2023年3月1日之前將一份證書(最好由將在審訊中出庭的大律師擬備)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證書須載有各項程序的預計所需時間。

(11)  母親須於2023年4月18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公開建議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呈交的陳詞須說明所依據的證據,並註明可相互參照聆訊文件冊中哪部份。

(12)  父親須於2023年4月25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公開建議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呈交的陳詞須說明所依據的證據,並註明可相互參照聆訊文件冊中哪部分。

(13)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命令,否則審訊語言將採用中文進行。

(14)  訴訟各方及其證人(如有)及社工均須親自出席上述2023年5月2日及3日之審訊。如有需要,訴訟各方須於2023年3月1日或之前申請傳召證人出庭令。

(15)  訴訟各方可考慮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行政處轄下無律師代表民事法律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尋求法律意見。

(16)  本次聆訊訟費留後再議。

7.在2022年12月7日,區域法院黃禮榮法官頒令索取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證據

8.彭社工先後提交了日期分別為2022年6月15日、2022年11月30日和2023年4月13日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下簡稱為‘報告’。陳臨床心理學家提交了日期為2023年4月12日之心理報告。彭社工、訴訟雙方都親自作供。訴訟雙方提交之誓章均頗為簡短。在證據方面,本席依賴彭社工在報告𥚃交待的事實陳述及彭社工和訴訟雙方在庭上作供和盤問的內容。此外,訴訟雙方也表示他們並不爭議陳臨床心理學家之心理報告之內容。

兒子的近況

9.兒子原在元朗官立小學就讀。據學校社工透露,在五年級(2021/2022)兒子全年缺席59次,遲到6次,學業成績屬中下程度,全級146人中他排名122,操行為B級。在(2022/2023)學年,自2022年9月開學卻只有數天的出席紀錄。雖然學校社工數度上門探訪他,嘗試了解他的困難和協助他返回學校上課,可惜都不成功。

10.學校社工於2022年8月將個案轉介至社署中元朗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跟進。中元朗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個案社工楊姑娘表示,在2022年8月25日,當時的替假社工相約訴訟雙方和兒子到其服務中心出席會面商討兒子的照顧安排時,兒子透露在約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有一天,他因一些事情跟母親爭執,其後舅父(母親的弟弟)將他拉到農場內居所附近的一條小溪邊,將他的頭按到溪水中,令他一度有窒息的感覺。由於事件涉及懷疑虐待兒童,相關部門包括警察、學校社工、社署中元朗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和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在2022年10月27日召開了「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下稱個案會議)。從保護兒童的角度,個案會議將相關事件界定為屬於身體傷害的個案,舅父則是該事件中傷害兒童的人。懷疑虐待兒童事件後,由於兒子暫時不適宜返回母親的農場居住,按個案會議的建議,楊姑娘在2022年11月11日向屯門兒童法庭為兒子申請了一個為期12個月的保護令,並將兒子暫時交由父親照顧。

11.2023年1月30日,在社署社工黃姑娘和父親的協助下,兒子獲安排入讀香港扶幼會則仁中心學校小學6年級。他星期一至五居於該校附設的宿舍,星期五放學後由父親接回家渡週末,星期日晚上8:00之前由父親送回學校宿舍。他也會在學校的其他假期到父親居所渡假。隨著兒子入讀則仁中心,各方面表現穩定,相關的兒童及青少年保護令在2023年3月24日經屯門兒童法庭修改,兒子暫時交由則仁中心照顧。

12.調查社工曾到則仁中心與當事兒童單獨會面以了解他的近況。會面當日,兒子剛放學和在電腦室跟舍友玩線上遊戲。雖然遊戲時間因調查社工的到訪而受到影響,但是他並沒有像以往出現不開心或不合作的情況,反而以友善的態度,滔滔不絕地跟調查主任分享他在宿舍的生活和學習的情況。則仁中心的宿舍社工表示,在入住宿舍後,兒子整體表現理想。他能跟從宿舍的生活流程和守規、服從職員的指示,與其他舍友相處也融洽。整體而言,他在宿舍的情緒和行為表現穩定。

13.則仁中心學校的社工梁姑娘表示,兒子個性較慢熱,但他在與老師和同學相熟後,能展現風趣健談的一面。他願意跟老師和社工說笑和分享自己對事情的看法,在小息時會跟同學踢足球。學業方面,他獲編在程度較高的班別。梁姑娘轉述兩位班主任對他的評價時表示,兒子的學術基礎不弱,學習態度認真。學習上遇到困難時會堅持先自行解決,不能解決時才接受老師們的幫助。他上英文課時學習態度積極,主動回答問題。在剛過去的考試中,他的主科成績,即中文、英文和數學,分別考獲88分、90分和98分(滿分為100分),平均成績是B+。就他學習上出現的個別問題,如寫字較慢和英文串字較弱,學校已轉介他往職業治療師和教育心理學家以接受評估和所需協助。

14.兒子參加的課外活動包括花園照顧和圖書館管理員,並在當值時表現得很盡責。他非常喜歡閱讀,經常書不離手,有時上堂也會偷偷看圖書。他也喜歡射箭,曾在學校的班際比賽中參加射箭項目,過程中也會與其他參賽同學交流射箭技巧。整體而言,梁姑娘對兒子在校的各方面評價均非常正面。另外,梁姑娘表示母親沒有主動與學校聯絡,而學校主要與父親聯絡,父親對兒子在校的適應和行為也表現關心,並曾參與學校舉辨的一個三節的家長小組,也會主動向社工請教有關管教上的事宜。當兒子在學校見到父親時,他會主動上前摟抱父親,關係融洽。

15.兒子每逢週末和學校假期均會在父親家渡過。父親表示,雖然兒子在家依然機不離手,會花大部份時間在玩網上遊戲或跟網友聊天,但他開心看到兒子入讀寄宿學校後在校的行為表現理想,每次假期結束後他也願意配合出門準時返回學校。

探視安排

16.自2022年6月中開始兒子與父親同住,在2023年1月30日入讀寄宿學校後,週末和學校假期也會到父親居所。在社工調查期間母親沒有探視兒子。雖然社署的個案社工黃姑娘曾鼓勵她到則仁中心探視兒子,但是母親拒絕了。

母親的案情

17.母親認在過去多年,她一直以來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說明她有能力照顧兒子及和兒子日常相處。母親說,兒子是一個聰明好學、品性純良之孩子。若能好好地加以管教,可望成材,成為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公民。她認為父親平庸又在管教上放縱兒子,若將兒子交由父親照顧兒子將難以有成就。她與父親的價值觀和對兒子的管教方式存在太大的分歧,在兒子入讀寄宿學校後,父親沒有主動致電跟她協商尋求一致的管教方式。在父親未完全退出兒子的照顧和管教前,她認為自己探視兒子會令兒子感到為難,甚至可能令他出現人格分裂。母親認為是父親令兒子學會了跟她對抗,例如在去年向社署社工指舅父曾傷害他,使她無辜的家人受到牽連,令她心生恐懼。她擔心在父親與兒子仍有接觸時,她和家人可能會再次受到傷害。在兒子的管養權安排未有清晰定案前,基於要保護家人和以免兒子為難,所以在兒子寄宿期間她也暫停探視兒子。然而,在審訊時,母親表示在昨天她到了則仁探望兒子,母子兩人愉快地相處了兩個小時。母親表示,由此可見,母子關係實並非太差。母親不接受彭社工的報告和社工的建議。母親表示,社工往往只着重兒童健康成長,而忽視了加以管教這方面的需要。

18.彭社工說,母親表示自己非常關心兒子,如果將兒子交由她照顧,她願意竭盡所能去照顧和栽培他,按他不同的成長階段和需要去引導他的發展。例如,她指兒子在去年中曾表示希望能成為一位受歡迎的網絡節目主持人,她最近便為他預備了拍攝和進行網上直播的設備,如收音器和照明燈等,待兒子回家後她便可以協助他拍攝和直播他喜歡的活動。兒子也可以協助她直播有機種植的相關題材。她相信自己能協助兒子健康成長和發揮專長。她透過兒子的前學校社工明先生和社署的個案社工黃姑娘得知兒子在寄宿學校表現正面。她表示自己的女兒在來港前曾在內地的寄宿學校就讀,所以她對內地的寄宿學校較爲熟悉。如果兒子交由她照顧,他又喜歡寄宿學校的生活,她表示可以安排他回內地入讀寄宿學校。同時,母親表示,兒子仍年幼,在有關他的照顧安排上未能作出合理的選擇。如果兒子交由父親照顧,由於父親欠缺有效管教和栽培兒子的能力,例如只會放任他玩網上遊戲,她非常擔心當兒子繼續長期沉迷網上遊戲,以致不能自控或抽離時,將會再次出現拒絕上學的行為問題。如果兒子重新交由她照顧,她不反對與父親享有兒子的共同管養權,讓他在兒子的重要事情上有份參與。反之,如果兒子交由父親照顧,母親向社工表示自己會完全退出教養兒子的工作,也不會接受兒子的共同管養權。母親重申她與父親的人生價值觀和道德觀都有很大的分歧,例如她要求兒子守規矩和明辨是非,但是父親未能以身作則,以前兒子跟她同住,父親在探視兒子的時候,他未能按約定時間將兒子交回給她,又縱容兒子玩網上遊戲,這些都是她不能接受的行為。所以,母親認為如果兒子由她照顧,同時又容許父親繼續探視兒子,會令兒子無所適從,甚至人格分裂,對兒子的成長是一種傷害。因此,她向社工要求父親完全停止探視和不以任何方式接觸兒子,直至她認為情況合適為止。同樣,如果兒子是由父親照顧,她亦會放棄探視他,直至兒子18歲後自己認為有需要才聯絡她。

父親的案情

19.由於兒子即將小學畢業,正面臨中學選校的問題。父親希望能盡快落實兒子的照顧安排。以免影響了他的升學安排。父親向社工表示如果母親願意重新照顧兒子,兒子亦願意跟母親生活,他願意配合母親的要求,完全放棄探視安排。但是,父親認為自己是兒子的父親,難以做到完全抽離,他要求保留兒子的共同管養權,以防兒子有需要之時,他可以履行監護人的責任保障兒子的權益。另一方面,由於兒子已有一定的主見,如果他不願意返回母親家居住,父親明白難以勉強他。因為去年試過多次即使兒子被送返母親家。他卻重複離家自行坐車到父親居所。有見兒子入讀寄宿學校後生活大致重回正軌,例如在學校適應和表現理想,回家渡假後亦願意返回宿舍。父親向社工表示,以目前的情況,如果母親拒絕重新照顧兒子,又或者兒子不願意返回母親的家,他願意承擔照顧兒子的責任。如果由他照顧兒子,他會讓兒子繼續在目前的寄宿學校完成其小學的課程,再按兒子的情況為他安排合適的中學或宿舍,以助兒子維持正常和有規律的生活方式。同時,在不影響兒子作息的情況下,父親同意讓母親對兒子有合理探視權。

本席的看法

20.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21.應用上述法律原則,本案的主要考慮因素在:

(1)  兒子與母親、父親的關係;

(2)  兒子的需要和父親和母親的照顧能力;

(3)  涉及兒童的家庭暴力,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4)  兒子的意見;

(5)  調查社工的總結及建議。

兒子與母親的關係

22.在2022年6月15日之報告,彭社工說︰

當事兒童與母親的關係

15.調查主任於2022年4月11日第一次約黃女士與當事兒童到調查主任的辦事處觀察他們的關係,但是當天黃女士致電調查主任表示兒子反鎖自己在房,不肯跟她出門。調查主任於是到黃女士的居所了解情況。在調查主任到達後,兒子仍然拒絕開門,黃女士於是以門匙開了門鎖並推開房門,兒子躺在床上閉著眼睛裝睡,聽到調查主任介紹自己的來意後,張了一下眼睛便又重新合上,之後任憑母親和調查主任如何勸導也不作任何回應。調查主任於是與母親和姐姐會面以了解他們平日的家庭生活和互動。約一小時後,兒子仍然拒絕回應調查主任的提問,調查主任唯有先行離開。第二次的會面相約在5月12日。但當日過了會面時間,調查主任仍未見兒子和母親到達辦事處,於是致電向黃女士了解情況。黃女士表示因兒子拒絕跟她出門,所以她無法帶他出席會面安排,直至在5月17日的第三次相約,會面才終於能成功進行。

16.當天所見,兒子心情輕鬆,臉露笑容。調查主任先跟兒子進行個人會面,然後再安排黃女士與他在調查主任辦事處的遊戲室玩耍以觀察他們的關係。兒子揀選了大富翁遊戲跟母親玩。過程中母親不明白的地方便問兒子,兒子也積極地回應和向母親講解,間中母親抽到的咭牌有優勢,兒子便顯出緊張的神情,擔心自己會輸掉遊戲,但母親毫不鬆懈,直至因時間關係才在調查主任的指示下停止了遊戲。遊戲期間,母子二人互相就各自的持牌和規則常有交流,雖然母親視線專注在研究遊戲的玩法,兒子卻時常留意母親的表情和反應,交流自然,反映兒子和母親間的關係親密而融洽。

23.在2022年11月30日之報告,彭社工說︰-

當事兒童與母親的關係

13.黃女士表示與兒子同住時母子關係和諧溫馨,但近年高先生頻密地在週末接觸兒子後,兒子的反叛程度與日俱增,例如他間中會因玩線上遊戲至深夜而在翌日早上不願起床上學;曾因母親替他保管利是錢而往警署指控母親盜竊他的金錢;因母親收起了他的手機而趁母親外出時擅自取了母親工作時用的筆記本型電腦並將電腦和自己反鎖在睡房內;因與母親爭執而擅自離家和致電要求父親到元朗接他到父親的家等。黃女士憶述,她在2022年6月17日就兒子在未完成功課前便要求玩手機而管教他。但兒子不接受她的管教,她於是建議兒子到父親家中暫住。兒子於翌日(即6月18日)自行離家前往父親家並居住至今。期間,他們沒有任何聯絡。直至本年九月和十月,她兩度到高先生家中探望兒子。第一次探望時,兒子並不太理睬她,於第二次時,在她嘗試投其所好為兒子送上他喜歡的食物及就他有興趣的話題進行討論和交流的情況下,她與兒子的共處維持了二至三小時,交流多了,氣氛也愉快了。然而,有見兒子當時仍未有意欲返回元朗居住,故她亦沒有要求帶他離開。另外,在調查期間,調查主任曾建議高先生協助帶兒子到他居所附近的社署服務單位與黃女士會面以觀察黃女士與兒子之間的互動,但是,高先生表示兒子一直抗拒外出,他無法帶兒子外出出席相關會面。

24.在2023年4月13日之報告,彭社工說︰-

當事兒童與母親的關係

14.自2022年12月7日聆訊至今,黃女士沒有探視或以其他通訊方式接觸過兒子。她亦因高先生未有明確表態退出參與兒子的照顧事宜而婉拒出席與調查主任的會面。因此,調查主任無法透過直接會面了解和觀察當事兒童與母親目前的關係。黃女士認為自己非常了解和關心兒子,以往與兒子的關係亦親密,只要法庭把兒子交回她全權照顧,即使過去數月沒有見面,她也很有信心可以很快重建與兒子的關係。

15.在調查主任到宿舍與當事兒童會面時,當被問及與母親的關係時,兒子指母親不明白他,例如他很喜歡看書,但是母親購買的書籍並非他喜歡看的類別。若10分是滿分,調查主任請他就自己與母親的關係評分時,兒子表示因為已數月沒見母親,所以無法評分。他重申去年底向社工透露被舅父按頭到溪水的事情屬實,可惜母親不相信他,令他感到失望。同時,他很擔心母親和舅父為該次事件生他的氣,甚至對他作出嚴厲的懲罰。因此,他表示如果要與母親見面,他會感到有壓力。

兒子與父親之關係

25.在2022年6月15日之報告,彭社工說︰

當事兒童與父親的關係

17. 調查主任於2022年4月26日安排高先生與兒子在調查主任辦事處的遊戲室透過親子遊戲以觀察他們的關係。當他們進入遊戲室後,兒子選了一套大富翁咭牌遊戲跟父親玩。雖然父親表示這咭牌有別於傳統的大富翁,自己不懂玩,兒子卻堅持希望玩這遊戲,並主動向父親自介紹相關規則。二人一邊討論相關規則一邊玩遊戲,當兒子在遊戲中佔優時,他便向坐在一旁觀察的調查主任竪起母指和興奮的笑容以表達其喜樂的心情,而父親則繼續認真和專注地回應兒子的出牌……最後兒子勝出遊戲,開心地笑了,父親也大方地以笑回應。過程中,父子二人常有眼神接觸,說話輕鬆自然,反映父親和當事兒童間的關係是溫馨和諧的。

26.在2022年11月30日之報告,彭社工說︰-

當事兒童與父親的關係

14.高先生表示過往與兒子關係親密,但兒子在過去半年與他同住期間出現多方面的情緒和行為問題,如拒絕上學、沉迷玩網上遊戲等,當他嘗試管束和教導兒子時,兒子或是不理睬他,或是透過對抗性的行為(如反鎖家門或亂扔家中物品等)發洩不滿,令他感到氣餒和無奈。調查期間,調查主任曾兩度到高先生的居所了解當事兒童的照顧情況和他對自己未來的照顧安排。家訪時,雖然父親多番勸告兒子起床到客廳跟調查主任會面和回應調查主任的問題,但是兒子均沒有任何回應,視線一直停留在其正開啟的平板電腦螢幕,對此,高先生表示無奈。過程反映高先生對兒子的行為問題束手無策。

27.在2023年4月13日之報告,彭社工說︰-

當事兒童與父親的關係

16.在兒子未入讀寄宿學校前,高先生曾因兒子長時間沉迷玩網上遊戲和以對抗性行為回應他的管教而時常引起衝突的情況感到非常無助和沮喪,然而,高先生表示隨著兒子於則仁中心就讀及接受住宿服務後出現正面的改變,其生活亦回復常規,他與兒子的關係也有所改善。當兒子放假在家時,如果兒子玩網上遊戲久了,或未完成一些日常生活的自理事宜時,高先生重複勸喻數次後,兒子也願意聽從,因而大大減少了父子之間的衝突。兒子也稱自己與父親的關係良好,例如父親會陪他聊天或在他願意放下手機時陪他玩玩具槍。如果10分是滿分,他表示自己與父親的關係有9分。

28.在審訊時,彭社工表示與母親相比較,在現時來說兒子與父親的關係明顯地較為親密。對此,本席是同意的。

兒子的需要及父親及母親的照顧能力

29.在母親照顧期間,兒子一再出走到父親處。雖然父親多次送回,但兒子又再出走。審訊時彭社工說,這反映母親對兒子的基本照顧也有不足之情況。當然,又如社工在審訊時指出,訴訟雙方在照顧兒子之能力方面均有不少改善之空間,如臨床心理學家在報告中指出,父母都未能有效處理兒子的網絡遊戲成癮之問題。但又如臨床心理學家在報告中指出,現時兒子與父親的關係表面較良好,相對上對父親較信任。兒子正值青春反叛期,又訴訟雙方都表示,兒子一向硬頸、固執。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認為父親比較柔和的管教方式,比較切合兒子現時之需要。

兒子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30.母親認為兒子所說在2021年底受虐一事,並非事實,這只是兒子用來作為不返回母親農場之藉口,更認爲事件令她無辜之弟弟受到牽連。

31.在2023年4月12日之心理報告,臨床心理學家說︰

1. (b) 在母親家受到傷害 – 兒子於2022年8月25日向楊女士形容2021年年尾有一次「(舅父)撳我個頭落水,我唞唔到氣,差啲浸死」 (下文簡稱為「段落1(b)事件」);及

6. 在面談中,我詢問兒子有關段落1(b)事件時,他表示要提起便「有啲壓力」,並形容他「從鬼門關前走了一趟」,意思是他在事件中近乎會死,他亦表示︰

(a) 他現在仍然非常強烈不願意再見到傷害他的舅父,形容見面時他或會出手攻擊舅父,他肯定這攻擊意圖是在舅父傷害他(即段落1(b)事件)之後出現。兒子指,段落1(b)事件影響了他個人行事作風,認為對別人傷害自己的容忍程度減低,難以壓住引發出來的怒氣,「容易有仇當場報」,減少了呵護別人。可是,理智上他也會嘗試阻止自己太衝動,避免讓事情弄得太糟糕、太麻煩,又希望自己能夠做到「一笑置之」。

(b) 他認為段落1(b)事件中,舅父對他的行為是母親指使,並憶述母親向他承認是她叫舅父這樣做。因此,兒子認為母親做事不再如他年幼時想像一樣有底線,情感上對母親懷有憤怒感覺,程度約為中等,他亦害怕母親會因為他告發舅父而作出報復行為。他形容以往母親有時對他很好,有時又會因為小小犯錯而不斷罵他,性格猶如「精神分裂」,情緒不穩定,應該接受心理治療。基於以上種種,兒子不願意與母親會面,除非是在則仁中心學校的老師催逼下,但他表示已經有「B計劃」作對策,就是把會面房間內的玻璃窗打碎,然後逃離。

15. 就段落1(b)事件,母親表示︰

(a) 她沒有親眼看到段落1(b)事件的發生,只是看到事發後兒子坐在一邊,而她當時看到兒子頭部弄濕的程度,認為兒子的頭不曾被按入水中。她認為可能是兒子誣蔑、扭計(將於下面15(b)闡述),或有成人不當地引導兒子,所以事情才演化成「舅父按兒子頭部入水」這故事。總的來說,她不相信舅父如此暴力的傷害兒子,亦對事件其後被定義為虐兒及交由警方處理,表示不再太信任機構及社會制度。

(b) 她又進一步指出,事發當日兒子大概因為懶惰而不願意上學,並問母親拿手機來玩,但母親不容許,兒子繼而破壞家中不同的東西,例如傢俬擺設。當母親想制止時,兒子反鎖自己在雜物室內,其後舅父看不過眼,叫兒子離開。母親在面談中分享以上資料,是想帶出兒子會用方法與成人對抗,例如造成破壞以堅持他的無理要求,要成人妥協,或應用心理技巧令成人滿足他的慾望。

(c) 母親認為事發後,兒子沒有對她改觀,形容現在與兒子關係「一樣好friend」,認為兒子亦會願意見她。母親表示約在2022年年尾最後一次見兒子之前,曾經到訪父親家探望兒子,買了兒子喜歡的食物,如珍珠奶茶上去,當天兒子起初不理會她,後期慢慢願意與她交談,亦向母親展示如何玩Switch。

(d) 母親認為兒子會對舅父懷恨,因為舅父在段落1(b)事件當日制止他。

綜合分析

20. 以上所得的資料顯示︰

(a) 父母似乎對兒子經驗段落1(b)事件後的想法和感受,未有深入了解。段落1(b)事件對兒子來說,是一個威脅生命的經驗,也影響了他的情緒,包括調節憤怒。這與父親表示段落1(b)事件後,兒子變得更加野蠻的說法吻合。

(b) 關於兒子與母親的關係,按兒子的說法,段落1(b)事件後他對母親的負面觀感加深,由先前認為母親有時會因小錯而罵他,到現在認為母親做事沒有底線,甚至會向他報復,所以他對母親非常抗拒。但母親仍然認為自己與兒子關係良好。另外,父母均指出,兒子抗拒母親不排除是想在父親家享受更長玩網絡遊戲的時間。

32.按兒子所說,因在2021年底受虐一事,又因舅舅在農場工作的緣故,本席接受事件對兒子返回農場與母親同住構成障礙。本席也認為訴訟雙方應考慮接受臨床心理學家之建議,讓兒子繼續接受心理治療以處理上述虐兒事件對他的影響。

兒子的意見

33.在2022年6月15日之報告,彭社工說︰-

當事兒童對探視安排的意見

26. 調查主任分別在2022年4月26日和在5月17日先後兩次在辦事處透過單獨面談和問卷了解兒子與父母的關係和他對自己的照顧和探視安排的意見。有別於4月11日在母親居所家訪時的不理睬態度,這兩次的會面過程,兒子表現健談有禮,說話清晰。他表示自己喜歡以手機攝影。當他長大後,他希望能成為一位受歡迎的網絡紅人(YouTuber)。他還另外開了一個帳號成為自己YouTube頻道的第一位訂閱者。他形容自己與母親的關係是「是敵也是友」,原因是母親扣起了他的利事錢($5,000)和不讓他玩網上遊戲,但間中會陪他下象棋。他形容自己和父親的關係「幾好」。當他和父親在一起時,他覺得開心,因為父親會和他玩,在遊戲中當他戰勝父親時,他會有優越感。另外,父親又會給他買好吃的東西。當他有開心的事情,他會跟父親、母親和朋友分享;當他有不開心的事情或困難時,他會跟父親說;當生活上遇到困難時,他會找母親幫忙。他指母親平日要長時間忙於以手機和電腦處理其農場業務,沒時間陪他。有時他想跟母親談話,但母親卻要專注於工作,令他感覺母親不關心他。他知道父親和母親均愛惜他。他希望母親有多些時間陪伴他。

27. 就探視安排,兒子表示享受與父親在一起的探視時間。如果當天是好天氣,他們會去踏單車、射箭、到主題公園玩或行街;如果天氣不好,他們就會到父親家中玩。在過去半年,當他數次堅持留在父親家時,他承認自己會用較多時間玩電腦和線上遊戲。他表示知道父親要工作,不能長時間照顧他,他仍希望可以定期到父親家留宿。如果可以在父親家留宿,他希望白天與父親外出玩滑板車,晚上則在家玩電腦。若他獲准到父親家留宿探視,他承諾會依時返回母親家。

34.在2022年11月30日之報告,彭社工說︰-

當事兒童對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及探視權的意見

20. 調查主任在2022年7月21日和11月15日兩度到高先生家中探訪當事兒童以了解他的情況和對將來照顧安排的看法。探訪當日,調查主任分別逗留了一小時和一個半小時,並多次站在當事兒童的床前嘗試跟他交談,但他只以被蒙頭或把視線盯著開啟著的平板電腦,對調查主任的說話和提問毫無反應。雖然高先生不時從旁加以勸導,他亦不為所動,不作任何回應。因此,調查主任無法得知他對自己的照顧和探視安排的意見。

35.在2023年4月13日之報告,彭社工說︰-

當事兒童對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及探視權的意見

24.調查主任在寄宿學校探訪當事兒童時向他了解對自己將來照顧的安排,並讓他知道他有權利要求與法官會面。兒子表示同意透過調查主任報告向法官表達他的意見。他表示,跟父親同住時他可以有自己喜歡的玩樂,父親也會跟他聊天或陪他玩。跟母親居住時,他無法享有自己喜歡的娛樂,因為母親會限制他玩網上遊戲,即使容許他看手機,他也只能看資訊性的網頁。另外,他表示自己喜歡閱讀,但是母親家中的書籍大部份不是他喜歡的類別。雖然母親家中有玩具如層層疊積木和象棋等,但是母親和姐姐卻很少陪他玩。在他記憶中,母親工作很忙,大部份時間都在處理農場的事務。所以,他的第一意願是繼續跟父親同住。如果不能跟父親同住,他會選擇繼續住在學校的宿舍。然而,如果兩者都不可行,他也會考慮跟母親同往。如果他最終能與父親同住,他同意在日間與母親進行探視或進餐。由於擔心母親和舅父會因他曾透露被傷害的事而懲罰他,故他暫時不希望到元朗母親家中留宿。

36.在2023年4月13日之報告中,彭社工說兒子的意願是繼續跟父親同住。母親認為兒子年紀尚少,不懂事。其實母親也曾向臨床心理學家表示兒子天生聰敏,在孩童階段發展比同齡的快,近年對各種話題,上至天文地理,下至社會政治,也有獨特見解。兒子已12歲,在下一個學年會上中學。本席認為應給予兒子的意願適當之比重。

調查社工之總結和建議

37.在2022年6月15日之報告,彭社工說︰-

結論及建議

31. 綜合調查所得,黃女士和高先生早年透過工作而相識,其後發展成情侶關係並在2010結為夫婦。婚後育有當事兒童。由於多方面的原因,二人在2017年離婚。母親一直是當事兒童的主要照顧者。父母分居後,兒子繼續與母親和同母異父的姐姐同住,日常生活主要由母親負責。當事兒童生活穩定,身體健康。但自去年年底開始數度出現對抗性行為,如拒絕上學,擅自離家(趁母親外出工作自行前往父親家)等。

32. 探視方面,父母分居初期仍可自行協調探視安排。父親於週末在母親工作的地方接送兒子作日間探視,和兒子保持合理和穩定的接觸。父親亦間中向兒子學校的老師了解兒子在校的情況。可惜,過去兩年因疫情的緣故,父親在探視兒子的安排上出現困難,加上隨著兒子開始出現反叛行為,父母對兒子的行為問題又各持不同的理解和管教方式,令二人關係變差。然而,2022年2月聆訊至今,在法庭的中期界定探視安排下,加上本地疫情稍為紓援,父親在星期日進行的日間探視大致暢順。

33. 高先生表示,雖然他未能照顧兒子的起居,但也希望能透過定期探視,與兒子建立正面關係,協助教導兒子,以盡父親的責任。探視期間,在有需要的時候,高先生表示自己的弟弟一家可為他提供協助。

34. 黃女士則表示,自去年至今兒子已數次擅自去了父親家之後便拒絕回她的家,而高先生卻沒有即時將他送回,變相縱容了兒子的任性行為,令她管教更加困難。如果高先生要增加對兒子的探視時間,她要求日後在同樣的情況下,兒子實際在父親家留宿的日子若比界定探視中的日子多住了的日數需在之後的探視中扣除。

35. 當事兒童表示知道父母親均愛惜自己,他明白父親要工作,無法照顧他的起居,他也願意繼續跟母親同住。但是,他表示自己跟父親一起的時候感覺開心,希望能有較多時間與父親相處。若他獲准到父親家留宿探視,他承諾會依時返回母親家。

36. 總括而言,黃女士和高先生都表現出對照顧當事兒童的承擔和關愛,雙方與兒子亦保持一定程度的正面關係。隨著兒子逐漸長大和步入青少年階段,他開始有自己的主見並敢於挑戰父母親的規範,在此階段,父母的適時協助和同心合作非常重要。如非同住家長能定時對當事兒童進行探視和建立正面的關係,並在適時協助管教,有利當事兒童的健康成長和發展。

37. 過往在正常情況下,即未受疫情影響和兒子未有情緒和行問題的時候,父母大致能互相溝通並安排合理探視。但是參考父母二人現時的信任程度,界定探視較為可行。同時,有見父母二人在過去數個月,在一些清晰指示下尚能按中期探視命令要求安排兒子和父親作定期會面探視和以電話方式聯繫。父母雙方均認為在親職支援中心交接兒子或由社工在場監視探視的安排並不需要。

38. 基於上述,調查主任謹作出下列界定探視建議供法庭考慮︰

(一) 日間探視

i) 逢星期日由上午10時至晚上8時(如日間探視因個人因素或環境因素(如疫情)未能如期進行,該次的探視須於三個月內補回)︰

(二) 留宿探視

i) 每月的第一個週末,時間由星期六下午5時至星期日下午7時;

ii) 學校長假期(即聖誕節及新曆新年假期、農曆新年假期、復活節假期及暑假)的一半日子;

iii) 答辯人和呈請人須在探視日開始不少於兩星期前以通訊媒體確定探視的日期。探視日子確定後,如要更改,須經雙方同意。

iv) 如答辯人在留宿探視後未能如期將當事兒童交回呈請人,多留了的日子在之後的長假期留宿探視中扣減;

(三) 呈請人與答辯人在元朗大棠港鐵K66巴士總站接送當事兒童;

(四) 答辯人與當事兒童享有合理的電話通訊;

(五) 上述探視安排,可在雙方協議下,按實際需要作出改動。

38.在2022年11月30日之報告,彭社工說︰-

結論及建議

21. 綜合調查資料,縱使黃女士和高先生的婚姻關係破裂,但他們均愛惜兒子,黃女士一直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而高先生則定期探視兒子。但在新冠狀病毒疫情爆發後,探視一度無法進行。近半年當事兒童開始出現拒絕上學和擅自離家等對抗性行為問題,令黃女士和高先生在兒子的照顧和管教上出現困難並為之互相指責。兒子自本年六月中開始一直居住在父親家中。雖然黃女士希望繼續照顧兒子,高先生亦希望兒子回到母親家中生活,但是兒子卻一直拒絕。另一方面,黃女士和高先生未能在管養權和探視安排上達成共識。由於黃女士認為難以和高先生溝通,又認為他未能教導兒子正確的價值觀念,甚至阻礙了她對兒子的教導,她要求獨自管有兒子的管養權並拒絕高先生以任何方式探視兒子,直至兒子18歲成年為止。但是,高先生希望能繼續共同管養兒子,從而在兒子成長中的重要事情上作出參與。就探視方面,他表示自己可以半年內不接觸兒子,以助他重回生活正軌,但期望半年後可每月探視兒子一至兩次。

22. 調查期間,因當事兒童表示去年底在母親家居住時受到舅父的身體傷害,社署中元朗綜合家庭服務個案社工按「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的建議為他向屯門兒童法庭申請了一個為期12個月的保護令並將他暫時交由高先生照顧,同時亦為他申請了寄宿學校和臨床心理學家的治療。考慮到在過去超過半年的時間當事兒童無論在母親或父親家均出現對抗性行為,目前更是閒置在家,拒絕上學和外出,生活偏離正軌,反映無論父親或母親在照顧和管教上均出現一定的困難。加上在調查期間雖然調查主任兩度家訪當事兒童,但也無法取得他對將來自己的照顧安排的意見,故現階段難以評估如何安排他的照顧會較有利他的成長。若能透過心理學家的協助,更深入了解他的內心感受、心理需要和他與父母的情感關係等,相信對他日後生活的安排有極重要的參考意義;同時,有見父母目前亦未能在管養和探視安排上達致共識,因此,如獲法官閣下批准,本人謹建議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4月,待當事兒童入住寄宿學校和生活回復常規後,再索取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和當事兒童的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39.在2023年4月13日之報告,彭社工說︰-

結論及建議

25. 綜合調查所得資料,目前當事兒童兒子繼續與父親同住。在社工的協助下,他在本年1月30日入讀寄宿學校(即則仁中心學校)。兒子在校的學業成績、行為、情緒及社交均表現穩定和理想。他在週末和學校假期會到父親居所渡過。而母親自2022年12月的聆訊後便暫停了探視兒子。

26. 有關管養權的安排,黃女士與高先生之間的信任不足,二人的關係在兒子指舅父曾把他的頭按下溪水的事件後更為惡化,雙方一直未有就日後撫育兒子事宜作任何直接的協商。雖然高先生同意與黃女士享有兒子的共同管養權以讓父母雙方均能一起參與兒子成長中一些重大事件,但黃女士則表示只在兒子由她照顧的情況下同意擁有兒子的共同管養權。在這情況下,雙方往後在照顧兒子的事情上能互相協作之可能性較低,共同管養權對他們未必適合。

27. 照顧及管束安排方面,兒子今年12歲,過去大部份時間均由母親照顧,直至2022年6月中開始,他自行離開母親家之後便一直與父親同住至今。在兒子與父親同住而又未入住寄宿學校前,他一度拒絕上學和長時間沉迷網上遊戲,令父親束手無策。然而,雖然父親的管教技巧有待改善,但是他能積極配合社工和相關專業人士的安排,盡力照顧兒子。在兒子入讀寄宿學校後,他亦主動參加學校的家長小組以改善管教技巧。高先生表示如果黃女士拒絕重新照顧兒子,或者兒子不願意返回母親的家跟母親生活,他願意承擔照顧兒子的責任。在寄宿學校配套和相關專業人士的協助下,他會盡力為兒子提供穩定的照顧以維持兒子目前的規律生活。同時,黃女士表示,如果由她重新照顧兒子,她會竭盡所能照顧和教導他,在他有需要的時候安排他入讀內地的寄宿學校。以上可見高先生和黃女士都表現出對照顧兒子的承擔。但分析過去一年多父母雙方各自與家庭兒童建立的情感關係和親密程度,以及有見兒子在入讀寄宿學校及在學校假期能定期到父親家中渡假的生活安排後,其生活規律、情緒和行為方面均有明顯的改善。加上參考到兒子的年紀和明確的個人意願,日後的照顧安排能助他維持目前生活的穩定性有利他的成長。

28. 至於探視安排方面,黃女士表示,如果兒子由她照顧,她拒絕高先生以任何方式探視或接觸兒子,直至她認為合適為止。高先生表示如果黃女士願意重新照顧兒子,而兒子亦願意跟母親生活,他願意配合黃女士的要求,完全放棄探視安排。另一方面,如果兒子由他照顧,在不影響兒子作息的情況下,他同意讓黃女士對兒子有合理探視權。然而,儘管黃女士表示如果兒子並非由她照顧,她便不會探視兒子,為減少在父母離異後的負面影響,以及讓母親有更多機會給予兒子在成長上的支援,定期探視會面,包括留宿探視安排應以鼓勵。

29. 基於上述的情況,調查主任建議答辯人高先生獲兒子的管養權及照顧和管束權,而呈請人黃女士則獲合理探視權。

40.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認為彭社工在2023年4月13日所作之建議,符合兒子之最佳利益,也予以接納。

頒令

41.本席頒令父親獲兒子之管養、照顧及管束權,母親可獲合理探視權。

訟費

42.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