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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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3月4日上午11時53分左右,天陰有雨,路面濕滑。被告人駕駛XA9586大埔公路上駛經警車AM8089。警車上的流動自動車牌識別系統偵測到XA9586登記事主已被取消駕駛資格。警員利用車上揚聲器指示被告人跟隨警車在左一線行駛,被告人點頭示意。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68/2021[2023] HKDC 94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Ju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8/2021

[2023] HKDC 9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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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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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3年6月8日
出席人士: 陳敏兒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健志先生,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2]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Driving without a valid driving licence)
  [3]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4] 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Driv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any concentration of specified illicit drugs)
  [5]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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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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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被控五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危險駕駛,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
 
第二項控罪—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2(1)及(4)條;
 
第三項控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及(2)(a)條;
 
第四項控罪—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K(1)條;
 
而第五項控罪—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

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1年3月4日上午11時53分左右,天陰有雨,路面濕滑。被告人駕駛XA9586大埔公路上駛經警車AM8089。警車上的流動自動車牌識別系統偵測到XA9586登記事主已被取消駕駛資格。警員利用車上揚聲器指示被告人跟隨警車在左一線行駛,被告人點頭示意。

3.被告人駛至青沙公路與大埔公路的支點路口,突然由左一線,越過路上連續雙白線及分流人字形標記,切入左三線,沿大埔公路逃往城門隧道公路。警車來不及掉頭,於是駛往荃灣方向進行掃蕩。

4.同日下午12時06分左右,警員發現XA9586沿昌榮路行駛,於是再以揚聲器指示停車。被告人無視警方指示,向葵涌方向加速至時速約130公里,衝過一組紅燈,逃往青山公路。警員沿途閃燈響號追截。

5.下午12時07分左右,XA9586駛至青山公路和宜合道交界時突然右轉,左前車身撞到因紅燈減速,載有幼稚園學童的小巴KU6018的右後車身。接著XA9586再衝前撞到中型貨車WC3700車尾。

6.碰撞後被告人棄車跑往和宜合道方向。警員下車追捕。最終在葵涌名德大樓地下截停並拘捕被告人。被告人被送往瑪嘉烈醫院。同日下午5時15分,註冊醫生在被告人同意下為被告人抽取血液樣本,亦證實被告人血液樣本每亳升血液中有0.43微克甲基苯丙胺。

7.被告人從未持有香港駕駛執照。駕駛XA9586時無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及血液含有若干濃度的指明毒品。

8.被告人無合理因由缺席2022年8月1日的聆訊,法庭向他發出拘捕令。2022年10月19日警員在路障截查車輛時登現被告人,當時他未能出示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他向警員提供虛假個人資料,經調查後才確認到他為被通緝人士,成功執行拘捕令(“10月19日事件”)。

求情陳述

9.被告人現年29歲,正在辨理離婚,育有兩名子女,分別8歲和5歲現由母親照顧。他還押前與外祖母同住。2021年3月任職裝修工人,月入2萬至3萬元,為家中經濟支柱。他的女朋友及兩名朋友到庭支持他。2021年初吸服冰毒後沒有再濫藥。

10.被告人過往有4個刑事定罪紀錄,共5項,主要為盜竊/企圖盜竊;沒有交通定罪紀錄,另有一洗黑錢案件在調查中由2021年7月14日起獲警方給予保釋。2022年10月19日,拘捕令執行後起被羈押,在2023年4月6日因“10月19日事件”被定罪。被告人知道本案情節嚴重,有兩輛車被損毀,明白責無旁貸,深感後悔及對兩位肇事司機致歉。望法庭能在懲與教中間取得平衡,寬大判刑。就沒有駕駛執照和沒有第三者保險,希望能以罰款處理,同意在犯人財物中扣除。希望部份第五項刑期能同期執行。

判刑考慮

危險駕駛

11.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3年;及除非有特別理由,首次被定罪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及可根據條例第72A(1A)條下令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然而,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者,監禁期和取消駕駛資格的最短期間,各增加50%。若犯案者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其犯罪情節即屬特別嚴重。故被告人可被判處4.5年監禁及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9個月。

12.辯方援引了兩個判刑案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耀康(譯音)DCCC 986/2020一案中,沒有駕駛執照的被告人危險駕駛,在限速分別為時速50公里、70公里和80公里的路段上以平均時速127公里行駛,衝過一組紅燈,近距離切入警車前,致使警車急剎避免碰撞,又違反路標,撞毀停車場入口的停車欄杆;原審法官以2年為量刑起點。其後先後兩次缺席聆訊,分別潛逃一年及5個月;原審法官分別以3個月和4.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俊傑(譯音)DCCC 1048/2021一案中,被告人吸毒後危險駕駛,血液樣本每亳升血液中有0.22微克甲基苯丙胺及嗎啡殘跡。警車上的流動自動車牌識別系統偵測到被告駕駛的車輛行車證過期,遂閃燈再以揚聲器示意停車。被告人無視警員沿途閃燈響號警告,加速逃走,在限速時速50公里路段上以時速130公里行駛、衝過多組紅燈、違反路標,突然減速掉頭,險些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其後被告的車被阻停下,警員下車嘗試打開被告的車門時,被告鎖上車門,突然加速將前車推前約2米,警員險些因此受傷。被告繼續前駛逃走,警員返回警車追捕,其間被告連切3條行車線後逆向行車30公里。隨後突然由右線切入在中線追捕他的警車前,引致碰撞,警車繼續追捕。最後被告人強行在紅燈前停下的兩行車間前行,行經兩輛的士,但被最終被前方巴士和私家車阻礙,兩名警員下車,一人跑到他車前拔槍命令他停下,一人跑向司機位,但他仍倒車,撞到前述兩輛的士車頭,再在兩車之間駛過,撞到警車和另一輛私家車,差點撞到車旁的警員。被告人再反覆在兩輛的士之間嘗試逃走,對前方巴士和私家車及兩輛的士造成進一步損毀。警員再次擎槍警告,但被告人試圖向警員方向加速。為了保護自身、現場另一名警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員開槍,子彈打中被告人右肩膀,至此被告人才舉手投降。事後驗出他血液內有冰毒及嗎啡。除被告人外,事件中五人受傷,2名警員,2名的士司機,及一名乘客。原審法官以4年為危險駕駛的量刑起點,18個月為在體內含指明毒品時駕駛的量刑起點。

14.本案被告人從未有取得駕駛執照,為了逃避警員截查,在大埔公路無視警員沿途閃燈響號,危險駕駛逃走,駛至青沙公路與大埔公路支路口,為擺脫尾隨警車突然越過路上連續雙白線及分流人字形標記切線。當警員在昌榮路再追上後,他超速至時速130公里,及衝紅燈往葵涌方向逃走。駛至青山公路與和宜合道交界時,突然轉向撞到一輛載有幼稚園學童的小巴後,再衝前撞到另一輕中型貨車。辯方同意車輛受損的相片。事後發現他血液含有0.43微克甲基苯丙胺。考慮後認為本案情節較劉耀康嚴重,但不及洪俊傑,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年,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犯案時正因一宗洗黑錢案保釋候查,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15.就停牌方面辯方沒有任何陳述,本席留意到被告人沒有相關的交通違例罪行,所以有關條例69A條不適用。就此項控罪,考慮到被告人的駕駛態度,為了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被告人須被取消駕駛資格兩年半,停牌時間由今日開始,停牌期間不能夠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因被告人從沒有取得駕駛執照,若日後他想取得駕駛執照他必須學習駕駛考取資格,故不就自費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下令。

沒有駕駛執照

16.任何人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犯案時被告人沒有任何交通違規紀錄,認為可就辯方請求,以罰款處理。被告人自羈押後沒有工作收入,酌情罰款$300元。

沒有第三者保險

17.任何人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另其持有或領取汽車駕駛執照的資格須予以取消,由定罪之日起計,不得少於12個月或多於3年。犯案時被告人沒有任何交通違規紀錄,認為可就辯方請求,以罰款處理。被告人自羈押後沒有工作收入,酌情罰款$690元,取消駕駛資格2年。停牌時間由今日開始,停牌期間不能夠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

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

18.任何人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不論是否同時含有任何其他藥物)時駕駛,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及除非有特別理由,首次被定罪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及可根據條例第72A(1A)條下令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19.被告人駕駛時血液內含有冰毒,含量較洪俊傑一案的被告人為高。無論任何原因,他濫藥後駕駛是極其自私及不負責任的行為,在公路上危險駕駛,造成碰撞,罔顧了其他道路使用者之安全。考慮之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8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本席給予三分之一扣減,處以12個月監禁,可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

20.就此項控罪,被告人須被取消駕駛資格兩年,停牌時間由今日開始,停牌期間不能夠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基於前述理由,不就駕駛改進課程下令。

沒有按法庭指定歸押

21.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12個月。被告人潛逃約2.5個月,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個月。被告人認承控罪給予1/3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此控罪性質有別於其他控罪,是獨立事件,考慮整體刑期長度後認為須要分期執行。

命令

  22. 第一項控罪 監禁24個月,取消駕駛資格30個月
 
  第二項控罪 罰款$300,由犯人財物中扣除
 
  第三項控罪 罰款$690,由犯人財物中扣除;取消駕駛資格24個月
 
  第四項控罪 監禁12個月,取消駕駛資格24個月
 
  第五項控罪
 
監禁2個月
 
  第一項控罪及第四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第五項控罪刑期與第一及第四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

23.所有停牌時間由今日起計,停牌期間不得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

24.法庭最後警告被告人,停牌期間駕駛是嚴重罪行,可被判處即時監禁,所以在獲取有效駕駛執照之前,不能夠抱著僥倖之心返回駕駛座。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