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Ping Kong 對 Ng Hon Sung t/a Yuen Shing Engineering Co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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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2023年4月6日存檔傳票申請更改本席2023年3月21日頒發的判案書中的訟費命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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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2748/2019 [2023] HKDC 9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9年第27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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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前言 1.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2023年4月6日存檔傳票申請更改本席2023年3月21日頒發的判案書中的訟費命令如下:
被告人的理據 2.代表被告人的劉律師依賴Liu Weiguang v Li Keng Ko & Another [2020] HKDC 357陳詞法庭可在判決或命令蓋印前更改命令的內容。 3.劉律師指出被告人由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間先後分6次存入附帶條件付款共700,000元。在2020年5月8日的第一次付款500,000元已優於原告人在本訴訟中所獲得的結果。 4.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3條的規定如下:
原告人的回應 5.原告人稱曾代表他的律師並沒有通知他有關被告人的附帶條件付款,他已向律師會投訴。 討論 6.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3(6) 條的規定如下:
7.按原告人的說法,他對於被告人的附帶條件付款並不知情。為此,他已向律師會作出投訴。 8.在本席面前沒有任何證據反駁原告人的說法。本席亦看不出任何理由懷疑原告人說法的可信性。 9.若原告人不知道被告人的附帶條件付款,他無從考慮接受與否。在這情況下,命令原告人承擔較高的訟費責任及訟費利息並不公正。 10.基於上述原因,本席不接納並撤銷被告人的申請。 訟費 11.被告人看來不知道原告人對附帶條件付款不知情的說法。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對被告人的傳票申請不作訟費命令是適當的做法。因此,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展程先生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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