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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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很簡單。涉案地點是新田青山公路—新田段蕃田村177A號(177A號屋)。177A號屋是一間村屋連露天花園,花園以1米高的混凝土牆圍起,設有一道沒有鎖的鐵閘。PW1趙住在那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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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03/2022 [2023] HKDC 7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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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很簡單。涉案地點是新田青山公路—新田段蕃田村177A號(177A號屋)。177A號屋是一間村屋連露天花園,花園以1米高的混凝土牆圍起,設有一道沒有鎖的鐵閘。PW1趙住在那𥚃。 3.2021年12月23日早上7時許,PW1步出177A號屋,在花園看見鐵閘打開。她發現一名年約32歲,黑色短髮的瘦削男子躲在屋門後面,在露天花園範圍內逗留。她質問那男子,對方隨即離開花園。PW1沒有任何損失。 4.PW1沒有報警,但曾向村民透露此事。其後,新田文天祥公園的公園管理員文薛岳(PW2)得悉此事。 5.翌日(即2021年12月24日)早上7時許,PW2文發現被告在文天祥公園停泊的旅遊巴士上睡覺,於是報警。 6.警員在旅遊巴士找到被告。PW2文懷疑被告是2021年12月23日事件的犯案者,於是向警方報告事件。警員向PW1調查,證實此事。警員向被告查問,期間被告透露在2021年12月23日早上7時左右去過蕃田村一間村屋,企圖偷竊。 7.警員接著以企圖爆竊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我啱啱出冊冇錢用,咪入阿婆間屋老爆囉,畀入面阿婆發現,就走咗喇」。警員在記事冊紀錄被告的承認事項。被告亦在記事冊上簽名。 8.被告其後進行錄影會面,期間聲稱已經忘記當日上午被拘捕時說過甚麼。被告又否認曾侵入涉案花園,並聲稱以下事項:—
求情理由 9.辯方準備了求情文件冊。被告現年33歲,已經離婚,與母親同住。被告在2021年12月23日早上被發現在涉案村屋的花園範圍內。被告在被事主質問下便立即離開,事主並沒有損失。而被告亦沒有使用爆竊工具。被告從2021年12月24日已經被還押,至今約1年5個月。被告坦白認罪。被告無業,是露宿者。被告有4項刑事紀錄。辯方今日呈上一封由被告撰寫的簡短求情信。 判刑 10.被告現年33歲,香港出生,中三程度。被告在求情信說他因為刑滿出獄,久久未覓得工作,因為一時貪念而犯本案,現在深感白白浪費時間。被告從2007年4月開始總共有17項控罪,有一項相同的爆竊罪(2020年9月被判監2年)。 11.被告在2021年6月4日出獄,不出半年便干犯本案。本案事主並沒有損失,而控方的證據主要是依賴被告在警員記事冊上的警誡供詞。被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則作出否認。本案是在早上發生,而被告亦沒有爆破工具。 12.一般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是3年,但本案有不少減刑的因素,包括控方證據的強弱度,而事主亦沒有任何損失。由於被告從2021年12月已經被還押,本席在查詢下得悉被告並沒有申請保釋。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2年為起點,被告的認罪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減至16個月,這亦表示被告將會很快便能夠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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