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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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曾昭麟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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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87/2022 [2023] HKDC 8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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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之被告曾昭麟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於2022年4月2日早上,警方人員在深水埗汝州街截停被告,當時他正走近一輛輕型貨車。 3.警方人員在該輕型貨車發現放在近司機位門的儲物格的布袋內裝有五十九袋、俗稱「K仔」之氯胺酮(總重量為33.98克,內含27.81克氯胺酮)以及四十六袋總重量為7.05克的物質,內含5.97克可卡因。 4.警誡之下,被告承認知道該等毒品分別是可卡因及氯胺酮。有關毒品之總市值約為26,999.78元。 5.被告在警察調查之下指稱,一位他不認識、亦無法提供任何資料的南亞裔人士著其運送該批毒品。 6.根據毒品之份量、包數以及被告警誡之下所作之承認,法庭裁定被告當時管有該等毒品是用作販運之用。 7.販運毒品是極為嚴重的罪行。不同的毒品種類有不同的量刑指引,控辯雙方就這點並無爭議,本席亦不再詳細解釋有關量刑指引的出處。 8.簡單而言,涉及的氯胺酮份量為27.81克,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應處之刑期為四年零十個月監禁;是次涉及的可卡因總共重量為5.97克,應處之刑期為三年零九個月。 9.由於本案涉及兩種不同的毒品,上訴庭就此等控罪亦曾經作出討論,並以不同的方法計算。當然,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就每一種毒品的量刑分開處理,及同時分期。上訴庭提出其他的測試方法,例如荒謬測試的方式或按比例計算,以確定應處的刑期。 10.控方在法庭要求之下提供的協助:如果將所有毒品都皆算為可卡因,應處之量刑為六年零九個月。如果按比例,也就是說是次涉及的可卡因的份量以及相比氯胺酮的份量應處之監禁為五年零五個月。按第三個算法,就是把所有的毒品都算為氯胺酮,應處之刑期應為五年四個月。 11.辯方並無就算法提出任何之協助,但對控方之計算方法並無提出質疑。 12.本席認為,如果將所有毒品,如果將兩種不同的毒品分別處理而分期執行的話,會失之過嚴。三個算法之中對被告最有利的就是五年零四個月監禁,本席決定採納此五年零四個月為量刑起點。 13.辯方並無提出任何求情理由。根據控方所提供之資料,被告41歲,未婚,任職運輸工人,有吸毒習慣。於2020年8月5日他因一項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判接受12個月的感化。 14.被告的過往案底已經處理,所以法庭將不予理會;而被告只是涉及一項與毒品有關之控罪,所以未算為慣犯,所以法庭亦不會因此特別加刑。 15.在沒有其他求情陳詞之下,本席認為本案唯一有效的求情理據是被告認罪,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把五年四個月的監禁下調三分之一,就是項控罪被告應處監禁42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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