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甯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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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黃甯堅於是次聆訊中就兩項入屋犯法罪在認罪及承認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792/2022[2023] HKDC 90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u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92/2022

[2023] HKDC 9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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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甯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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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3年6月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王曉薇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順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Yip & Partner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至[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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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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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人黃甯堅於是次聆訊中就兩項入屋犯法罪在認罪及承認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被告人為一物流公司的文員。該物流公司為衛生署受聘負責打理一所被其徵用為臨時倉庫的小學。該倉庫共有三條鎖匙,其中兩條由物流公司所保管。被告人乘其工作之便,得知物流公司所管理之倉庫存放了大批電視機;並因曾目睹其他員工將該倉庫之鎖匙放在停泊鏟車內,乘機把鎖匙複製。

3.於2022年6月20日及21日晚上被告人利用複製鎖匙進入該學校(即倉庫),在一物流公司職員幫忙之下,分兩次把存放在該倉庫內之一百二十九台電視送往到回收公司倒賣。

4.當物流公司向被告人查問之時,後者承認分別於6月20日及21日晚上自公司管理的倉庫(即該小學)盜竊了五十九及七十台電視。警方事後起回被盜的電視機歸還衛生署。有關電視機價值總值港幣238,263元。

5.被告人在警誡之下承認因賭博欠下巨款,於是盜竊電視機變賣以作償還。他亦承認沒有得到僱主授權使用該倉庫之鎖匙;他只是見到員工將鎖匙放在停泊鏟車上,將之擅自拿走及複製。

6.本案涉及一項入屋犯法。入屋犯法是十分嚴重的控罪,一般來說,要是涉及的不是民居,在沒有其他令案件更形嚴重的情況之下,應處的監禁為30個月。

7.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人在連續兩天同樣干犯控罪,其所以得到有關倉庫的鎖匙,是因為其工作期間得知道倉庫內存有電視,乘機私自盜取鎖匙、予以複製以盜竊。

8.本案並無特別之理由可以令本席不跟隨上訴庭的量刑指引,所以就每項控罪接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9.被告人現年35歲,未婚,與家人同住。在被羈押前任兼職文員,月薪大約為15,000元。其同住之父母皆為兼職保安員。被告人雖然有兩項盜竊的定罪紀錄(於2022年8月18日會被判處監禁三個星期),但本案發生之日是2022年6月20日,所以技術上他當時未有案底;但被告人干犯本案是在2022年3月3日,也就是說被告人干犯是次盜竊罪時已經在另一間公司干犯差不多相同的控罪:他利用自己在僱主公司的位置濫用職權,挪用公司財產。本案雖然案情稍有不同,但被告人瀆職之行為則為一樣。

10.本席認為上述種情況,令本案案情更為嚴重。被告人的行為令其公司之聲譽直接受損,亦令有關政府部門對公司的誠信及職能有所保留。本案雖然是一個整個過程所發生的盜竊行為,但被告人先用鎖匙盜得五十九部電視之後,在翌日食髓知味,繼續把其他七十部電視偷走,向回收公司倒賣;兩件案件在某程度上是獨立的犯罪事件。於考慮過本案之特別情況,即被告人濫用職權,同時兩件案件是在連續的情況之下發生。在總體量刑原則考慮之下,決定就其中9個月分期執行。

11.被告人沒有案底;但這點在濫用職權的罪行中並非特別之求情理由;因為如果被告人有盜竊案底的話,公司僱用他的機會比較低,亦可能會不予信任,令他有機會取得用作盜竊的鎖匙。所以本席在考慮其背景及被告人之求情之下,認為唯一的有效求情理由是被告人認罪。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下令就應處之39個月監禁下調為26個月,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