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敏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71/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uly 2023.
1. 上訴人是本案的第二被告人,與一位李女士〔第一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承認控罪,判處監禁4個月,緩刑1 年。她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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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1/2021 [2023] HKCFI 18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7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302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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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是本案的第二被告人,與一位李女士〔第一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承認控罪,判處監禁4個月,緩刑1 年。她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事實 2.於2021年2月7日,李先生把他的一隻狗放在一個籠內,並把籠及狗隻放在他的工作地點,即案發地點的露天貨倉。稍後時間,李先生發現狗隻與籠均不見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李女士用毛巾蓋著狗隻及籠,並與上訴人把狗隻及籠一併拿走。 3.調查顯示一名動物義工之後從上訴人取得狗隻,及把狗隻送往救狗中心。 4.上訴人在拘捕及警誡下,承認與李女士在案發現場發現狗隻在籠中。由於她們擔心狗隻被虐待,所以把狗隻帶走,並把狗隻交予動物義工。 上訴理由 5.上訴人指她承認控罪,是因為警察誤導她,聲稱有關的控罪性質輕微,只會判處簽保守行為,及不會留案底。 討論 6.上訴人指她是因為被警察誤導才承認控罪的說法,明顯地不可能是事實。根據上訴人自己的說法,代表她的當值律師,曾經要求律政司以簽保守行為及不留案底的方式處理案件,但遭拒絕。由此可見,上訴人已經知悉這個情況。毫無疑問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一定已經就有關的情況向上訴人解釋。上訴人在承認控罪之前,一定已經知道案件不會以簽保守行為及不留案底的方式處理。因此,無論警務人員是否有誤導她,她並非是在警務人員的誤導之下承認控罪。 7.更重要的,根據上訴人自己的說法,是李女士堅持要拿走涉案的犬隻,而她是不願意參與其中的。不爭的事實卻是上訴人與李女士一起拿走狗隻及由上訴人聯絡一位照顧動物的義工陳女士,然後由她與李女士將這狗隻送交陳女士。上訴人的做法在法律上已構成與李女士共同進行偷竊這狗隻的犯罪勾當。雖然上訴人強調她聯絡陳女士,是因為李女士沒有陳女士的電話,及因為她認為狗主沒有善待狗隻,但這些並不能改變上訴人所應付的刑責。 8.根據承認事實,陳女士的說法是上訴人告訴她有關的狗隻是她在街上拾獲的。上訴人沒有將實情告訴陳女士,充分顯示出她是犯罪勾當的一份子,亦如答辯人所指出,上訴人是完全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不誠實的。因此,上訴人認罪的答辯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並不存在任何不公平的地方。 9.上訴人並沒有特別指出案中的刑罰是明顯地過重,但提出多點她認為是構成求情理由的理據。上訴人指她沒有刑事記錄,及是李女士迫她打電話給陳女士。她強調李女士在證人陳述書中也這樣說。正如答辯人所指出,上訴人從來沒有向警察或裁判官提出這一點。事實上,上訴人及李女士都沒有指出李女士是如何強迫上訴人去參與。在這情況下,這一個空洞的說法當然不可以作為免除上訴人刑責的藉口,也不能作為上訴人的有效求情理由。 10.這一個說法也與現場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不相符。本席仔細地審閱有關的截圖。當李女士以毛巾蓋著狗隻及狗籠時,上訴人是站在貨倉的入口處。無論她當時是如答辯人所指在把風,還是如上訴人自己所指是不想捲入事件之中,不爭的事實是上訴人之後與李女士一起將狗隻連同狗籠帶走。從截圖所顯示的情況完全看不出上訴人是在被迫行事。 11.上訴人強調她沒有刑事記錄,並對動物充滿愛心,付出時間和金錢去照顧病患的動物。雖然如此,案件中有着多項令案情嚴重的因素。上訴人不單與李女士糾黨犯案,更是與李女士在一個露天貨倉內偷取有關的狗隻和狗籠,令到案件性質近似進入商業處所犯法。 12.涉案狗隻的價錢並不便宜,根據承認事實是$25,000。承認事實亦進一步指出這狗隻是受到良好的照顧,因此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指牠的主人並沒有善待牠的說法。 13.正如答辯人所援引的R v Thackaberry [2011] EWCA Crim 3095所指出,寵物被盜竊不單會令寵物主人蒙受金錢損失,更會令主人擔憂寵物是否受到良好的照顧。 14.考慮了這種種的因素,本席認為裁判官判處上訴人入獄4個月緩刑1年並非是明顯地過重,也沒有違反任何判刑的原則。 結論 15.刑罰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關同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