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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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判處罰款$2,500。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0年5月11日下午7時53分於康莊道近海底隧道收費亭,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EY1866的私家車。

Case No.HCMA 297/2021[2023] HKCFI 179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l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97/2021

[2023] HKCFI 17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9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0年第522228號)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偉傑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19日及2022年4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7月14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判處罰款$2,500。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0年5月11日下午7時53分於康莊道近海底隧道收費亭,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EY1866的私家車。

2.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控方第一證人於2020年5月11日晚上約7時53分,駕駛他的私家車登記號碼VT2409在康莊道右一線,跟隨著前方車龍向紅磡海底隧道收費亭行駛。當日交通流量比較多。他一直專注前方路面情況。雖然他也留意右二線行駛的車輛,但不能詳細將情況道出。他也沒法說出何時第一眼看到上訴人駕駛的登記號碼EY1866私家車出現。他是在感受到碰撞及聽到聲音後,才得知發生了碰撞。

4.當時,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車是從右二線切入右一線,而他的右邊車尾與控方第一證人的左邊車頭發生碰撞。

5.案件中的證據包括上訴人汽車行車記錄儀所拍攝到車前及車後的情況的錄影片段(「錄影片段」)。

辯方案情

6.上訴人的說法,簡單而言,就是他在切入右一線前,已打燈及舉手向控方第一證人示意,而控方第一證人是看見他這樣做的,但當他的車輛部份駛入右一行車線時,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突然開動撞向他的車輛,引致碰撞。

上訴理由

7.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綜合如下:

(一)  裁判官錯誤地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將上訴人定罪;

(二)  裁判官錯誤地干預辯方盤問證人,並且不適當地參與控辯雙方的爭拗;及

(三)  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討論

8.就着第一個上訴理由,上訴人指裁判官是倚賴錄影片段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而有關的片段同時可以顯示出上訴人沒有不小心駕駛。就這一點,裁判官是分析了錄影片段之後,認為上訴人駕駛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他這樣說[1]

「22. 本席認為本案中最為有力的證據就是控方證物P6(1)及P6(2)。本席有機會再次審視有關片段。兩段片段均顯示被告人在碰撞前的一刻,他駕駛的私家車是突然加速及以較大的幅度切入左一線,如真的是控方證人一讓他先行,前方沒有其他車輛切入,他不需要採取這樣的駕駛方式。而在P6(2)更能顯示的是,被告人在加速的一刻,當時他的私家車是與控方證人一的私家車是差不多平排停下來。在這情況下,唯一而和合理的推斷就是被告人是意圖在沒有充足的位置的情況下,試圖以突然加速形式切入左一線,而由於這情況,最終發生了有關碰撞。」

節錄中的被告人是指上訴人,而控方證物P6(1)及P6(2) 則指錄影片段。

9.本席多番審閱錄影片段,並不認為裁判官的裁決有任何不妥的地方。在錄影片段中可以見到,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異常的惡劣。他原本已經是在一條自動繳費的行車線上前進,但他選擇在約17秒鐘內橫過三條行車線到右二線。這條也是自動繳費的行車線,而車流比右一線疏落得多。上訴人在右二線快速地前進了一段距離就停下。雖然他前面的一輛車,已經在收費亭前,與他有一段距離,但他卻在毫無必要的情況下把車停下來。他這樣做明顯地是準備由右二線切入右一線。他後面的車輛也因為這個緣故需要停下來。就當時的情況,他完全沒有必要切線,及應該繼續向前走。他這樣做,其實已經有可能構成不小心駕駛。他為了使自己切線合理化,更不惜在庭上作供時瞎指右一線的車流比右二線快,完全與錄影片段背道而馳。

10.右一線因為車流不斷,形成車龍緩慢前進。一般的司機都不可能會預見一輛汽車會由右二線切入行車緩慢得多的右一線。其實,由錄影片段可以見到,根本沒有其他司機好像上訴人般任意地橫過這麼多條的行車線。

11.當上訴人的汽車停在右二線,正準備切入右一線時,右邊第一線的車龍剛好稍為停下,因此控方第一證人的汽車也停下來。明顯地,他當時並不是因為要讓上訴人切線而把車停下。車龍很快再繼續前進,令到上訴人的右前方出現一個空檔。上訴人的汽車快速地切入這個空檔,而與控方第一證人的汽車發生碰撞。明顯地,上訴人這樣做的時候並沒有顧及控方第一證人的汽車,及沒有確保交通情況安全就這樣做。

12.上訴人指他已經向控方第一證人示意切線,及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他這樣做。上訴人在庭上同意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並沒有作出任何的反應。無論如何,裁判官已經在作出詳細的分析之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這是裁判官的事實裁定。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據作出干預。其實,錄影片段亦支持裁判官的裁決。上訴人毫無疑問是觸犯了不小心駕駛的罪行。

13.第一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14.就第二項上訴理由,上訴人提出多個例子指出裁判官過分地參與控辯雙方的爭論及不適當地干預辯方盤問控方證人,但基本上都是缺乏實質性的。上訴人投訴裁判官質疑辯方大律師盤問控方第一證人的危險駕駛記錄的內容與案件的關係。上訴人的理據實在令本席摸不着頭腦。裁判官向辯方大律師查詢他的問題與案件的關係,是很正常的做法,亦是負責任的裁判官所應該做的。

15.更重要的是裁判官根本上就沒有阻止辯方大律師發問這個問題,只是辯方大律師在裁判官的查詢下自動撤回問題。其實,裁判官亦跟着解釋除非辯方大律師認為其內容與案件有關否則法庭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有這個記錄就足夠[2]。辯方大律師選擇不再跟進。上訴人沒有正確地道出裁判官的說法,卻不公正地指裁判官影響了辯方大律師盤問證人的部署和過程。

16.上訴人指出基於裁判官多次提示控方第一證人只需以同意或不同意和知道或不知道的答案回答辯方的問題,以至控方第一證人很多時候以這個方式回答辯方大律師的問題。由聆訊的謄本可以見到,裁判官只是提醒控方第一證人如果他是不知道的,可以答不知道,及在回答辯方大律師所指出的案情時,可以回答同意或不同意。本席看不出這個做法有任何不公平的地方,因為在任何情況之下,辯方大律師都可以要求控方第一證人作出解釋或澄清。

17.上訴人指裁判官多次提醒控方第一證人,在看過錄影片段之後,即使能夠回憶到當時的情況,也不要在庭上說出來。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做法並不恰當,但認為在本案中並沒有對上訴人造成任何不公平的地方。正如本席在上文所分析,錄影片段根本上沒有對上訴人有利的地方,因此控方第一證人在看過之後,沒有可能會改變他的證供說出一些對上訴人有利的情況。裁判官最後是在錄影片段的基礎上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非倚靠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亦正如本席在上文所分析,錄影片段足以證明上訴人觸犯了不小心駕駛罪行,因此裁判官的錯誤對這案件的裁決,並沒有造成任何的影響。

18.本席在審閱原審時的整個聆訊謄本之後,並不認為裁判官有不適當地加入控辯雙方的爭拗,亦沒有做出任何的行為令一個知情的第三者認為審訊出現不公平的情況。

19.第二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20.第三項上訴理由是第一及第二項上訴理由的總結,因此也不成立。

結論

21.裁判官的裁決有充足的證據支持。上訴人的定罪並非不安全和不穩妥。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吳彬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交書面陳詞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提交書面陳詞



[1]  上訴卷宗第13頁裁斷陳述書第22段。

[2]  原審聆訊謄本第11頁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