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雲傑 對 漁農自然護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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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毛雲傑為答辯人漁農自然護理署的農林助理員(漁業),於2009年9月20日因工受傷。他在2014年9月3日,根據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親自提出僱員補償申請,要求答辯人支付他第7條(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第9條(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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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844/2014 [2023] HKDC 7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4年第18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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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A.引言 1.申請人毛雲傑為答辯人漁農自然護理署的農林助理員(漁業),於2009年9月20日因工受傷。他在2014年9月3日,根據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親自提出僱員補償申請,要求答辯人支付他第7條(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第9條(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 2.在2019年3月29日,由於答辯人承認責任,法庭遂登錄申請人勝訴的非正審判決。 3.申請人缺席於2022年9月6日進行的補償金額評估審訊。經審訊後,本席在2022年10月14日頒布判案書(「該判案書」),在第37段作出以下命令:—
B. 更改利息判定和暫准訟費令 4.答辯人在2022年10月28日存檔傳票(「本傳票」)和支持誓詞,根據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1]第22號命令第23條規則和第42號命令第5B(3) 條規則,要求更改該判案書第37(2) 及37(3) 段關於利息及暫准訟費令的命令。 5.申請人沒有按照本席在2023年1月31日作出的命令,在規定時限內存檔任何反對誓詞,因此申請人不能對本傳票提出任何反對。 6.在聆訊當天,申請人親自應訊,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陳嘉恒律師代表。 C. 答辯人所持的理據 C.1 要求 7.陳律師在他呈交法庭的書面陳詞內,要求本席應答辯人的要求,頒令:—
8.就以上第(3)項要求,答辯人援引Golden Eagle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v GR Investment Holdings Ltd[2],要求法庭採納相同準則,以年利率4.5% 計算訟費利息。 C.2 事實基礎 9.答辯人提出以上3項要求的事實基礎是基於答辯人於2019年5月15日向法庭繳存的$150,000的附帶條款付款(「該附帶條款付款」)。 10.根據第22號命令第15(1) 條規則,申請人可於該附帶條款付款作出後的28天內,無需法院許可而接受該附帶條款付款(即最後日期為2019年6月12日)。然而,申請人由始至終並沒有接受該附帶條款付款。 C.3 法律基礎 C.3.1 第22號命令第23條規則 11.第22號命令第23條規則規定:—
C.3.2 申請人未能取得比附帶條款付款更佳的結果之後果 12.答辯人根據該判案書第37(2) 段命令,以判定債項利率的一半來計算申請人從意外日期起(即2009年9月20日)直至無需法院許可而接受該附帶條款付款的最後日期(即2019年6月12日)應得判定款項的利息,得出的利息為$33,678.99。換言之,連同判定款項的$86,492.88,申請人所得的僱員補償金額的總額為$120,171.87($86,492.88+$33,678.99)[3]。 13.上述計算所得的僱員補償金額,明顯不能超越該附帶條款付款的$150,000,申請人未能取得比該附帶條款付款更佳的判決。律師陳詞稱,在此情況下,除非申請人能夠提出任何合理理由反對本傳票的申請,或法庭認為作出上述第23條規則的相關命令為不公正(引述Mozard (HK) Co Ltd v Dachser Hong Kong Limited)[4],否則以上第7段 (1) 至 (3) 項的頒令恰當。 14.律師陳詞稱,申請人既沒有存檔任何誓詞,且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選擇性缺席和選擇性提交文件」。儘管答辯人不斷嘗試與申請人和解,但不得要領。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或不熟悉上述第23條規則不應構成「不公正」。 D. 討論 15.申請人雖然沒有存檔任何誓詞,但他作出頗長的口述陳詞。答辯人所持的事實和法律基礎毋庸爭議,但申請人不斷指稱答辯人在整個事件中的處理手法「不公義」、「不恰當」。申請人指稱他原本是不用提出本僱員補償申請的,但答辯人作為他的僱主,沒有依照「公務員規則」支付他薪金,於是他被迫展開訴訟,尋求法院頒令他100%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而他便可以此為由提早退休。申請人解釋他不接受該附帶條款付款的原因是他認為該附帶條款付款低於答辯人應承擔的責任,接受的話便等同接受答辯人的打壓;同一道理,申請人拒絕答辯人的調解提議,是因他認為他須支付一半的調解員費用是不公義的。 16.申請人明顯用以上的陳述方式來繞過缺乏反對誓詞的問題,欲透過口述陳詞作為他的反對理由,嚴格地說是不應被接受的。但鑑於申請人是無律師代表人士,本席可略為寬鬆處理。儘管如此,本席認為申請人上述的陳詞並不足以構成任何第23(6)(a) 至 (d) 條規則的「不公正」。在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後,本席認為答辯人在合適的階段繳存該附帶條款付款以及提出和解提議。 17.該附帶條款付款在2018年4月18日發出表格9及2018年10月24日申請人針對表格9存檔上訴通知書後才繳存的。本席同意律師的陳詞,認為申請人在收到該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時,已有足夠及充分證據考慮應否接受該附帶條款付款,而他一直拒絕接受該附帶條款付款,其原因正如他在陳詞時提及,是他認為該附帶條款付款低於答辯人應承擔的責任。由此可見,申請人展開訴訟的真正目的,並不是申請僱員補償,而是希望借助本案件,獲得法庭裁決他喪失100% 工作能力。因此,在整個案件中,申請人千方百計,明知缺乏醫學證據的支持,仍然勉強依賴數份聲稱他「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00%」之醫療評估表格[5],拒絕接受該附帶條款付款,很明顯是他有意識的決定。 18.無論從事實的基礎或是申請人的口述陳詞可見,申請人由始至終根本沒有意圖和誠意嘗試以調解或任何方式與答辯人達成和解,本席認為申請人應承擔他選擇不接受該附帶條款付款所帶來的一切後果。 19.基於上述原因,及參考了答辯人所援引Golden Eagle International (Group) Ltd的案件後,本席認為頒令上述第7段的3項命令並沒有不公正之處,因此,按答辯人的要求,頒令上述第7段的3項命令。 20.至於訟費,在聆訊時,雙方已經同意訟費歸於本傳票的訟案中。既然答辯人是本傳票的勝訴一方,本席因此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訟費,包括保留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訟費金額協議,答辯人須在本判決書頒下後的56天內存檔及送達書面訟費清單,而申請人可在其後的14天內存檔及送達訟費清單回應書(如有的話),本席將會以書面方式就訟費金額進行簡易程序評估。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陳嘉恒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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