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淑芝 對 陳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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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23年2月20日,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姚子軒 (下稱「 審裁官 」) 撤銷申索人 (下稱「 方 」) 在本案對被告人提出的申索,裁定方敗訴 (下稱「 該判決 」),並於2023年6月12 日頒下判決理由書。其間,方要求審裁官覆核其判決,並提交了補充證據,但經進行了覆核聆訊後,審裁官裁定維持其原判。

Case No.HCSA 8/2023[2023] HKCFI 168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ul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8/2023

[2023] HKCFI 16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8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15123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 方淑芝  
   
被告人 陳綺華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
  (在申索人同意下以書面形式處理)
判決書日期: 2023年7月19日

判決書

1.在2023年2月20日,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姚子軒 (下稱「審裁官」) 撤銷申索人 (下稱「」) 在本案對被告人提出的申索,裁定方敗訴 (下稱「該判決」),並於2023年6月12 日頒下判決理由書。其間,方要求審裁官覆核其判決,並提交了補充證據,但經進行了覆核聆訊後,審裁官裁定維持其原判。

2.在2023年5月4日,方就該判決向本院申請上訴許可。方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沒有指出該判決在法律問題上有何錯誤,只聲稱她認識被告人20多年,絕對相信她,審裁官應接受方相信被告的口頭承諾。

3.本席於2023年6月26日作出指示,上訴許可申請以書面形式處理。方並沒有進一步提交任何補充書面陳詞。

4.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下稱「該條例」)第 28(1) 條,批准上訴許可只可基於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5.正如審裁官在其判決理由書中指出,本案關鍵及申索基礎,全依賴事實上被告有否口頭對方作出承諾,會賠償方於2019 年4月在被告誘使下作出的投資。方在聆訊期間已確認其申索並非基於本案申索書所提及的借貸。

6.本席考慮過該判決,但未能察覺審裁官的裁決有任何法理上的錯誤,其判決亦沒有超越審裁處的管轄權範圍。

7.審裁官在該判決中有詳細考慮過方的證供及呈堂的文件,並列出理由,解釋為何他認為方的說法及案情並不可信。理由包括:所有文件及Wechat訊息對口頭承諾隻字不提,方稱她及丈夫對該投資沒有興趣的證供並不可信,方與其丈夫發出的Wechat 訊息與方的案情並不符等。審裁官考慮過所有證據後,認為方並未能提供任何客觀或獨立的文件以顯示被告口頭承諾的存在。

8.有關審裁官就事實及證據所作出的裁斷,就根據第 28 (1) 條提出上訴的許可而言,法庭不能單憑案中一方試圖聲稱審裁官作出的結論沒有證據支持,或聲稱該結論與審裁官忽略了的文件或其他不容置疑的證據相抵觸,而給予上訴許可。再者,在任何訴訟之中,如原審法官基於證人的可信性選擇信納某一位證人的證供,而不信納其他證人的證供,並因此作出基本事實判斷,上訴法庭一般來說不會干預的。即使審裁官的裁斷只有少量證據支持,或與證據的份量相違背,這也不足夠證明裁斷有法律錯誤,因爲證據的份量是應當由審裁官在原審時聆聽證人陳述及考慮相關證據後而作出的裁決。原審法官亦有權信納一位證人的證據,而不信納其他大多數證人的證據。

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方未能顯示其上訴理由有任何爭辯之處,並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陳美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