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賜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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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王天賜先生因為干犯一項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的交通違例事項,在收到警方以郵遞方式發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後,沒有在最後限期前繳付或提出抗辯,因而被法庭於2020年12月11日,根據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程序條例》,命令他需要就違例事項支付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共1,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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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32/2021 [2023] HKCFI 18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1年第23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交通違例)2020年第5003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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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本案上訴人王天賜先生因為干犯一項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的交通違例事項,在收到警方以郵遞方式發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後,沒有在最後限期前繳付或提出抗辯,因而被法庭於2020年12月11日,根據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程序條例》,命令他需要就違例事項支付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共1,640元。 2.他就上述命令提出申請覆核。覆核聆訊後,裁判官拒絕上訴人的覆核申請。上訴人就裁判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3.本案定於今日(即2023年6月20日)聆訊。本庭於2023年5月23日分別以平郵及掛號郵件寄出聆訊通知書給上訴人。根據法庭紀錄,掛號寄出的聆訊通知書被退回,而平郵寄出的文件沒有被退回。 4.上訴人就本上訴聆訊完全沒有提交任何書面陳詞,他的上訴通知書上指出的理由如下:
5.這就是他唯一提出與上訴有關的理據,法庭沒有收到任何完備上訴理由或他的書面陳詞。 6.聆訊原應於今天早上10時進行,現在時間已為下午1時正,上訴人仍然缺席,同時控方亦未能夠聯絡到上訴人。 7.本席認為通知書應已送達上訴人,他沒有認真、盡責地處理上訴。本案案情簡單,案發至今已超過年半,不應再拖延。再者,本席閱讀過裁判官的判詞及考慮過上訴人提出的理據,認為裁判官正確裁定上訴人未能成功舉證他收不到通知書並非由其疏忽所致,因此本席決定撤銷他的上訴聆訊。
上訴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健禧先生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