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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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12月8日,凌晨約1時29分,警員巡邏至登打士街8號外,發現在TS7511司機位上的被告人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搜查被告人和TS7511後發現:

Case No.DCCC 349/2022[2023] HKDC 100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u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49/2022

[2023] HKDC 1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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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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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3年6月5日
出席人士:  黃顯燊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伯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建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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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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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被控兩項控罪:

- 第一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 第二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1年12月8日,凌晨約1時29分,警員巡邏至登打士街8號外,發現在TS7511司機位上的被告人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搜查被告人和TS7511後發現:

(1)  他右手握著一個膠袋,內載有含0.58克可卡因的0.65克固體;

(2)  他褲頭藏有一個黑色膠袋,內有2個膠袋,分別載有22個小包,共載有3.21克可卡因的3.60克固體,及7個小包,共載有4.23克可卡因的4.58克固體;

(3)  司機座位下有一個膠包,內載有3.89克草本大麻。

3.警誡下被告人表示因為欠債近二十萬元,在網上找到這份販運毒品的工作,承認販運涉案合共含8.02克可卡因的8.83克固體。涉案大麻則為自用。涉案可卡因和大麻估計市值分別約為港幣8,292.68元和707.98元。

求情陳述

4.被告人現年25歲,單身,無刑事紀錄,接受教育至大專程度。被告人在單親家庭成長,姐姐和他由母親照顧長大。母親再婚後,他與母親和繼父同住。他父母和姐姐三人出席支持他。被告人被捕前是地盤技工,月入約 $23,000,每月給母親 $6,500生活費。

5.被告人因誤交損友,被捕前半年吸食大麻。他因為過度揮霍累積約20萬元債務,為賺快錢清還債務犯下販運危險藥物罪。他以 $6,000元購入30包可卡因,再以每包 $250元出售,獲利甚微。被告人初犯,年青,希望法庭能以4年為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並將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此外,他第一時間坦白承認控罪,向警方交待犯案因由等等。希望能給予進一步適當扣減。

6.被告人撰寫求情信,表示在羈押期間已深切反省,悔不當初,尤其愧對父母。父母對他不離不棄,生父更替他償還部份債務,令他愧疚。他誠心接受懲罰,打算獲釋後繼續進修,決心遠離毒品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判刑考慮

7.任何人販運危險藥物,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販運10克以內可卡因的判刑指引是2至5年。任何人管有危險藥物,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7年。

8.被告人是一名毒品小拆家,販運合共30包,共載有含8.02克可卡因的8.83克固體。接客人電話後,到指定地點出售毒品。考慮後認為合適量刑起點為4.5年。被告人承認控罪,予以1/3扣減。再考慮到他相對年輕,初犯,被拘捕後一直與警方合作,坦白交待事件,在家人支持下深切反省,酌情整體給予2個月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9.就管有3.89克草本大麻自用,考慮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個星期。被告人承認控罪,予以1/3扣減,考慮整體刑責後,認為可予以同期執行。

命令

第一項控罪: 34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 2個星期監禁,同期執行。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