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藝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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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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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5/2022 [2023] HKDC 1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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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2年4月12日,下午6時55分,警方在樂晴樓1709室外埋伏執行反毒品行動,其間被告人父親由1709室步出。警員遂上前表露身分,帶父親返回單位,並在單位內發現被告人。警方隨後持搜查令搜屋。 3.警方在被告人睡房電腦檯的暗格內發現:
另在他睡房床上發現其他毒品包裝器具,包括3個電子磅、2包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和一部封口機。 4.被告人管有上述毒品作販運用途。房間內的毒品包裝器具均屬於他所有。案中檢獲的可卡因的估計零市值為港幣 $18,712.8。 求情陳述 5.被告人現年21歲,中六程度,初犯,沒有毒癮,未婚與父母同住,他另有一已經成家的姐姐。他畢業後曾任侍應,2021年被裁員後,依靠父母供養。父母和社工出庭支持他。 6.被告人坦白承認所有控罪,親自撰寫求情信表達悔意,被裁員後未能找到新工作,受朋友教唆犯案。因為自己犯錯使父母擔心操勞感到慚愧。出獄後打算進修,找穩定工作,報答父母,貢獻社會,做一守法的人,希望能盡量輕判。他父母、伯娘、老師、社工等等分別為他寫求情信,雖然學業成績一般,但操行良好,性格隨和,是校內戲劇組成員,表現出色。相信他犯案是誤交損友所致,現已反省。 判刑考慮 7.任何人販運危險藥物,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販運10克以內可卡因的判刑指引是2至5年。 8.辯方援引了HKSAR v Li Zhen Yang DCCC 1095/2021,該案中的被告人在半夜時分,在一輛停泊在公共屋邨收費錶泊車位的私家車內,形跡可疑。警員上前截查後發現他販運31包,合共內含8.27克可卡因的8.74克固體。犯案時該名被告人24歲,初犯,有良好背景。原審法官以4年半作為量刑起點。除了1/3認罪扣減外,就該名被告人的良好背景沒有進一步扣減。 9.辯方希望法庭能同樣採納4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原先書面陳詞上同意除認罪外,沒有進一步減刑因素,但今日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人的年紀,已反省及有更新計劃,能酌情給予扣減。本案被告人涉及44包,共載有內含8.29克可卡因的11.3克固體,及多項包裝器具,情節較Li Zhen Yang一案嚴重,然而本案被告人較年輕,犯案時20歲。考慮後認為可以4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命令 10.監禁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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