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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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五項控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條及63(1)  條。被告人承認第二至四項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及第五項則存在法庭檔案,無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鑑於被告人已被羈押16個月及他個人智力及精神健康情況,本席為他索取感化主任報告。

Case No.DCCC 504/2022[2023] HKDC 102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Ju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504/2022

[2023] HKDC 1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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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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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3年6月15日
出席人士:  歐陽巽熙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普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5] 縱火(A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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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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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被控五項控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條及63(1)  條。被告人承認第二至四項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及第五項則存在法庭檔案,無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鑑於被告人已被羈押16個月及他個人智力及精神健康情況,本席為他索取感化主任報告。

案情

2.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在聯和虛一帶多處縱火。凌晨約1時38分,被告人先在聯昌街公廁外燃點雜物縱火並攝錄過程。火勢隨時間越趨猛烈,幾乎所有雜物都著火,火勢一度超過兩米高。期間最少三名路人經過,消防員約於凌晨1時47分到場將火救熄。事件中,燒毀了兩個垃圾收集桶(價值分別為$850及$716.5),一些牆磚剝落,另有面積約為2米乘2米牆磚被薰黑,及附近一些百葉窗被損毀。外牆及百葉窗維修費共$8,000。警誡下被告承認在上址用打火機燃點紙張縱火及拍攝火勢再傳發給朋友希望他們能聯絡其女朋友以挽回感情。 (第二項控罪)

3.同日,凌晨約1時54分,被告人再到和泰街與聯興街交界的交通安全島上縱火。火勢隨時間越趨猛烈,其後消防員到場將火救熄。事件中,燒毀了1個垃圾收集桶,維修費為$850。警誡下被告承認在上址用打火機燃點垃圾後離去。(第三項控罪)

4.同日,凌晨約2時50分,警員發現聯發街垃圾收集站外的垃圾及雜物起火。消防員到場將火救熄後發現,外牆部分剝落及有一1.5米乘8米範圍被薰黑,另有一條雨水管、一個外牆照明裝置及兩扇窗被損毀,維修費共$22,000。警誡下被告承認在上址用打火機燃點雜物後離去。(第四項控罪)

背景及求情陳述

5.被告人現年48歲,學習遲緩只有小五教育程度,未婚,獨居於公居單位。已離異的父母育有四名子女,他是長子。母親是家暴受害者,他先在寄宿學校,後由祖母照顧成長。父親和兩位妹妹患有精神分裂症,兩位妹妹智力遲滯及濫藥。還押前是一名兼職雜工,日薪$500,但工作不穩定,另依賴每月$4,700的綜援金,沒有能力賠償。被告人性格內向、孤獨、及不善與人溝通。上次聆訊妹妹和弟弟到庭支持,今日妹妹和社工到庭支持。

6.被告人為臨界智力人士,自小在破碎家庭中成長,患有抑鬱症,9次入住青山醫院。15歲開始飲酒,酒癮逐年遞增。酒後有自殘行為,2021年飲酒後企圖跳橋。他一共有3個刑事定罪紀錄,但沒有縱火前科。曾因串謀洗黑錢被判監禁6星期,在2009年8月5日獲釋。再在2022年1月5日及6日,先後干犯兩項誤導警務人員罪 (TMCC 179/2022),2022年3月22日被判2個月監禁緩刑3年。

7.被告人要定期到青山醫院覆診及定時服藥,下一次覆診期是今年8月。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的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載有他背景資料。羈押期間認識的在囚人士和牧師為他撰寫求情信。信中提到被告人在羈押期間參加了教會活動,認識了很多教友和牧師,經教會開導和協助下,明白感情不能勉強,知道做錯了。被告亦親自寫求情信表述自己的悔意及更新的決心。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考慮

8.任何人縱火,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此控罪沒有判刑指引,量刑視乎案情。

9.被告人在2022年1月7日因TMCC179/2022被捕,在該案中被告人在接連兩日先後用兩個不同的電話號碼報假案,致使警員前往他前女友家中查看。調查後得悉自兩人分手後,被告人一直用那兩個電話號碼打騷擾電話給前女友。顯然被告是在警方給予保釋期間犯本案,但緩刑令是在干犯本案後判處,故沒有違反緩刑令。

10.控方提供了一些判刑案例供法庭參考。在律政司司長 訴 SWS[2021] 1 HKLRD一案,該案被告人案發時15歲,是一名學生,智力正常。他投擲兩杖汽油彈,又管有多項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明顯有預謀,案情遠較本案嚴重。上訴庭認為感化令原則有錯,明顯過輕,須判處他於勞教中心羈留。

1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錦沛一案,被告人犯案時79歲,受痴呆病影響犯案。被告人因為欠租半年,被二房東警告若再不交租便要遷出。他用打火機點著報紙,將點著了火的報紙從鐵閘罅隙伸進去燒裹面的木門。木門下半截被燒黑,地上一堆灰燼。二房東在單位內,發現後問他為何縱火,他回答「放火燒你,咪大家一齊死」。在多層住宅大廈內縱火,案情較本案嚴重。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上訴庭考慮該案的特殊性,認為適當刑期為兩年半。

12.本案中被告人聲稱在2022年1月20日酒後為挽回女朋友凌晨時分在聯和虛一帶縱火,並拍攝火勢。他先干犯第二項控罪又接連干犯第三及第四項控罪。事件中他使用打火機,沒有涉及助燃劑,但經過目睹第二項控罪涉及的火勢,他明顯清楚其行為會損毀他人財產,卻接二連三縱火。他所做成的火勢須要消防員到場滅火,影響路人及造成實際損失合共超過3萬元。本席認為案情本身要考慮阻嚇刑罰,即使被告人智力有限,及有精神健康病史,整體量刑起點不得低於3.5年。

13.被告人在2022年1月20日被捕後曾因精神不穩定送院治療至2022年1月25日。出院後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人家族有精神健康病史,他本人1999年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曾多次被收入精神科病房,最後一次在2010年。他有定時到精神科覆診,但2021年中起自行斷藥。他向醫生表示2022年1月19日晚與朋友晚飯時喝了紅酒和威士忌,之後再到酒吧,翌日凌晨獨自一人離開後干犯了本案。醫生的意見是被告人是臨界智力人士,酗酒,有酒精依賴症候群症狀,患有不穩情緒人格障礙以衝動為主。他扣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期間精神穩定,不需要住院治療,但建議門診治療。

14.人生路上必定會遇上不同的問題,被告人的感情問題只是誘因。被告人有足夠的自理能力,但只會按自己的愛惡行事。本席有理由相信被告人自行斷藥和他的酗酒行為才是導致本案的主要原因。其次是因為被告人智力有限,缺乏同理心,犯案時家庭和朋友支援不足,但還押期間認識了教會的朋友,得到開導及一定社會支援。被告人在扣押期間精神穩定,作息正常,有適當治療,沒有酒精誘惑,若他能一直維持應該不會再犯,否則會有重犯風險。

15.被告人已知道縱火的嚴重性,會被判即時監禁;他另有緩刑令在身,應該知道一旦再被定罪須要面對監禁。他因本案被扣押至今16個月,貼近行為良好下24個月監禁獲減刑後的服刑時間,差不多等如3年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後實際需要服刑的時間。被告人不想被監禁,希望接受感化輔導。本席當時亦認為由感化主任監管他一段時間,或許是其中一個可以考慮的選項,故為他索取感化主任報告參考,亦可從中得知他更詳細的背景。

16.被告人同意感化主任報告內容,但就內容有補充,夜歸是因為工作,用WhatsApp發送短訊給前女友是為道歉,現明白未有深思熟慮。感化主任報告指出被告人不願接受監管,亦沒有聽從他的建議,與他會面後當晚便到酒吧,及持續夜歸影響提供臨時住宿的妹妹一家正常生活。

17.被告人當然有他的理由,但顯然他就妹妹對他的幫助及寬容不懂感恩。此外,獲得保釋後又再發送短訊給前女友滋擾她,拒絕考慮他人的感受。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人不適合接受感化監管,不建議感化令。本席認同,考慮到被告人一貫的行為,今日他經大律師表示會配合,本席認為他只是不想被監禁,並非誠心願意接受監管。認為本案唯一的判刑選項是即時監禁,以阻嚇他再犯。

18.本案中被告人在凌晨時分,在人跡稀疏的街頭用打火機燃點垃圾雜物,雖然不涉及助燃劑,但他的縱火行為造成他能力以外的財物損壞,及要消防員到場滅火。本席認為每項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年,他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再考慮到他的智力有限及精神健康狀況,酌情給予2個月扣減。考慮到整體刑責後,認為第三及第四項控罪部份刑期可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

19.被告人沒有能力賠償,故不作任何賠償命令,但本席提醒被告人此不影響特區政府向他索償。又提醒被告人本案刑期並不影響他的緩刑令,他的緩刑令仍然有效。

命令

第二項控罪 22個月監禁;

第三項控罪 22個月監禁,當中3個月分期執行;

第四項控罪 22個月監禁,當中3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28個月。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