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昕阳 對 医管局及其管辖玛丽医院行政总监黎咏欣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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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3年7月14日存檔表格86,當中(包括附表):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1200/2023[2023] HKCFI 203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Aug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200/2023

[2023] HKCFI 20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12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壬昕阳  
   
建議答辯人 医管局及其管辖玛丽医院行政总监黎咏欣,
西九龙精神科医生陈卓姿与邓颖琪
社会福利处儿童保护科荃湾及葵青程爱好与王肖芬
保良局及其聘用人社工李姑娘Lee Mui Wa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申請人於2023年7月14日存檔表格86,當中(包括附表):

(a)  建議答辯人為:

「医管局及其管辖玛丽医院行政总监黎咏欣,西九龙精神科医生陈卓姿与邓颖琪;社会福利处儿童保护科荃湾及葵青程爱好与王肖芬;保良局及其聘用人社工李姑娘Lee Mui Wai」;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删除有关断定有精神病纪录及指责虐待女儿或疏忽照顾女儿的误导法官行为实属虚构及污蔑」;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有关被我指证参与仇视中国共产党之香港人任职于政府机关及医管局的公职人员与医务人员必须自行赔偿及可能情况下,由相关聘用单位包底或承担赔偿责任」。

2.本席有考慮申請人存檔的支持誓章及證物(光碟一隻)。 

3.申請人的申請理據及事實基礎均不清楚。據本席理解,申請人說他「一生愛國愛黨擁護中共」,被他稱為「黃營」的警員及醫護人員強行帶走送入葵涌醫院,濫用職權逼他服食精神科藥物,並列出條件,如他不再愛國及辭退中共職位,「可出院接回女兒回家協助我女兒入學」。申請人並稱:「我壬昕阳2013年3月11日已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维护宪法权威恪尽职守终生不忘初心,现被仇视中国共产党的一班香港公职人员与医务人员滥用职权毁了我今生,虚构我爱国爱党等于精神病与坐实我虐待女儿 à 如不能平反沉冤得雪还我清白之躯?何以立于天地国度?等同污蔑过亿共产党人与亿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者都是精神病患者 à 等同污蔑国家主席习近平与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这是不容忽悠必须追究的重要事项!」

4.申請人的說法,全無客觀實質證據支持,亦在本質上不合理及不可能。 

5.申請人尋求的濟助亦非公法涵蓋與容許的濟助。 

6.申請人的申請,不屬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並有真實成功機會 ─ 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7.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8.不作訟費命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3年8月4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3年8月4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壬昕阳
  已於   年  月  日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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