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昕阳 對 医管局及其管辖玛丽医院行政总监黎咏欣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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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3年7月14日存檔表格86,當中(包括附表):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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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200/2023 [2023] HKCFI 20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12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申請人於2023年7月14日存檔表格86,當中(包括附表):
2.本席有考慮申請人存檔的支持誓章及證物(光碟一隻)。 3.申請人的申請理據及事實基礎均不清楚。據本席理解,申請人說他「一生愛國愛黨擁護中共」,被他稱為「黃營」的警員及醫護人員強行帶走送入葵涌醫院,濫用職權逼他服食精神科藥物,並列出條件,如他不再愛國及辭退中共職位,「可出院接回女兒回家協助我女兒入學」。申請人並稱:「我壬昕阳2013年3月11日已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维护宪法权威恪尽职守终生不忘初心,现被仇视中国共产党的一班香港公职人员与医务人员滥用职权毁了我今生,虚构我爱国爱党等于精神病与坐实我虐待女儿 à 如不能平反沉冤得雪还我清白之躯?何以立于天地国度?等同污蔑过亿共产党人与亿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者都是精神病患者 à 等同污蔑国家主席习近平与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这是不容忽悠必须追究的重要事项!」 4.申請人的說法,全無客觀實質證據支持,亦在本質上不合理及不可能。 5.申請人尋求的濟助亦非公法涵蓋與容許的濟助。 6.申請人的申請,不屬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並有真實成功機會 ─ 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7.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8.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3年8月4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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