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雪琼 對 安滿停車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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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為被告人前僱員,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期間受僱為「臨時車場收銀員」。

Case No.HCME 1/2023[2023] HKCFI 2008
Court
HCME
Date07 Aug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E 1/2023

[2023] HKCFI 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2023年第1號

(原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2023年第1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WONG SUET-KING (黃雪琼)
被告人 AMANO PARKING SERVICE LIMITED
(安滿停車場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3年7月10日
判決日期:  2023年8月7日

判 決書


1.申索人為被告人前僱員,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期間受僱為「臨時車場收銀員」。

2.於2023年2月3日,申索人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提交申索書,向被告人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3日法定假日薪酬及7日年假薪酬。

3.其後,根據文件紀錄,經仲裁處解釋後,申索人與被告人於2023年3月20日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同意支付港幣6,720元予申索人,而申索人亦願意接受有關款項,以完全並最終解決相關申索,雙方同意互不追究。

4.相關和解協議文本清楚列出上述條款,由申索人及被告人雙方簽署,仲裁處秘書陸文偉簽名作證,在雙方簽署的正上方,更有明文確認雙方自願和解,不作進一步申索,及「上述和解協議,經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秘書陸文偉向本人讀出及解釋,本人完全明白有關內容」。

5.同日,呂惠芳仲裁官頒下裁定/命令(「該裁定」),批准上述和解協議,並視之為仲裁處的裁定/命令。

6.於2023年3月24日,申索人就該裁定要求覆核,申請更改和解協議。經聆訊後,仲裁官於2023年4月26日拒絕申索人的申請,並在其2023年6月30日的聆訊撮要中指出:  

「 被告人沒有出席2023年4月26日之覆核聆訊。申索人承認在2023年3月20日之聆訊,仲裁處有解釋$6,720.00是最終及完全和解的金額,而當時她是自願接受。申索人表示當日她並沒有提出其他建議,亦無提出代通知金應以7日薪金計算,全因她當時沒有想清楚。

在申索人查詢下,仲裁處再次詳細解釋有關《僱傭條例》下通知期、代通知金的規定,並讓申索人查看其簽署的出勤紀錄,顯示她大部份時間都是每星期工作2日。仲裁官並再次解釋雙方所簽署的和解協議,清楚列明是“完全及最終”,雙方同意互不追究。申索人認為雖然如此,但她仍可再作追討。

……

申索人的覆核申請是要求更改其與被告人所簽訂的和解協議,而申索人承認知道有關協議為完全及最終,並已簽署同意雙方互不追究,只是認為她當時沒有想清楚所以仍可再作追討。仲裁處不能將有關和解協議更改或宣告為無效。仲裁處維持2023年3月20日視雙方於當日簽訂的和解協議為仲裁處的裁定/命令之決定。」

7.於2023年5月9日,申索人存檔表格十三,就仲裁官於2023年4月26日拒絕她覆核的決定申請上訴許可。  

8.在其表格十三中,申索人稱仲裁官未審先判,獨斷獨行,用壓制手段說她同意和解,並說如須判決,也只會判2天代通知金,不會如僱傭合約中所說7天,及另有仲裁處不知名的女職員誤導她。在表格十三中,申索人另稱有3個糧期工資計算有錯。

9.在本席席前,申索人主要解釋她如何在工作時因一件事件被投訴,但她沒錯,被告人對她不公等。就和解協議,她稱她不明白,相關文件沒看便簽。  

10.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31條,上訴只可根據法律論點、或因仲裁處超逾司法管轄權範圍提出。 

11.根據證據及事情發生經過,仲裁官裁定申索人自願同意和解,拒絕覆核,法律上並無錯誤。

12.申索人在表格十三中對仲裁官提出的指責及批評,並無客觀合理證據支持,亦與申索人所簽的和解協議內容不符。

13.申索人稱她自己沒閱讀文件便簽名,是她自己的責任,即使屬實,亦不構成推翻和解協議的原因。

14.本席亦指出,根據《僱傭條例》第7條,仲裁處向申索人就代通知金計算的解釋,在法律上亦沒錯。

15.在表格十三中,申索人稱另3個糧期工資計算出錯,但如仲裁官在聆訊撮要第19段中解釋:

「至於申索人在以上第5段所提出有關3期工資計算出錯,雙方同意自行另作對數;仲裁官指示雙方如對數不果,應盡快按正常程序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以安排調停服務。如調停不果,勞工處會按規定轉介法庭處理。」

16.仲裁官拒絕申索人的覆核申請,不涉法律錯誤,亦無逾權。  

17.本席拒絕批下上訴許可。

18.不作訟費命令。

(楊家雄)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