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謝松發的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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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謝先生就着勞資審裁處2021年1月5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該判決作出後,謝先生嘗試在3月12日要求勞資審裁處覆核,但因他要陪同太太做檢驗,無法在當天出席,錯過了覆核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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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787/2021 [2021] HKCFI 39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2021年第1787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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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申請人謝先生就着勞資審裁處2021年1月5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該判決作出後,謝先生嘗試在3月12日要求勞資審裁處覆核,但因他要陪同太太做檢驗,無法在當天出席,錯過了覆核機會。 2.無論如何,法庭照法律容許的機制考慮今次的申請。1月5日的判決作出後,就算根據謝先生的說法,大概到8月,謝先生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3.謝先生指他需要向勞資審裁處取回一些證物,用了一些時間。問題是到8月才申請上訴許可,比法律原本批准的時間超出接近七個月。許家灝聆案官在2021年8月31日作了一個命令,不批准謝先生延期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由於聆案官作了決定,謝先生便不能再申請上訴許可,而高等法院原訟庭的法官亦無從處理上訴許可的申請。 4.即使本席有權力處理上訴許可,謝先生今天提交給法庭的文件及陳詞顯示:(1) 謝先生沒有指出勞資審裁處犯上那些法律觀點方面的錯誤,或者超越了司法權限;及 (2) 謝先生的陳詞顯示他不服勞資審裁處在事實方面的裁斷,而謝先生未能顯示勞資審裁處在該方面的裁斷有那些是違反了一般的要求,即勞資審裁處錯誤考慮一些事實、證據,而沒有考慮一些證據,或者對事實方面的裁斷是悖理的。就住事實方面的上訴,謝先生沒有辦法符合法律的要求。基於以上兩個原因,謝先生毫無上訴的基礎。 5.因此今次的申請要求廢除勞資審裁處在2021年1月5日的命令,及許聆案官2021年8月31日的命令,是毫無基礎的,本席撤銷本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