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豐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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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他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843/2022[2023] HKDC 113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ul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843/2022

[2023] HKDC11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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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豐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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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3年7月5日
出席人士:  方嘉琦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穎章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黃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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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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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他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2年4月21日,下午約3時17分,警員發現被告人從停泊在吳松街上的XN9190司機位下車後上前截查。當時他手持XN9190車匙及一部內有電話卡的手提電話。搜查後發現:

•  XN9190司機位旁儲物箱有一個膠袋,內載有含10.3克可卡因的11.6克固體;

•  前座乘客位上有兩部內有電話卡的手提電話。

3.被告人管有涉案的可卡因作販運用途。

求情陳述

4.被告人現年28歲,單身,與父母及兄長同住。家人各自有工作。他中五畢業從事地盤紮鐵工作,月入兩萬元,每月給母親五千元分擔家庭開支。

5.被告人有毒癮,過往有5個刑事紀錄,共8項,在2013年和2017年先後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在2019年因傷人被判監禁2年,在2020年獲釋。疫情其間開工不足,收入下跌,心情欠佳,再次吸毒,因而欠債。在壞朋友教唆下販毒賺快錢。

6.被告人在求情信內表示自己讀書不成,誤交損友,一度離家出走,染上毒癮。2020年獲釋後無所事事,因欠債犯案,被還押至今。感到絕望時幸得父母不離不棄,開始反省。得知自己的刑事紀錄影響哥哥申請政府工後,尤其感到慚愧。家人的支持令他感動,已和家人修補關係,決心改過。家人亦出庭支持他。

判刑考慮

7.任何人販運危險藥物,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販運10克至50克以內可卡因的判刑指引是5至8年。

8.被告人為了賺快錢,販運含10.3克可卡因的11.6克固體,本案不涉任何加重刑責的情況。同意辯方的陳詞,認為5年是合適量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命令

監禁40個月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