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豐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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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他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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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43/2022 [2023] HKDC11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4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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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他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2年4月21日,下午約3時17分,警員發現被告人從停泊在吳松街上的XN9190司機位下車後上前截查。當時他手持XN9190車匙及一部內有電話卡的手提電話。搜查後發現:
3.被告人管有涉案的可卡因作販運用途。 求情陳述 4.被告人現年28歲,單身,與父母及兄長同住。家人各自有工作。他中五畢業從事地盤紮鐵工作,月入兩萬元,每月給母親五千元分擔家庭開支。 5.被告人有毒癮,過往有5個刑事紀錄,共8項,在2013年和2017年先後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在2019年因傷人被判監禁2年,在2020年獲釋。疫情其間開工不足,收入下跌,心情欠佳,再次吸毒,因而欠債。在壞朋友教唆下販毒賺快錢。 6.被告人在求情信內表示自己讀書不成,誤交損友,一度離家出走,染上毒癮。2020年獲釋後無所事事,因欠債犯案,被還押至今。感到絕望時幸得父母不離不棄,開始反省。得知自己的刑事紀錄影響哥哥申請政府工後,尤其感到慚愧。家人的支持令他感動,已和家人修補關係,決心改過。家人亦出庭支持他。 判刑考慮 7.任何人販運危險藥物,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販運10克至50克以內可卡因的判刑指引是5至8年。 8.被告人為了賺快錢,販運含10.3克可卡因的11.6克固體,本案不涉任何加重刑責的情況。同意辯方的陳詞,認為5年是合適量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命令 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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