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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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共兩項控罪,第一項為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 (4)  條(控罪一),第二項為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違反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25(1)  及60(3)  條(控罪二)。被告人承認該兩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045/2022[2023] HKDC 1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ul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45/2022

[2023] HKDC 1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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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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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日期:  2023年7月21日
出席人士:  陳芷君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淑蓮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佩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Failing to display a valid vehicle lic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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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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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共兩項控罪,第一項為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 (4)  條(控罪一),第二項為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違反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25(1)  及60(3)  條(控罪二)。被告人承認該兩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2.王錦峰先生負責元朗西裕街17號民康大廈地下至三樓地盤(下稱「地盤」)的安裝保安系統。

3.2022年6月29日,王先生將3部閉路電視錄影機、5個揚聲器、18 個閉路電視鏡頭、2個硬碟及2架平板手推車(總值港幣30,900元)(下稱「涉案財物」)放在地盤一樓的伺服器機房。伺服器機房沒有上鎖,閉路電視鏡頭亦沒有覆蓋。

4.同年7月9日,王先生發現涉案財物不見了,於是報警。

5.地盤附近的閉路電視鏡頭於7月9日拍攝到以下事件:

(a)  凌晨3時39分,一輛登記號碼WT9100私家車停泊在兒童遊樂場外,距離地盤約100米。

(b)  凌晨4時08分,兩名男子從車輛WT9100下車,步向並進入地盤。

(c)  凌晨4時41分,該兩名男子推著兩架載有物品的平板手推車離開地盤。

(d)  凌晨4時45分,該兩名男子將上述兩架載有物品的平板手推車放上WT9100車尾廂,隨後駛走。

6.同年7月21日,警方在屯門截停WT9100,發現被告人坐在司機位,車輛展示的車輛牌照已經過期。

7.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與「阿七」在地盤偷竊,偷來的閉路電視器材已在深水埗以港幣300元賣掉,而車輛牌照已經續期,但新牌照尚未交給被告人。

8.被告人其後在進行錄影會面中承認:

(a)  案發當日,被告人的相識「阿七」提議到地盤看看有沒有值錢的東西可以拿來轉售,被告人同意。

(b)  地盤正門有木板圍住,「阿七」向身後的被告人表示該處木門打開了。

(c)  被告人跟隨「阿七」進入地盤,兩人在涉案伺服器機房偷取財物,然後乘坐WT9100離開。

(d)  他們二人在深水埗以港幣共300元變賣所偷財物,並把錢平分。

9.警方之後在被告人住所檢獲的衣物,發現與閉路電視拍攝到上述其中一名男子所穿衣物相似。

被告人背景

10.被告人於1988年出生,現年34歲,中三程度,被捕時為倉務員,與女友同住屯門區。之前共有六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三項管有危險藥物,兩項刑事毀壞及一項處理𧷢物。辯方代表今天亦在庭上確認,就交通紀錄方面,他沒有和本案類同的紀錄。

求情

11.代表被告人的馬大律師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詞,除了基本上確認上述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外,還補充指在疫情發生前,其實被告人一直在一家裝修公司工作,月入16,000元,但因疫情關係,被逼當上兼職,月入大減至8,000元,因此深受財政問題困擾,因貪念而干犯本案。他坦白認罪,並為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承諾將來定會努力工作,發奮做人,為自己的繼女以身作則。今天在庭上,辯方還呈交了被告人本身和他女朋友的求情信,與及他之前的僱主為他撰寫的在職證明。辯方還指被告人的僱主承諾,當被告人獲釋之後,會繼續聘用被告人為裝修員工。

12.就判刑方面,辯方呈交了案例HKSAR v Chan Kong Yiu [2011] 4 HKLRD 291。就著爆竊非住宅的情況,量刑基準為兩年六個月。辯方求情指雖然被告人過往有六次的定罪紀錄,但沒有跟今次的入屋犯法罪相同。當然,其中一項牽涉不誠實元素,但已經是2005年的事,所以辯方懇求法庭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以處理第一條控罪。至於被告人面對的第二條控罪,辯方懇請法庭能夠以罰款的形式處理。今天經本席查詢後,辯方同意,亦表示可以於14天內繳交罰款。最後,辯方亦懇請法庭能就被告人面對的控罪,因他選擇在最早的時候認罪而給予全數的三分一扣減。

判刑

13.正如辯方亦接受,就入屋犯法罪,上訴庭有清楚的量刑指引。如果涉及非住宅,一般的量刑基準為兩年半,即30個月監禁(見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本席留意到雖然被告人有六個刑事定罪紀錄,其中有一項涉及不誠實,但沒有和本案一樣的入屋犯法罪紀錄,本席不會視被告人為慣犯而將刑罰增加。本席亦考慮到本案犯案手法相對簡單,不涉及精心計劃,被告人雖與另一人一同犯案,但沒有使用任何工具,沒有對涉案的地盤造成損毀,偷取財物共約30,000元亦不算特別價值巨大,整體案情不算特別嚴重,故本席同意辯方提議採納30個月監禁的一般量刑基準,因被告人認罪而給予全數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就控罪一,本席判被告人入獄20個月。

14.控罪二的最高刑罰為一級罰款及3個月監禁,考慮到案情及被告人認罪,本席判被告人罰款1,000元,須於14天內繳交。

( 李俊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