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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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共兩項控罪,第一項為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 (4) 條(控罪一),第二項為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違反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25(1) 及60(3) 條(控罪二)。被告人承認該兩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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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45/2022 [2023] HKDC 1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4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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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共兩項控罪,第一項為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 (4) 條(控罪一),第二項為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違反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25(1) 及60(3) 條(控罪二)。被告人承認該兩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2.王錦峰先生負責元朗西裕街17號民康大廈地下至三樓地盤(下稱「地盤」)的安裝保安系統。 3.2022年6月29日,王先生將3部閉路電視錄影機、5個揚聲器、18 個閉路電視鏡頭、2個硬碟及2架平板手推車(總值港幣30,900元)(下稱「涉案財物」)放在地盤一樓的伺服器機房。伺服器機房沒有上鎖,閉路電視鏡頭亦沒有覆蓋。 4.同年7月9日,王先生發現涉案財物不見了,於是報警。 5.地盤附近的閉路電視鏡頭於7月9日拍攝到以下事件:
6.同年7月21日,警方在屯門截停WT9100,發現被告人坐在司機位,車輛展示的車輛牌照已經過期。 7.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與「阿七」在地盤偷竊,偷來的閉路電視器材已在深水埗以港幣300元賣掉,而車輛牌照已經續期,但新牌照尚未交給被告人。 8.被告人其後在進行錄影會面中承認:
9.警方之後在被告人住所檢獲的衣物,發現與閉路電視拍攝到上述其中一名男子所穿衣物相似。 被告人背景 10.被告人於1988年出生,現年34歲,中三程度,被捕時為倉務員,與女友同住屯門區。之前共有六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三項管有危險藥物,兩項刑事毀壞及一項處理𧷢物。辯方代表今天亦在庭上確認,就交通紀錄方面,他沒有和本案類同的紀錄。 求情 11.代表被告人的馬大律師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詞,除了基本上確認上述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外,還補充指在疫情發生前,其實被告人一直在一家裝修公司工作,月入16,000元,但因疫情關係,被逼當上兼職,月入大減至8,000元,因此深受財政問題困擾,因貪念而干犯本案。他坦白認罪,並為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承諾將來定會努力工作,發奮做人,為自己的繼女以身作則。今天在庭上,辯方還呈交了被告人本身和他女朋友的求情信,與及他之前的僱主為他撰寫的在職證明。辯方還指被告人的僱主承諾,當被告人獲釋之後,會繼續聘用被告人為裝修員工。 12.就判刑方面,辯方呈交了案例HKSAR v Chan Kong Yiu [2011] 4 HKLRD 291。就著爆竊非住宅的情況,量刑基準為兩年六個月。辯方求情指雖然被告人過往有六次的定罪紀錄,但沒有跟今次的入屋犯法罪相同。當然,其中一項牽涉不誠實元素,但已經是2005年的事,所以辯方懇求法庭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以處理第一條控罪。至於被告人面對的第二條控罪,辯方懇請法庭能夠以罰款的形式處理。今天經本席查詢後,辯方同意,亦表示可以於14天內繳交罰款。最後,辯方亦懇請法庭能就被告人面對的控罪,因他選擇在最早的時候認罪而給予全數的三分一扣減。 判刑 13.正如辯方亦接受,就入屋犯法罪,上訴庭有清楚的量刑指引。如果涉及非住宅,一般的量刑基準為兩年半,即30個月監禁(見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本席留意到雖然被告人有六個刑事定罪紀錄,其中有一項涉及不誠實,但沒有和本案一樣的入屋犯法罪紀錄,本席不會視被告人為慣犯而將刑罰增加。本席亦考慮到本案犯案手法相對簡單,不涉及精心計劃,被告人雖與另一人一同犯案,但沒有使用任何工具,沒有對涉案的地盤造成損毀,偷取財物共約30,000元亦不算特別價值巨大,整體案情不算特別嚴重,故本席同意辯方提議採納30個月監禁的一般量刑基準,因被告人認罪而給予全數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就控罪一,本席判被告人入獄20個月。 14.控罪二的最高刑罰為一級罰款及3個月監禁,考慮到案情及被告人認罪,本席判被告人罰款1,000元,須於14天內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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