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Ling Yan Eva 對 Uni-china Enterprise Development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1373/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July 2023.
1. 於2023年1月9日,申請人在無律師代表的情況下,以同意傳票方式與答辯人就本僱員補償申請達成和解,接受答辯人3筆在不同時段作出的合共港幣583,284元的附帶條款付款以解決本申請。申請人於同意傳票親自簽名,即同意本申請根據同意傳票內所列之條款以達成和解。訟費方面,雙方亦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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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373/2019 [2023] HKDC 11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9年第13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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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於2023年1月9日,申請人在無律師代表的情況下,以同意傳票方式與答辯人就本僱員補償申請達成和解,接受答辯人3筆在不同時段作出的合共港幣583,284元的附帶條款付款以解決本申請。申請人於同意傳票親自簽名,即同意本申請根據同意傳票內所列之條款以達成和解。訟費方面,雙方亦達成協議。 2.該同意傳票共7段,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東利法官於2023年1月9日的聆訊中批准。該同意傳票的第1段是關於本席上述提及的3筆附帶條款付款金額;第2段則關於取消審訊,無關宏旨;第3段處理答辯人的訟費責任,明顯涉及《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申請人可於附帶條款付款作出後的28天內接受付款,即時限至2022年1月18日,接着便談及訟費責任;第4段亦經雙方同意,即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由2022年1月19日至3月7日的訟費,金額同意為港幣50,000元;而第5段則述及雙方於3月8日後,各自負擔自己費用一事。 3.本席須特別一提該同意傳票的第6及第7段。在法律援助署尚未發出取消申請人的法律援助證書通知書前,申請人仍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代表。因有委派律師,故涉及費用,而第6及第7段正是處理申請人與法律援助署之間的訟費事宜。本席須特別強調第7段,因該段明確指出,如申請人未能與法律援助署就訟費達成協議,則由區域法院訟費聆案官評定。 4.2023年1月9日的同意命令蓋印後,申請人親自於6月19日存檔傳票,要求撤銷該同意命令。她提出兩個簡單理據:(1)她不懂法律,希望法庭今天能發出進一步指示,本案訟費全由答辯人支付;及(2)工傷賠償不合理,希望法庭判她合理的補償。 5.申請人的支持誓詞有數頁,為簡潔起見,本席不會重複。但正如答辯人代表律師陳律師所指,誓詞內容大部分明顯涉及申請人當時與法律援助署及委派律師之間的溝通;至於申請人所指補償金額不合理,其實誓詞中並不多提及。因今天申請人無律師代表,本席為協助申請人,及讓法庭清楚理解申請人申請推翻2023年1月9日命令的理據,已就該命令的第1至7段一一與申請人討論。經討論後清晰顯示,現時唯一困擾申請人的事情,就是該命令的第6及第7段中她與法律援助署之間的數額計算的爭議。申請人亦於庭上指稱法律援助律師曾於2023年1月9日與她談論一些同意費用的問題,但與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事項無關。 6.答辯人代表律師陳律師反對有關申請。正如本席與申請人的討論所顯示,而陳律師亦提及,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其實只牽涉該命令的第6及第7段,即與答辯人無關。明顯地,本席給予申請人時間,亦邀請於2023年1月9日當天處理此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師黃律師今天到法庭協助申請人和法庭,從而使本席更清楚及相信申請人的申請其實並非真正希望推翻整個命令。當然,推翻一個同意命令牽涉眾多事項,是否要用上上訴程序呢?即使本席接受,亦要考慮為何申請人於上訴限期過後才來申請上訴呢?申請人提供的理據並非涉及補償金額有任何不公之處,歸根究底,她想投訴的事,只是法律援助署收取該五十多萬的附帶條款付款後,未有向她發放該款項。 7.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申請人是次申請毫無理據。本席接受陳律師的陳詞,撤銷申請人今天的傳票申請。 8.民事訴訟中,尤其是此類申請,訟費通常歸於訴訟結果。既然申請人今天的申請被撤銷,本席看不出她有何理由不應負擔答辯人的訟費。申請人無能力支付訟費並非法庭需要考慮的事項。本席現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今天申請的訟費。 9.今天由上午10時至今,已過了差不多兩小時。考慮到陳律師要為本申請作準備,今天亦佔用了其時間來到法庭,本席認為即時評核訟費為港幣5,000元是合理的費用,故申請人須支付予答辯人的訟費經即時評核為港幣5,000元。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布高江律師行的陳漢榮律師代表 署理高級法律援助律師黃小萍應法庭邀請出席協助法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