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進傑 對 申訴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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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12月29日,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 原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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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0/2023, [2023] HKCA 9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10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12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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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2022年12月29日,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原審判決」)。 2.2023年1月12日,申請人針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3.2023年3月27日,申請人存檔傳票,申請在上訴時加入新證據 (「新證據申請」)。 4.經考慮雙方存檔的文件後,本庭認為本申請適宜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條不需進行口頭聆訊,而以書面形式審理。 案件事實 5.本案關乎位於天水圍輕鐵站附近的部分路面 (「相關路面」) 不平導致容易積水的情況。申請人於2021年10月向交通諮詢委員會轄下的交通投訴組投訴相關路面情況。交通投訴組最初認為相關路面屬於路政署的管轄範圍,但路政署覆稱不屬其管轄範圍。由於相關路面靠近輕鐵站,申請人認為應由九廣鐵路公司 (「九廣鐵路」) 處理此事。九廣鐵路最初否認相關路面屬於其管轄範圍。 6.2022年8月,申請人向建議答辯人 (「申訴專員」) 投訴九廣鐵路否認相關路面屬其管轄範圍,拒絕跟進維修保養事宜,導致該路面地勢持續不平,經常積聚雨水。申請人在他的投訴表格中夾附了他與交通投訴組之間的通信,包括一封交通投訴組轉達九廣鐵路否認相關路面屬其管轄範圍的電子郵件。 7.2022年9月,申請人發現申訴專員已就其投訴向交通投訴組作出查詢。申請人認為,申訴專員向交通投訴組作出查詢是越權的行為。 8.2022年11月17日,申請人提交第86號表格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在第86號表格中,申請人將申訴專員於2022年8月31日決定在進行調查之前聯繫交通投訴組作為其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所針對的決定。 9.2022年12月29日,高法官基於下述主要理由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10.2023年1月12日,申請人針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在上訴通知書中,申請人提出了以下主要的上訴理由:
新證據申請 11.2023年3月27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及宗教式誓章,向本庭提出新證據申請。 12.新證據申請涉及 (1) 申訴專員的年報 (「申訴專員年報」)、(2) 申訴專員於1999年提交給立法會的文件、(3) 交通投訴組於2023年3月24日回覆申請人的跟進電郵、及 (4) 申請人2023年3月27日的宗教式誓章內第14-15段的補充陳述。 13.申訴專員年報合共23頁如下:
14.關於新證據的內容,在張創榮2023年5月8日之非宗教式誓詞第八段經已簡單歸納,在此不再重複。 15.申請人在2023年5月22日的書面陳詞中,認為本申請所涉及的證據對案件的結果有重要影響,因為該證據能夠顯示該條例的立法意圖。 16.申訴專員反對本申請。申訴專員的法律代表認為新證據申請沒有任何法律理據,而申請人擬提出的新證據在實質上是並不相關。 討論 17.一般而言,申請人必須符合 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一案中訂立的三項條件,上訴法庭才會考慮批准申請人在上訴時提交新證據。這三項條件是:
18.有關新證據 (1) 申訴專員年報和新證據 (2) 申訴專員於1999年提交給立法會的文件,根據申請人2023年3月27日的宗教式誓章,他是在該判決後才開始搜集進一步證據,但他沒有解釋他為何沒有或不能在原審時或之前搜集或引用這些文件。相關的資料也不會對申請人的上訴理據或案件的結果有重要影響。因此,新證據 (1) 及 (2) 不符合 Ladd v Marshall 案確立的第 (1) 項和第 (2) 項條件。 19.至於新證據 (3) 交通投訴組於2023年3月24日回覆申請人的跟進電郵,雖然此事發生在原審判決之後,這電郵與上文第10段所歸納的上訴理由均不相關。交通投訴組總行政主任在回覆電郵確認「誠如本組於2022年11月8日給你的電郵所述,申訴專員公署於2022年8月31日致電本組查詢有關本個案 … 的跟進工作。申訴專員公署在來電中沒有向本組提及該署個案的資料」。本庭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新證據不會對申請人的上訴理據或案件的結果會有重要影響。因此,新證據 (3) 不符合Ladd v Marshall案確立的第 (2) 項條件。 20.有關新證據 (4) 申請人2023年3月27日的宗教式誓章內第14-15段的補充陳述,是涉及該條例第11A和11B條的制定以及在2001年6月28日 《2001年申訴專員 (修訂) 條例草案》立法會會議中,政府解釋調解是申訴專員處理投訴的其中一個方法。申請人沒有解釋他為何沒有或不能在原審時或之前搜集和引用這些證據。再者,本庭也不接納這些證據能對申請人的上訴理據或案件的結果產生重要影響。因此,新證據 (4) 不符合Ladd v Marshall案確立的第 (1) 及 (2) 項條件。 21.總結而言,申請人擬提出的新證據未能符合Ladd v Marshall第 (1) 項及 / 或第 (2) 項條件。因此,本庭沒有必要考慮Ladd v Marshall第 (3) 項條件。 22.如Ladd v Marshall的三項條件未能符合,在特殊情況下,上訴法庭保留了剩餘酌情權接納新證據的申請 (見Dr Kwok-Hay Kwong v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No 2) [2007] 4 HKC 446)。但是,本庭並不認為本案存在任何特殊或例外情況,足以讓本庭行使剩餘酌情權接納新證據申請。 處置 23.本庭拒絕申請人的新證據申請,並頒令撤銷他於2023年3月27日發出的傳票。 24.根據一般訴訟原則,本申請的勝方,即申訴專員可獲得訟費。訟費金額將循簡易程序評估。申訴專員可於本判案書日期的14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法庭及申請人提交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清單。如申請人對上述清單的項目及 / 或數額有所異議,申請人可在隨後的14天內,把反對陳述書 (頁數以2頁為限) 送交法院存檔,並送達予申訴專員。除非另有進一步的指示,法庭將於期限屆滿後,不另行通知雙方,循簡易程序評估申訴專員的訟費。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由高李葉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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