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涏鋒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29/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uly 2023.
1. 於2022年4月12日凌晨四時許,被告人陳涏鋒在短時間內三次進出一所位於長沙灣青山道的「7-11」便利店;每次他都會在店內逗留了約一分鐘,在沒有購物之下離開。被告在第四次進入便利店時,靠近當時正在收銀台工作的一名女子,自其褲袋取出一把𠝹刀、推出約1厘米的刀鋒指向她,宣稱搶劫。受害人大驚之下,跑進員工休息室,將門反鎖,然後向警方報案。被告在警方到場之前離去。該便利店並無損失,受害人也沒有受傷。
Cites 1 case
|
DCCC 529/2022 [2023] HKDC 10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於2022年4月12日凌晨四時許,被告人陳涏鋒在短時間內三次進出一所位於長沙灣青山道的「7-11」便利店;每次他都會在店內逗留了約一分鐘,在沒有購物之下離開。被告在第四次進入便利店時,靠近當時正在收銀台工作的一名女子,自其褲袋取出一把𠝹刀、推出約1厘米的刀鋒指向她,宣稱搶劫。受害人大驚之下,跑進員工休息室,將門反鎖,然後向警方報案。被告在警方到場之前離去。該便利店並無損失,受害人也沒有受傷。 2.警方事後在2022年4月15日在海暉樓海麗邨拘捕被告。警誡之下,被告承認控罪,並表示因為經濟困難才用𠝹刀搶劫。被告向警方承認,他在進入便利店前喝了六罐啤酒壯膽。 3.根據上述案情,被告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4.但根據香港法例,企圖犯法與干犯有關法例的罪責等同;所以本席在處理本案之時,會以搶劫的罪行的刑期作為量刑參考。 5.本案最嚴重之處是被告在凌晨時分,帶同攻擊性武器(一把𠝹刀)向正在工作的便利店收銀員威嚇,企圖搶劫。根據茆廣生一案(見The Queen v Mo Kwong Sang [1981] HKCA 62),上訴庭已經指出,持械行劫的量刑應為5年監禁。法庭在判刑時,亦可根據被告人的犯罪紀錄、年紀與其他個人因素或案中的特殊事實,在量刑基數上作出相應的調整。本案並無特別之因素令本席可以不予跟隨有關量刑指引,所以本席在本案中,以6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 6.根據被告代表律師的陳情以及控方提供的資料,本席得知被告並無任何刑事紀錄。父母一早離異,由母親撫養成人。被告的母親是一位長期病患,患有心臟病以及憂鬱症等。被告在犯事之前,其母親亦因意外跌碎了膝蓋骨。根據被告代表律師的陳詞,法庭亦得知被告母親本欲親自到庭聽審,但亦因病入院而未及到庭。 7.案發之時,被告是一位倉務送貨員,每天日薪為450元。案發時正值疫情,被告經常得不到工作,收入減少,家庭亦陷入經濟困難。被告在犯案之前,飲了六罐啤酒,在沉重的經濟壓力及迷惘的心情之下,被告受酒精影響,愚蠢地干犯了本案。 8.本席亦考慮過被告代表呈上的四封求情信,本席接納在被告的親友眼中,被告的性格良好,亦極之孝順;但這些個人的問題、個人的處境,並非有效之求情因素。被告喝過酒之後犯法,亦非減刑理由。被告當時帶同了一把𠝹刀,其目的顯而是令店員受驚。 9.在考慮過總體求情理由之後,本席認為並無特別有效之求情理據,所以唯一有效的求情因素是被告認罪,所以下調至40個月。本席亦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及家庭的情況後,再酌情減刑3個月。所以被告就是次控罪,總共入獄37個月監,37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