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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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1] 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控罪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1088/2022[2023] HKDC 119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Aug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88/2022

[2023] HKDC 11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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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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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日期:  2023年8月28日
出席人士:  黎健禧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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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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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1]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控罪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2.2022年7月19日1000時左右,警員22701、警員16914等警務人員在九龍尖沙咀河內道6-8號外面( “案發地點” )巡邏。被告人本來沿河內道往麼地道方向步行,但一見到上述警務人員,便立即轉身朝加拿分道方向行去。警員16914覺得可疑,尾隨被告人,見到她走進河內道1A號便利店。

3.被告人買了一些飲料離開便利店,再次行至案發地點,警員16914將她截停查問。由於被告人表現緊張,手按隨身斜孭袋,警員16914要求被告人交出斜孭袋搜查。警員22701搜查斜孭袋,發現:

(i)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

(a)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2.05克氯胺酮的2.52克固體;

(b)  9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各寫有 “15” 字樣),載有內含4.41克氯胺酮的共5.33克固體;

(c)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寫有 “25” 字樣),內載一張紙,寫有 “細香10個” 字樣;

(d)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寫有 “20” 字樣),內載一張紙,寫有 “滴滴10下” 字樣;

(e)  10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06克可卡因的共1.33克固體;及

(ii)  一張紙巾,內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48克氯胺酮的0.57克固體。

換言之,被告人的斜孭袋內一共搜出內含6.94克氯胺酮的共8.42克固體,以及內含1.06克可卡因的共1.33克固體(統稱 “涉案危險藥物” )。

4.警員22701以 “販毒” 罪拘捕被告人。經進一步搜查,在被告人身上發現現金港幣1,622.3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5.政府化驗師黃大偉檢驗涉案危險藥物,證實其毒品成分。涉案危險藥物於2022年7月的總市值估計為港幣6,196元。

背景

6.在判刑前,本席索取了被告的背景報告及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從背景報告的內容看來,被告現年33歲,在香港出生。被告在2012年結婚,現與丈夫及丈夫的父母同住。被告幼年時,父母工作繁忙,沒時間照顧她。被告無心向學,讀畢中五後便開始工作。一直以來,被告在父母的茶餐廳工作,超過10年,直至2018年父母的餐廳結業。被告在2020曾在尖沙咀做了幾個月啤酒推銷員,亦因此認識了一些壞朋友。自2022年起,被告患有焦慮症,但沒有繼續治療。在2022年,被告開始食用可卡因與氯胺酮。被告丈夫與父親認為被告干犯本案是因為她受了壞朋友與精神病的影響。被告家人支持被告,希望法庭給予她一個機會。

7.被告的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並不需要住院治療,可以通過門診接受治療。

8.被告沒有刑事案底。

求情

9.被告選擇自辯,她的求情說話主要來自她自己、丈夫、父母、姨媽、姨姨及老爺與奶奶的求情信。本席已細閱各求情信,在此不再詳述。簡單來說,各求情信的內容是:

(i)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ii)  被告因有精神病及失業,所以間中會吸毒。由於需要金錢,被告在社交應用程式找了一份送貨的工作,可得 $1,000的酬勞。可是,到了事發當天,才知道她要運送的是毒品。

(iii)  由於當時被告接受不了,所以在運送途中,吞下了30多顆精神科藥物。最後,警員截停被告,被告便告知警員她身上藏有毒品。由於她服用大量精神科藥物,之後在伊利沙伯醫院留醫7日,再在小欖精神病院逗留了一個多月。

(iv)  在留院期間,得到家人的不離不棄,令她逐漸康復。她現已戒掉毒癮,希望法庭給予機會,改過自新。

(v)  被告丈夫稱被告本身很乖巧孝順,現已很後悔,承諾以後奉公守法。

(vi)  被告父親稱被告在中學時常被人欺凌,之後有陰影,要靠食藥來控制情緒。被告父親希望法庭給她一個機會。

(vii)  被告母親稱被告一直以來,除了自行負責自己的學業和起居生活外,亦照顧小弟弟及幫助母親的茶餐廳工作。後來由於工作過度勞損,不能打理茶餐廳,最後在環境複雜的酒吧工作,抵受不了引誘,誤入歧途。被告本性單純,母親希望法庭給她機會,重新做人。

(viii)  被告姨姨稱被告自小溫馴,一直協助母親照顧弟弟及打理茶餐廳業務。直至疫情前,茶餐廳結業,被告身心及工作受打擊,轉做散工,也染上毒癮。在羈留期間,誠心接受治療。被告姨姨希望法庭可讓被告早日回家。

(ix)  被告老爺奶奶認為被告很乖巧孝順,對此事已十分後悔。他們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10.被告聽取報告後,希望法庭給予機會。她感到後悔,現已與家人修補關係。被告亦希望以過來人身分,投入社工工作及早日服刑完畢,可專注醫治肝病及精神病。

判刑考慮

11.本案涉及兩類毒品,即6.94克氯胺酮和1.06克可卡因,總重量為8克危險藥物。根據上訴法庭判刑指引,販運1至1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2至4年監禁,販運0至1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2至5年監禁。

12.對於販運多於一種毒品的判刑,法庭可考慮以個別方式或綜合方式處理。

「個別方式」

13.以「個別方式」判刑,販運6.94克氯胺酮的刑期是39.8個月[2]。販運1.06克可卡因的刑期是27.8個月[3]。總刑期為67.6個月。本席認為總刑期明顯地過高,所以本案適合使用「綜合方式」判刑。

14.本案兩類毒品中,可卡因的毒性較重,本席會以可卡因為基準毒品。

「荒謬測試」

15.本案危險藥物總重量為8克,若全數為可卡因,判刑起點應為52.8個月[4]

「轉換測試」

可卡因爲基準毒品

16.根據以上提及的個別判刑指引,毒品氯胺酮39.8個月的量刑基準,若以可卡因爲基準毒品,相關的可卡因應爲4.38克[5]。轉換後的可卡因數量為5.44克[6]可卡因,量刑基準為43.5個月[7]

氯胺酮爲基準毒品

17.根據以上提及的個別判刑指引,毒品可卡因27.8個月的量刑基準,若以氯胺酮爲基準毒品,相關的氯胺酮應爲2.42克[8]。轉換後的氯胺酮數量為9.36克[9]氯胺酮,量刑基準為46.2個月[10]

「比例測試」

18.毒品總重量為8克。氯胺酮佔86.75%、可卡因佔13.25%。

19.8克氯胺酮刑期為42.6個月[11],86.75% 的比例為36.9個月。8克可卡因刑期為52.8個月[12]。13.25% 的比例刑期為6.9個月。因此,比例測試下計算的量刑基準是43.8個月[13]

20.總結:

(i)  「荒謬測試」:52.8個月

(ii)  「轉換測試」:

(a)  可卡因:43.5個月

(b)  氯胺酮:46.2個月

(iii)  「比例測試」:43.8個月

21.在綜合方式判刑下,考慮以上各點,本席以可卡因作基準毒品,1.06克可卡因的刑期是27.8個月。再考慮氯胺酮份量及以上測試結果,本席將量刑基準上調16個月,即總共43.8個月。

22.販運多於一類毒品是一個加重罪責因素,本席將量刑基準再上調3個月,共46.8個月。

23.被告適時認罪,可獲三份一折扣,即31.2個月。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酌情扣減3.2個月。本席看不到任何其他減刑因素,總刑期為28個月。

( 黃士翔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違犯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  及 (3)  條

[2]  (6.94 - 1)  ÷ (10 - 1)  × (48 - 24)  + 24 = 39.8個月

[3]  (1.06 - 0)  ÷ (10 - 0)  × (60 - 24)  + 24 = 27.8個月

[4]  (8 - 0)  ÷ (10 - 0)  × (60 - 24)  + 24 = 52.8個月

[5]  (39.8 - 24)÷ (60 - 24)× (10 - 0)  + 0 = 4.38克

[6]  (4.38 + 1.06)  = 5.44克

[7]  (5.44 - 0)÷ (10 - 0)  × (60 - 24)  + 24 = 43.5個月

[8]  (27.8 - 24)÷ (48 - 24)× (10 - 1)  + 1 = 2.42克

[9]  (6.94 + 2.42)  = 9.36克

[10]  (9.36 - 1)  ÷ (10 - 1)  × (48 - 24)  + 24 = 46.2個月

[11]  (8 - 1)  ÷ (10 - 1)  × (48 - 24)  + 24 = 42.6個月

[12]  (8 - 0)÷ (10 - 0)  × (60 - 24)  + 24 = 52.8個月

[13]  36.9 + 6.9 = 43.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