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063/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August 2023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Matrimonial home – Spousal maintenance –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 Absent party – Costs – Petitioner sought spousal maintenance and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home – Court found Petitioner had sufficient income and no maintenance needed – Court ordered equal division of home proceeds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costs.
Legal issues: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Home · Spousal Maintenance · Costs
Outcome: Spousal maintenance application dismissed; Matrimonial home to be sold and proceeds split equally; Respondent to pay Petitioner's costs.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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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063 / 2021 [2023] HKFC 1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1年第2063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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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背景 2.女方現年60歲,是一名倉務什貨員。男方現年65歲,是一名燒焊工人。雙方於1994年1月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女兒,現年28歲,經濟獨立。 3.女方向男方提出附屬濟助申請,要求男方提供經濟給養及物業、財産分配。 4.女方於2021年3月以男方行為不合理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22年7月5日頒下暫准離婚令及《婚姻法律程序和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8條的聲明。 5.於2022年3月10日,區域法院黃瑞珊暫委法官指示雙方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 6.於2022年7月20日法庭舉行有關附屬濟助的首次約見聆訊。經聆聽女方之代表律師的陳述及在男方缺席的情況下,區域法院張天雁暫委法官在同日頒下命令,再次指示男方須向法庭存檔表格E。 7.於2022年9月28日法庭舉行首次約見第二次聆訊,男方再次缺席聆訊,亦沒有按照指示存檔任何文件。張法官指示雙方須就位於將軍澳的前婚姻居所(“前婚姻居所”)的市值達成協議,否則雙方須共同委任一位專家進行估值,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8.於2023年3月29日,男方仍然缺席聆訊。張法官指示雙方存檔更新的表格E及相關文件。 9.2023年7月21日是案件的審前覆核,男方繼續缺席聆訊亦沒有存檔任何文件。陳振國法官將案件排期於今天進行審訊,並指示訴訟雙方須親自出席。 10.根據女方代表律師的文員於2022年4月6日、7月18日、9月23日、2023年3月23日、3月24日、7月20日及8月4日存檔的誓詞,他已經以郵寄的方式將存檔法庭的文件及命令送達男方。女方代表律師的文員亦遵從陳法官的命令,將2023年7月21日的命令以親身派遞方式送到前婚姻居所。不過,男方並沒有應門,文員將命令張貼在大門外。女方代表律師確認所有寄出的郵件,都並沒有被退回。 11.此外,根據女方的第三份誓章,她於2022年1月7日亦透過whatsapp,將呈請書及相關法律文件傳送給男方。男方已閱讀相關文件。 12.基於以上的時序和案件發展 ,本席認為男方對是次審訊是知情的,不過他選擇放棄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提出任何證詞,亦拒絕出席聆訊。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的原因不應在男方缺席的情況下開審。 案情 13.本案主要的婚姻資產是前婚姻居所。雙方於1998年11月以聯權共有的形式購入前婚姻居所。女方解釋是她負責支付前婚姻居所的首期129,800元,並出示了相關銀行記錄作證明。 14.雙方亦為前婚姻居所向銀行申請按揭,並於2019年2月向銀行贖回前婚姻居所。 15.根據女方的專家在2023年3月17日作出的估值,前婚姻居所透過二手市場(綠表市場)出售的市值為4,870,000元。 女方的案情 16.女方的學歷到中二,因為家境貧窮,她很早便投身社會工作。她於結婚時是一名製衣工人,當時月入大概為7,000元。誕下女兒後,她仍然繼續工作,同時亦承擔部份家庭開支。 17.購入前婚姻居所後,男方每月大概給予女方12,000元作為家用。這筆款項亦包括按揭還款。 18.然而,男方並不是每月都會給予12,000元作為家用。男方是一名燒焊工人,有時他會以收入受影響為由,下調家用金額到8,000元至10,000元。 19.為了減輕償還按揭的負擔,雙方向銀行申請將按揭還款期由10年延長至20年,每月還款金額由5,495元下調到2,800元。 20.男方這段期間,仍然每月會支付8,000元至10,000元作為家用。不過,女方表示這個金額實不足以支付整個家庭的開支。 女方唯有透過信用卡透支現金來維持生活開支。 21.女方表示於2008年,女兒步入青春期,性格開始反叛。因此,她決定抽多點時間陪伴女兒,轉為以兼職方式工作,每月賺取約3,000元。 22.自2013年起,男方便再沒有給予女方任何家用。女方亦沒有能力償還按揭供款。女方表示男方繼續負責償還按揭供款,而前婚姻居所於2019年2月被贖回。 23.女方坦承除了前婚姻居所,對男方的資產及收入所知不多。女方呈交了三份男方於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作為證據。根據這些資料,男方於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 ,每月平均收入有40,025元。 24.女方表示近10年來,她的健康狀況不太好,包括腸道出血,亦有關節及膝蓋問題。她已經排期於2024年底接受換膝蓋手術。 25.女方自2018年11月開始受僱於一位親友的裝飾材料公司,每月底薪為14,000元。女方擔任一名雜工,負責清潔及搬運地氈。 26.女方現時與女兒租住一單位。女兒負責支付一半租金,而其他的開支都是由女方負責。由於女方收入有限,因此女方分別向兩間銀行申請私人貸款。 女方的建議 27.女方要求法庭命令男方給予她合適的附屬濟助。 28.女方的建議如下:
法律原則 29.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30.終審法院在LKW訴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 第56 至80 段,就該條例第7條的運用,訂下四項原則及五個步驟。四項原則如下:
31.五個步驟如下:
第一步:識別家庭資產 32.根據LKW v DD案的法律原則,前婚姻居所屬雙方的家庭資產。 第二步:訴訟雙方的經濟需要 女方的收入及經濟需要 33.根據女方於2023年5月24日存檔的表格E,她除了有1,238.95元的存款、強積金款項94,661.58元及欠債181,294.47元外,她並沒有其他資產。女方現在依靠每月14,000元的薪金生活。 34.根據女方的表格E,她填報的每月開支總數為13,290元。女方開支詳情如下︰-
35.本席不接受2023年兩次親戚婚宴賀禮的金額是女方的恆常開支,因此會從女方所申報的開支中扣除這個項目。至於女方的其他開支,本席認為金額合理,因此女方每月開支為12,707元。 男方的收入及經濟需要 36.由於男方一直缺席聆訊,法庭亦已經給予足夠的機會,讓他存檔表格E及誓章開列他的案情,在此情況之下,法庭是有理由根據已有的證供,對男方的收入,作出推斷。見:NG v SG [2012] 1 FLR 1211判決書中的第16段。 37.本席只能根據席前僅有的證據, 就男方的經濟基礎及開支作一個推斷。本席接納女方的案情,於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男方的每月平均收入為40,025元。 38.不過,本席亦考慮到過去三年經歷疫情、男方現年已經65歲及男方的工作性質並不穩定,本席認為男方現在不一定能每月賺取到40,025元。 39.除了考慮女方的證據,本席查看了政府統計處於2023年3月發佈的《2022年收入及工時按年統計調查報告》。根據該報告,一名從事建造業僱員於2022年5月至6月的平均月薪是23,900元。此外,根據政府統計處網頁,由《主要承建商填報有關從事公營建築工程的工人》的資料顯示,於2023年4月普通焊接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為1,483.60元。 40.本席考慮到男方的年齡,推斷若男方每月開工15天,而非20天,每月收入應該是22,254元。 41.至於男方的開支方面,本席認爲,男方的開支是不可能遠高過女方的生活開支。 42.綜合上述所有證據,我認為男方每月開支不會超過12,707元。 43.作一個小結,本席認為男方的月入是22,254元,而他的開支是12,707元。男方的收入不但足以照顧到他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且,每月還有差不多9,547元的盈餘,理應可以照顧到突發的需要。 44.法庭接着考慮如可就訴訟雙方的主要家庭資產,即前婚姻居所作出攤分。 第三步: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45.雙方從1994年1月結婚至2021年3月由女方提出離婚呈請,婚姻已維持27年。即使考慮到女方曾經於2013年至2017年期間及2019年搬離前婚姻居所,這段婚姻仍然是一段長的婚姻關係。 46.婚姻期間,雙方都出外工作,亦共同負責家庭開支。雙方大部份時間都居於前婚姻居所。即使女方從2013年至2019年期間沒有分擔按揭還款,但是女方亦曾經轉為以兼職方式工作以照顧踏入青春期的女兒。總括來說,本席認為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是相當的。本席認為若採用“平均分割準則”來作為分配前婚姻居所的起步點,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第四步: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47.女方並沒有要求法庭偏離平等分配之原則。女方建議平均分配出售前婚姻居所的餘款。 48.根據席前的證據,本席認為沒有特別的因素讓法庭偏離平均分配的原則。 第五步:決定分配結果 49.對於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每月3,000元贍養費的要求,本席認為妻子的收入是足以照顧到她自己的生活需要,並且每月還有1,293元的盈餘。婚姻期間,女方經濟獨立亦有能力分擔家庭的部份開支。即使男方以往曾經給予女方家用,其實也只是用作家庭的日常開支而非作為女方的生活費或零用錢。 50.再者,根據女方的案情是她自2013年起,已經沒有再收到男方支付的家用。女方於同年獨自搬離前婚姻居所數年,亦沒有再分擔按揭還款。女兒則向政府申請貸款並居於大學宿舍。 51.本席考慮到雙方的年齡、未來工作能力、經濟狀況,及本案的所有情況後,認為雙方都有謀生能力,收入可應付每月開支。男方無需支付女方每月贍養費。因此,本席就雙方的家庭財產作出攤分,並就此作出一個清楚了斷的安排。 52.本席認為對家庭資產,即前婚姻居所作平均分配,是一個公平的處置方法。 53.至於女方亦要求法庭命令將男方可得的50%餘款,存入法庭,等訟費評定後,從男方所得的50%售樓收益中先扣除 ,才發放給男方。 54.案中雙方年紀也不小,又沒有其他多餘的資產。倘若雙方需要經歷訟費評定程序,相信要等待一段時間才能完成整個流程。若將男方可得的金額存入法庭,會對男方構成一定的經濟壓力,本席拒絕此申請。 命令 55.本席現頒令如下:
訟費 56.女方勝訴,男方又在處理本案時採取不合作的態度。本席認為男方須付女方本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的金額達成協議,將交由法庭評定。 57.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58.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劉振豪吳靄星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黃世鋒律師代表(法律援助署指派)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審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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