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063/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August 2023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Matrimonial home – Spousal maintenance –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 Absent party – Costs – Petitioner sought spousal maintenance and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home – Court found Petitioner had sufficient income and no maintenance needed – Court ordered equal division of home proceeds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costs.

Legal issues: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Home · Spousal Maintenance · Costs

Outcome: Spousal maintenance application dismissed; Matrimonial home to be sold and proceeds split equally; Respondent to pay Petitioner's costs.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2063/2021[2023] HKFC 157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7 Aug 2023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063 / 2021

[2023] HKFC 1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1年第2063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3年8月7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8月7日

-------------------------

判案書
(附屬濟助)

-------------------------

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背景

2.女方現年60歲,是一名倉務什貨員。男方現年65歲,是一名燒焊工人。雙方於1994年1月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女兒,現年28歲,經濟獨立。

3.女方向男方提出附屬濟助申請,要求男方提供經濟給養及物業、財産分配。

4.女方於2021年3月以男方行為不合理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22年7月5日頒下暫准離婚令及《婚姻法律程序和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8條的聲明。

5.於2022年3月10日,區域法院黃瑞珊暫委法官指示雙方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

6.於2022年7月20日法庭舉行有關附屬濟助的首次約見聆訊。經聆聽女方之代表律師的陳述及在男方缺席的情況下,區域法院張天雁暫委法官在同日頒下命令,再次指示男方須向法庭存檔表格E。

7.於2022年9月28日法庭舉行首次約見第二次聆訊,男方再次缺席聆訊,亦沒有按照指示存檔任何文件。張法官指示雙方須就位於將軍澳的前婚姻居所(“前婚姻居所”)的市值達成協議,否則雙方須共同委任一位專家進行估值,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8.於2023年3月29日,男方仍然缺席聆訊。張法官指示雙方存檔更新的表格E及相關文件。

9.2023年7月21日是案件的審前覆核,男方繼續缺席聆訊亦沒有存檔任何文件。陳振國法官將案件排期於今天進行審訊,並指示訴訟雙方須親自出席。

10.根據女方代表律師的文員於2022年4月6日、7月18日、9月23日、2023年3月23日、3月24日、7月20日及8月4日存檔的誓詞,他已經以郵寄的方式將存檔法庭的文件及命令送達男方。女方代表律師的文員亦遵從陳法官的命令,將2023年7月21日的命令以親身派遞方式送到前婚姻居所。不過,男方並沒有應門,文員將命令張貼在大門外。女方代表律師確認所有寄出的郵件,都並沒有被退回。

11.此外,根據女方的第三份誓章,她於2022年1月7日亦透過whatsapp,將呈請書及相關法律文件傳送給男方。男方已閱讀相關文件。

12.基於以上的時序和案件發展 ,本席認為男方對是次審訊是知情的,不過他選擇放棄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提出任何證詞,亦拒絕出席聆訊。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的原因不應在男方缺席的情況下開審。

案情

13.本案主要的婚姻資產是前婚姻居所。雙方於1998年11月以聯權共有的形式購入前婚姻居所。女方解釋是她負責支付前婚姻居所的首期129,800元,並出示了相關銀行記錄作證明。

14.雙方亦為前婚姻居所向銀行申請按揭,並於2019年2月向銀行贖回前婚姻居所。

15.根據女方的專家在2023年3月17日作出的估值,前婚姻居所透過二手市場(綠表市場)出售的市值為4,870,000元。

女方的案情

16.女方的學歷到中二,因為家境貧窮,她很早便投身社會工作。她於結婚時是一名製衣工人,當時月入大概為7,000元。誕下女兒後,她仍然繼續工作,同時亦承擔部份家庭開支。

17.購入前婚姻居所後,男方每月大概給予女方12,000元作為家用。這筆款項亦包括按揭還款。

18.然而,男方並不是每月都會給予12,000元作為家用。男方是一名燒焊工人,有時他會以收入受影響為由,下調家用金額到8,000元至10,000元。

19.為了減輕償還按揭的負擔,雙方向銀行申請將按揭還款期由10年延長至20年,每月還款金額由5,495元下調到2,800元。

20.男方這段期間,仍然每月會支付8,000元至10,000元作為家用。不過,女方表示這個金額實不足以支付整個家庭的開支。

女方唯有透過信用卡透支現金來維持生活開支。

21.女方表示於2008年,女兒步入青春期,性格開始反叛。因此,她決定抽多點時間陪伴女兒,轉為以兼職方式工作,每月賺取約3,000元。

22.自2013年起,男方便再沒有給予女方任何家用。女方亦沒有能力償還按揭供款。女方表示男方繼續負責償還按揭供款,而前婚姻居所於2019年2月被贖回。

23.女方坦承除了前婚姻居所,對男方的資產及收入所知不多。女方呈交了三份男方於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作為證據。根據這些資料,男方於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 ,每月平均收入有40,025元。

24.女方表示近10年來,她的健康狀況不太好,包括腸道出血,亦有關節及膝蓋問題。她已經排期於2024年底接受換膝蓋手術。

25.女方自2018年11月開始受僱於一位親友的裝飾材料公司,每月底薪為14,000元。女方擔任一名雜工,負責清潔及搬運地氈。

26.女方現時與女兒租住一單位。女兒負責支付一半租金,而其他的開支都是由女方負責。由於女方收入有限,因此女方分別向兩間銀行申請私人貸款。

女方的建議

27.女方要求法庭命令男方給予她合適的附屬濟助。

28.女方的建議如下:

(1)  雙方須於絕對離婚命令頒布後六個月內,於二手市場出售前婚姻居所。在扣除相關的必要開支後,餘款由雙方平均分配。

(2)  男方須於絕對離婚命令頒布後,向女方支付每月贍養費3,000元。

法律原則

29.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30.終審法院在LKW訴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 第56 至80 段,就該條例第7條的運用,訂下四項原則及五個步驟。四項原則如下:

(1)  以公平為目的 :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的隱含目的是要達至在雙方之間公平的資產分配。

(2)  排除歧視 :公平這個概念表示要排斥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

(3)  平均分割準則: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然而,對婚姻的每一方在婚姻期間擔當的角色給予平等地位不是必然,甚至不是通常表示雙方的資產應該平均分割。

(4)  排除細緻的審查往事 :法庭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雙方(和法庭)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

31.五個步驟如下:

(1)  第一步:辨清資產

(2)  第二步: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第三步: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第四步:考慮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配原則

(5)  第五步:決定結果

第一步:識別家庭資產

32.根據LKW v DD案的法律原則,前婚姻居所屬雙方的家庭資產。

第二步:訴訟雙方的經濟需要

女方的收入經濟需要

33.根據女方於2023年5月24日存檔的表格E,她除了有1,238.95元的存款、強積金款項94,661.58元及欠債181,294.47元外,她並沒有其他資產。女方現在依靠每月14,000元的薪金生活。

34.根據女方的表格E,她填報的每月開支總數為13,290元。女方開支詳情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4,000
公共設施雜費 600
食物開支 5,000
雜項家用開支 1,50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11,100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1,000
交通費 300
個人儀容 150
稅款 7
保險費 150
其他:2023年兩次親戚婚宴賀禮 (總數約7,000元) 583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2,190

35.本席不接受2023年兩次親戚婚宴賀禮的金額是女方的恆常開支,因此會從女方所申報的開支中扣除這個項目。至於女方的其他開支,本席認為金額合理,因此女方每月開支為12,707元。

方的收入及經濟需要

36.由於男方一直缺席聆訊,法庭亦已經給予足夠的機會,讓他存檔表格E及誓章開列他的案情,在此情況之下,法庭是有理由根據已有的證供,對男方的收入,作出推斷。見:NG v SG [2012] 1 FLR 1211判決書中的第16段。

37.本席只能根據席前僅有的證據, 就男方的經濟基礎及開支作一個推斷。本席接納女方的案情,於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男方的每月平均收入為40,025元。

38.不過,本席亦考慮到過去三年經歷疫情、男方現年已經65歲及男方的工作性質並不穩定,本席認為男方現在不一定能每月賺取到40,025元。

39.除了考慮女方的證據,本席查看了政府統計處於2023年3月發佈的《2022年收入及工時按年統計調查報告》。根據該報告,一名從事建造業僱員於2022年5月至6月的平均月薪是23,900元。此外,根據政府統計處網頁,由《主要承建商填報有關從事公營建築工程的工人》的資料顯示,於2023年4月普通焊接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為1,483.60元。

40.本席考慮到男方的年齡,推斷若男方每月開工15天,而非20天,每月收入應該是22,254元。

41.至於男方的開支方面,本席認爲,男方的開支是不可能遠高過女方的生活開支。

42.綜合上述所有證據,我認為男方每月開支不會超過12,707元。

43.作一個小結,本席認為男方的月入是22,254元,而他的開支是12,707元。男方的收入不但足以照顧到他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且,每月還有差不多9,547元的盈餘,理應可以照顧到突發的需要。

44.法庭接着考慮如可就訴訟雙方的主要家庭資產,即前婚姻居所作出攤分。

第三步: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45.雙方從1994年1月結婚至2021年3月由女方提出離婚呈請,婚姻已維持27年。即使考慮到女方曾經於2013年至2017年期間及2019年搬離前婚姻居所,這段婚姻仍然是一段長的婚姻關係。

46.婚姻期間,雙方都出外工作,亦共同負責家庭開支。雙方大部份時間都居於前婚姻居所。即使女方從2013年至2019年期間沒有分擔按揭還款,但是女方亦曾經轉為以兼職方式工作以照顧踏入青春期的女兒。總括來說,本席認為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是相當的。本席認為若採用“平均分割準則”來作為分配前婚姻居所的起步點,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第四步: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47.女方並沒有要求法庭偏離平等分配之原則。女方建議平均分配出售前婚姻居所的餘款。

48.根據席前的證據,本席認為沒有特別的因素讓法庭偏離平均分配的原則。

第五步:決定分配結果

49.對於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每月3,000元贍養費的要求,本席認為妻子的收入是足以照顧到她自己的生活需要,並且每月還有1,293元的盈餘。婚姻期間,女方經濟獨立亦有能力分擔家庭的部份開支。即使男方以往曾經給予女方家用,其實也只是用作家庭的日常開支而非作為女方的生活費或零用錢。

50.再者,根據女方的案情是她自2013年起,已經沒有再收到男方支付的家用。女方於同年獨自搬離前婚姻居所數年,亦沒有再分擔按揭還款。女兒則向政府申請貸款並居於大學宿舍。

51.本席考慮到雙方的年齡、未來工作能力、經濟狀況,及本案的所有情況後,認為雙方都有謀生能力,收入可應付每月開支。男方無需支付女方每月贍養費。因此,本席就雙方的家庭財產作出攤分,並就此作出一個清楚了斷的安排。

52.本席認為對家庭資產,即前婚姻居所作平均分配,是一個公平的處置方法。

53.至於女方亦要求法庭命令將男方可得的50%餘款,存入法庭,等訟費評定後,從男方所得的50%售樓收益中先扣除 ,才發放給男方。

54.案中雙方年紀也不小,又沒有其他多餘的資產。倘若雙方需要經歷訟費評定程序,相信要等待一段時間才能完成整個流程。若將男方可得的金額存入法庭,會對男方構成一定的經濟壓力,本席拒絕此申請。

命令

55.本席現頒令如下:

(1)  撤銷女方要求每月3,000元贍養費的申請;

(2)  雙方須於絕對離婚判令頒佈後的一個月內,向房委會申請將前婚姻居所的業權轉讓/出售的同意書;

(3)  在房委會發出有關業權轉讓同意書的六個月內,雙方須以不少於4,870,000元於二手市場出售前婚姻居所。在扣除一切必需出售的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按揭餘款(如有的話)、補地價(如適用)、律師費、地產經紀佣金、管理費、差餉、地租及其他相關費用(但不包括雙方各自的私人貸款)之後,餘款平均分配予女方及男方;女方所佔的款項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及

(4)  本命令加註罰則通知。

訟費

56.女方勝訴,男方又在處理本案時採取不合作的態度。本席認為男方須付女方本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的金額達成協議,將交由法庭評定。

57.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58.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李家樂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劉振豪吳靄星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黃世鋒律師代表(法律援助署指派)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