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寬裕 對 香港賽馬會董事局主席利子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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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3年8月21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內容手寫,當中 [1] :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1465/2023[2023] HKCFI 229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Sep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465/2023

[2023] HKCFI 22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14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王寬裕  
   
建議答辯人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香港賽馬會董事局主席利子厚

香港賽馬會董事局主席利子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3年8月21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內容手寫,當中[1]

(a)  建議答辯人為:

「香港賽馬會董事局主席利子厚」;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2022年10月20日進入馬鞍山廣場馬會投注站被拒:因我智能電話沒有二維碼功能,不能使用安心出行。21日打電話在客戶部投訴;26日有女士回電 ─ 拒我進入,提我要求她尋找律師部意見及回信。28日回信最後也收到。

馬會跨部門管理與管治:XX行第599章,L章及F章有關條例,只懂用權,沒有盡責,不理解條例可構成歧視… 」;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1)  跟據錄音與錄影跟進有關人員失職。

(2)  馬會解決跨部門管理與管治是否不妥及改進。

(3)  馬會也應保留CCTV我9月1日買30期六合彩時(精科情緒)的情況/對話。是否10月20日被多馬會職人欺凌的結果!」;

(d)  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為:

「香港賽馬會董事局主席利子厚」;

(e)  尋求濟助的理由:

「(1)  要求法援允許,我沒有機會說服律師免費15分鐘,因我財務審核已通過。因此,我去任何律師事務所,不會被欄,曾有4處,包括香港律師會,X宇律師事務所;沈黃律師事務所,及白浩志的(何謝律師事務所?),而Police不幫手給我留下copy 或貼紙,尋找法律意見。 ↑商業糾紛,不屬警責!

(2)  在律師意見下,尋找個人刑事或民事起訴,因尊嚴與情緒損失。

(3)  如答辯人反對我司法覆核幾項如法援申請所述申請許可,法庭也考慮給我中期濟助臨時命令,給我有律師代表跟進86A表格等等安排及代表找上庭。」。

2.同日,申請人存檔支持誓詞,內容如下:

「表格86如1/13頁 證物甲

理由1:由(1-3)12頁,杜潔玲法官信中再要我正式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證。

理由2:由(4-9)12頁,我給出庭上法律觀點的事面陳述以及有關條例參考要項;

理由3:(10-12)12頁漏交法援署主證據得到杜法官認可」。 

3.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章及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b)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4條規則,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須從速提出,並無論如何均須在申請理由首次出現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提出;

(c)  申請人在表格86中列出尋求濟助關乎的決定,即「進入馬鞍山廣場馬會投注站被拒」於2022年10月20日發生,已遠超申請期限的3個月;

(d)  申請人擬要求的濟助,並非屬於司法覆核的範疇;

(e)  申請人所列的尋求濟助的理由,無指出相關的決定或建議答辯人如何在公法範疇有錯,特別,申請人提到他的法律援助要求,與建議答辯人無關,非由建議答辯人決定,亦不能合理支持申請人擬要求的濟助;

(f)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無合理勝算。

4.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不作訟費安排。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3年9月7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3年9月7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王寬裕
  已於   年  月  日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表格CALL-1


[1]    無法辨別的文字以「X」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