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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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認罪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及控罪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三:「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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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99/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39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30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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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認罪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及控罪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三:「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 控方案情 2.案情指出,上訴人與本案的受害人為情侶關係,其後於2022年8月分手。於2022年8月期間,上訴人到受害人的工作地點要求對話,受害人便和上訴人離開工作地點,到了附近的後樓梯傾談,之後受害人想離開,上訴人變得情緒激動,捉著受害人,並把她推跌在地上,導致她的腰和右前臂有瘀傷(控罪一)。上訴人其後向受害人道歉,自稱只因想復合才變得激動及襲擊她。 3.於8月18日之後,上訴人嘗試聯絡受害人,受害人於8月22日報警求助。8月26日受害人於巴士站候車時,上訴人又再突然出現,要求跟受害人對話,雙方到了附近一個遊樂場。當上訴人打算離開時,上訴人又用力捉著受害人的手,阻止她離開,導致受害人身體瘀傷(控罪二)。接著上訴人叫受害人銷案,否則會做出一些事情令受害人的朋友斷手斷腳(控罪三)。 求情理由 4.上訴人被判刑前,由當值律師代表。該名律師替上訴人作出求情,指出上訴人當時18歲,是一名學生,之前任職冷氣機維修,月入約12,000 元,並與家人同住。因為上訴人坦白承認控罪,上訴人已感到後悔,希望裁判官輕判。裁判官亦有於其判刑理由書指出,上訴人於還押期間接受過兩次臨床心理學家的治療,辯方律師亦指出上訴人有過度活躍的問題。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提出上訴人過往已多次被判感化令,又有違反感化令的記錄,因此裁判官不認為感化令對上訴人有合適的效力。裁判官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索取了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6.裁判官考慮了以上的報告之後,認為將上訴人送入教導所以改善其行為是最適合,因此判處上訴人教導所令。 上訴理由 7.上訴人於書面陳詞指出,裁判官出錯是因為裁判官沒有足夠考慮到上訴人的家庭、經濟及學業狀況以及需要照顧長期病患的家人,因此上訴人認為教導所令對他並不合適,因此上訴人要求以監禁取代教導所令。 討論 8.根據裁判官的報告,正如答辯人所指出,感化官的報告指上訴人的自制能力欠佳,因此導致他干犯本案。 9.其實教導所不是一種純粹的監禁方式,上訴人有機會在教導所反映其行為的嚴重性,及學習如何在社會上和人適當地溝通,尊重其他人。正如受害人有她自己的自由選擇和誰復合或離開,因此社會上每個人都需要學習溝通能力。教導所是十分適宜上訴人現在的年齡,他可以吸收教導所給他的教導。本席認為上訴人在這方面不適宜純粹被判入獄,因為上訴人仍然年輕,如果他可以改變其思考方式,將來便可成為一名幫助到家人的有為青年。 10.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刑在法律上或程序上沒有任何出錯,判處教導所令是最適合上訴人的判刑,本席不會干預裁判官的判刑。 11.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蔡天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