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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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控罪一「違反逗留條件」、控罪二「在違反逗留期限下留在香港,開辦業務」及控罪三「未有登記及申請身分證」。上訴人於裁判官席前承認三項控罪並同意案情,因此被定罪。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438/2022[2023] HKCFI 92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Ma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38/2022 

[2023] HKCFI 9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43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27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華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23年3月21日
判案日期:  2023年3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控罪一「違反逗留條件」、控罪二「在違反逗留期限下留在香港,開辦業務」及控罪三「未有登記及申請身分證」。上訴人於裁判官席前承認三項控罪並同意案情,因此被定罪。

2.裁判官經考慮過所有判刑原則後,判處上訴人就控罪一監禁12天、控罪二監禁12個月及控罪三監禁兩星期,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因此上訴人須入獄12個月。

3.上訴人不服控罪二的刑期,提出上訴。

4.上訴人作出自辯,根據其交給法庭的上訴理據聲明書及補充聲明,上訴人希望推翻控罪二的認罪答辯。

5.就推翻認罪答辯這方面,正如答辯人正確地指出,上訴庭於Wong Chi Yuk [2003] 3 HKLRD 125 一案中說明上訴人須確立六種情況至少當中一項出現,法庭才會考慮讓上訴人推翻他的認罪答辯。但該六種情況並不適用於本案,因為第一,當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第二,上訴人於裁判官席前清楚地承認該三項控罪,並同意相關案情,再由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替他求情。在這情況之下,本席認為上訴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其認罪。

6.上訴人於法庭上及其書面陳詞上不斷重覆,稱他不知道自己承認了在香港執紙皮等的案情。然而於求情時,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已經提出上訴人最大的求情理由為上訴人坦白承認控罪,及上訴人來香港之目的是希望可以賺取金錢。而上訴人於2022年10月21日到入境處申請延期逗留,代表上訴人之當值律師指出這樣亦可以算是上訴人自己自首,因此裁判官在判刑時把上述求情理由作為考慮之內。

7.如上述,裁判官已正確考慮上訴人的求情理由及相關案例,將上訴人原來被判監15個月減至12個月。本席認為裁判官於原則上及法律上沒有任何出錯,而控罪二之刑期並非明顯過重,因此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推翻上訴人之刑期。

8.最後,本席要指出上訴人在法庭上提出很多事項,但當本席問上訴人為何他在審訊時未有向自己的當值律師提出,他未能回答本席。本席考慮了上訴人和答辯人的陳詞、裁判官席前的證據,認為完全沒有合理理由推翻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

9.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林祖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