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滿祥 對 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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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梁」)就高等法院法官潘兆童2022年4月6日的判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 章(「該條例」)第29A 條,申索人有權在該裁決日期後的七天內(即2022 年4 月13 日)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人在2022年8月1日提出逾期申請。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CAMP 282/2022[2023] HKCA 105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Sep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282/2022, [2023] HKCA 1057

原案件:[2022] HKCFI 9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2 年第 282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 高等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
  案件2020 年第17號及2020 年
  第37號(高等法院法官潘兆童於
  2020 年11 月27 日命令合併)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34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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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LEUNG MOON CHEUNG (梁滿祥)  
  (HCSA 17/2020的上訴人)  
   
被告人 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HCSA 37/2020的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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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決書日期: 2023 年 9 月 13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1.申索人(「梁」)就高等法院法官潘兆童2022年4月6日的判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 章(「該條例」)第29A 條,申索人有權在該裁決日期後的七天內(即2022 年4 月13 日)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人在2022年8月1日提出逾期申請。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II.  案件背景

2.梁是位於九龍上海街一楝大廈其中一個單位的業主。被告人(「中國海外」)是管理該大廈的管理公司。2018 年,中國海外在小額錢債審裁處SCTC 23399/2018一案向梁追討欠交的管理費。

3.2019年7月17日,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龍軍庭撤銷中國海外的申請。他裁定中國海外錯誤計算梁應繳的管理費,故此它未能成功舉證管理費的計算基礎,但由於梁沒有就多繳管理費提出反申索,故此龍審裁官沒有審理梁有否多付管理費一事。

4.梁之後在小額錢債審裁處SCTC 34437/2019一案向中國海外提出申索,他稱他分別在三個時段多繳付管理費,合共$8,478。中國海外提出抗辯,其中一個抗辯理由是根據「不容反悔/默許」原則,梁無權向它追討多繳的管理費。

5.2020年8月25日,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程慧英裁定中國海外只是在其中一個時段(即2017 年1 月至2019 年1 月)多收取梁的管理費。她接納梁這時段內的部分申索,即是他多繳$2,159。她拒絕接納中國海外所依賴的「不容反悔/默許」原則。

6.梁和中國海外就程審裁官的判決分別獲得許可向潘法官提出上訴。潘法官將雙方的上訴案件合併處理。雙方皆有律師代表。雙方同意程審裁官錯誤理解管理費的計算。梁除了多付$2,159外,亦多付約$4,000的管理費。雙方亦同意上訴的唯一爭議是程審裁官有否錯誤否決中國海外「不容反悔 /默許」的答辯理由,若果法庭批准中國海外的上訴,它便不需要支付梁多繳約$4,000的管理費。

7.潘法官經審訊後接納中國海外的「不容反悔 /默許」答辯理由,批准它的上訴、撤銷程審裁官的命令及駁回梁的上訴。

III.  法律原則

8.根據該條例第29A條,當上訴法庭認為擬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可批予許可。另外,上訴法庭已清楚闡釋當需要決定是否給予延期上訴,法庭會考慮的因素包括:

1)  延誤的時間多少;

2)  延誤的理由;

3)  上訴的成功機會;及

4)  可能對另一方構成的不公平。一般來說,最重要的考慮是擬提出的上訴的成功機會。

IV.  本庭的意見

9.該條例第29A條就是否給予上訴許可訂立一個非常高的門檻。擬上訴人除了要證明上訴涉及法律問題外,還須證明這問題是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本庭認為梁未能跨越這門檻。首先,「不容反悔/默許」原則是一項訂立已久的法律原則,法庭無須在現時再次闡釋這原則。另外,本案的爭議是在本案採用這原則是否適當?這不只是一個法律問題,亦涉及本案的實際情況。由於每宗案件情況不同,故此這議題不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潘法官亦解釋本案適用這原則的原因,本庭同意他的見解及看不到判決有任何錯誤之處。

10.基於上述理由,即使批准延期上訴亦是徒然。本庭因此駁回申請。

11.由於梁的申請完全沒有合理勝訴機會和缺乏理據,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 2A(8) 條規則,頒令任何一方不能根據該命令第(7) 條規則,要求在本庭進行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裁決。

V.  訟費

12.本庭命令梁支付中國海外是次申請的訟費。本庭以簡易程序評定中國海外可獲的訟費為$35,000(包括$25,000的大律師費用)。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鍾沛林律師行委派王冰儀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