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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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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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1/2022 [2023] HKDC 12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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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詹先生是一間位於淺水灣南灣道南灣泳灘的「b & C Cafeteria」小食亭的東主,小食亭的營業時間為1000時至1800時。 3.於2022年7月17日約1830時,詹先生點算當天的生意額後,便於小食亭的一個鐵盒內放了總額港幣約100元硬幣,於一個鐵箱內放了總額港幣200元紙幣,及於另一個鐵箱內放了總額港幣約840元紙幣。他其後便鎖上小食亭所有捲閘,然後離開。同日約2023時,詹先生在流動電話收到小食亭閉路電視系統警報通知,他便立即透過流動電話查看閉路電視。小食亭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穿戴黑色漁夫帽及白色短袖T恤(前面印有「TRUTH」字樣)的被告在小食亭內搜掠,詹先生便立即報警。 4.同日2050時,警員26982及警員16495到達南灣泳灘。他們於同日2051時在小食亭附近截停被告。警方在被告的右前褲袋內搜出一個銀包(內有總額港幣520元紙幣)及總額港幣1,070元紙幣。警方亦在被告的背包搜出總額港幣172.5元硬幣。同日2110時,詹先生回到小食亭,發現其中一道捲閘被撬開。閉路電視系統4個鏡頭的其中一個鏡頭及一條閉路電視電線被毀壞。詹先生亦確認上述放在小食亭內的總額港幣約1,140元現金被盜取。 5.警員26982以入屋犯法罪拘捕被告。 6.在關鍵時刻,被告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小食亭後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幣約1,140元。 7.被告現年39歲,過往有2次共涉6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2018年7月曾干犯3項相同的入屋犯法罪、一項盜竊罪及一項非法逗留在港的罪行,共判以38個月監禁。其後在2021年4月再因非法逗留被判監18個月,約於2022年3月出獄,出獄後數個月內再干犯本案。 8.李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在國內因疫情嚴重封城而失業,來港盼能找到工作幫補家計。當天原只想在該處附近暢泳,因貪念才走進小食亭偷竊,涉案款項不多。被告已還押年多,望可予以輕判,早日回國照顧家人。 9.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已指出,涉及非住宅處所的應予2 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在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更臚列多項加刑因素,包括犯案者過往已曾多次干犯相同罪行等等。被告更在獲釋數個月內再次干犯罪行,更是持有俗稱「行街紙」的人士。考慮上述所有情況,應予加刑3個月,因此判刑起點為2年9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後扣減至22個月。 10.因此,就此罪行,被告被判予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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