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荏愷 對 新華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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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7/2023及 (一併聆訊) [2023] HKCFI 2328 HCSA 17/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17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及 HCSA 18/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18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51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聆訊)
判案書 1.申索人范荏愷就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姚子軒駁回其申索(HCSA 17/2023) ,及被告人新華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相關申索(反申索)(HCSA 18/2023)勝訴申請上訴許可。 背景 2.申索人為新華大廈的業主。被告人召開業主大會,決議大廈天台的修理工程,申索人須分擔費用10,000元,分兩期繳付。申索人繳付了5,000元,尚欠5,000元。申索人要求已繳付的5,000元,被告人反申索尚欠的5,000元。 審裁官的判決及覆核理由 3.申索人指有關時期,業主立案法團主席莊永業已將其單位轉讓予兒子莊子軒名下,亦無任何證據顯示莊子軒曾授權父親出席業主大會和投票。因此,莊永業無權投票。況且,莊子軒的單位是天台單位,所以天台修理工程對他利益太大,莊永業應避席不投票。 4.申索人引述《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的《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及《大廈管理及安全工作守則》第2.6和2.7段,指公契經理人、物業管理公司、法團顧問或專業服務提供者如果有任何個人,業務或關金錢利益和其他關係,必須書面通知和避席和應該投票時選有關標書時放棄投票和參與。 5.審裁官指出,案例已清楚解釋有關守則非附屬法例或強制性,只屬指引,並無法律效力(見高等法院案例Incorporated Owners of Million Fortune Industrial Centre v Jikan Development Ltd [2001] 3 HKLRD 588 第3段,及土地審裁處案例Pokfulam Development Co Ltd v Incorporated Owners of Scenic Villas (LDBM 70/2000, 15 May 2001) 第7段),認為不會對申索人案情有幫助。 6.審裁官考慮《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就業主大會法定人數及實際出席人數,指出即使莊永業無權出席或投票,撇除他的票數,工程和集資兩個決議都有足夠票數通過。 7.此外,審裁官指出小額審裁處沒有宣布有關決議無效的管轄權,若申索人想挑戰該決議,應該向有關法庭申請。事實上,申索人已向土地審裁處提出訴訟(LDBM 244/2018) 。 8.申索人指被告人無向他提供施工證明及完工相片。被告人代表指施工期間,有關支出賬項及相片已在大廈公共地方展示,其他業主均沒有異議,只有申索人反對。審裁官信納辯方證人的證據。 9.申索人亦指稱有關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管理不善,漠視大廈很多單位非住宅用途,違法公契。審裁官認爲只是申索人片面之詞。申索人又指管理委員偷竊大廈金錢,並已報警,唯警方著申索人民事訴訟。審裁官指申索人指控嚴重,但無任何強而有力的證據支持。 10.因此,審裁官判申索人敗訴,被告人反申索勝訴,申索人需要繳付第二期款項5,000元。 法律原則 11.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列出如下:
12.概括而言,是否信納個別證人供詞的取捨屬事實裁斷,但如事實的裁斷沒有證據支持,或裁斷屬不理性 (irrational) 或歪理 (perverse) 至沒有合理事實裁斷者會如此作出,則屬法律問題。 許可申請的法律論點 13.申索人指審裁官犯錯如下:
兩件案件的法律論點除次序之外,實際相同。 分析 14.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並非重審,申請人須指出審裁官的決定違反證據或對證據的取捨和衡量有歪常理。申索人提出的論點審裁官已一一處理,其結論沒有法律錯誤。 15.申索人指審裁官應該聽後警方檢控及土地審裁處結果後才判決。首先,申索人沒有提出警方有展開調查的證據,只是著他提起民事訴訟。申索人指警方基於政治立場不受理他的投訴。這亦是片面之詞。就關於大廈管理的訴訟應在土地審裁處提出,申索人指該案還未有裁決。 16.無論如何,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附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轄權只包括就合約、凖合約或侵權行爲而提出的金錢申索。本席同意審裁官所指有關大廈維修及費用的決議是有效的,而其他管理問題,如有的話,都是與本案不相關的。因此,土地審裁處的判決不會影響本案結果。 17.申索人指若莊永業不是業主,他不應擔任管理委員,把持管理委員運作,則大廈維修的動議就不會提交業主大會。無論如何,大廈維修的決定是業主大會投票通過的,那就是權力的來源,有效的決定。 18.申索人重提他不知道漏水及施工情況,完工資料、相片及賬項。審裁官信納辯方證據所指有關進度已適時公佈,且沒有任何其他反對。本席不見審裁官的事實裁斷有何問題。 19.況且,隨著大廈日久老化,天台漏水問題實際上不能避免,而且往往非一次性解決,只可以採取建設性及合作態度行事。 20.基於上述理由,申索人沒有任何可訴的法律論點。因此,上訴許可申請駁回。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Vincent Commercial Centre 訴 Wing Sheung Land Investment Co Ltd
Imax Investments Ltd and Others v. The Icorporated Owners of Yue Shing Commercial Building
Wong Tak Keung, Stanley v.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Grenville House
Wong Tak Keung, Stanley v. Fpd Savills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Wong Tak Keung, Stanley v. Fpd Savills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Wong Tak Keung, Stanley v.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Grenville House
Wong Tak Keung, Stanley v.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Grenville Hou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SA 1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