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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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三項控罪,包括第一項經修訂後的「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及兩項「對所看管兒童虐待或忽略」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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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1/2022 [2023] HKDC 13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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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面對三項控罪,包括第一項經修訂後的「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及兩項「對所看管兒童虐待或忽略」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 2.被告人承認第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並在承認控方的案情之後被定罪。控方申請把另外兩項「對所看管兒童虐待或忽略」控罪留在法庭檔案,除非獲得法庭批准的命令,否則不會就這兩項控罪繼續檢控。 案情簡介 3.本案受害人是被告人的妻子。他們在2018年9月結婚,並育有兩名兒子。本案發生於2022年3月,當時兩名兒子分別只有兩歲及一歲。另外,他們夫婦亦養育一名案發時只有九歲的大兒子。這名大兒子由受害人與前度男朋友所生。 4.被告人是一名國內居民。他的妻子與父母、妹妹、三名兒子同住於一個公屋單位。案發時,被告人以雙程證逗留於本港,並於上述公屋單位居住。 5.於2022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喝了五至六罐啤酒。於2022年3月17日凌晨三時,被告人與妻子在睡房內因為婚姻問題發生爭執。當時,他們兩名年幼兒子也在同一睡房內睡覺,卻因為被告人情緒激動和發出的爭吵聲音吵醒。之後,被告人離開睡房,並拿着一把刀鋒長20厘米的菜刀回來。被告人把菜刀架在妻子的頸上,以刀鋒貼着她的頸部。他的妻子感到頸部被割傷,於是用雙手擋開菜刀。因此,他的妻子的前頸、右母指和右食指分別出現淺層割傷。 6.被告人的妻子走出客廳,由妹妹和父親協助包紮傷口。被告人把菜刀放回廚房,然後返回睡房。翌日,被告人的妻子前往北大嶼山醫院求醫,因此案件交由警方處理。 7.警察於當日下午拘捕被告人。於警誡下,被告人解釋自己懷疑妻子有外遇,因此雙方發生爭執和拉扯。 被告人背景 8.被告人現年40歲,於國內出生,曾受小學程度教育。他的妻子和兩名兒子便是本襲擊案的受害人和兩項虐兒控罪中的聲稱受害人。他於國內的工作是電器維修工人,月入約人民幣$8,000。 9.被告人在本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0.被告人在被拘捕之後一直被扣押。 求情陳詞 11.辯方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第5段表示被告人“完全沒有意圖要傷害妻子”。在本席要求澄清犯罪意圖是否存在爭議之後,辯方大律師解釋被告人的立場只是他並非蓄意傷害妻子,但承認罔顧自己的妻子會否受到傷害。 12.辯方大律師陳詞指出,被告人在酒精影響下放鬆了對自己的約束,並且希望妻子不要做傷害家庭的事,才從廚房取來菜刀架在妻子的頸部。被告人沒有預謀犯案。他只是一時衝動,現在知錯,非常後悔。 13.另外,被告人的妻子為他撰寫了一封求情信,信中表示自己需要定時到醫院精神科覆診,家中年幼兒子需要被告人照顧,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14.被告人和受害人的父母也撰寫了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達自責和悔疚,希望可以盡早一家團聚,照顧好妻兒。受害人的父母也確認被告人是一個盡責照顧家庭的好丈夫和好爸爸,並且確認他們一家人已經原諒了被告人。 15.辯方大律師呈交一宗上訴人因相同罪名獲判處六個月監禁的裁判法院上訴案例,即 HKSAR v Li Kwong Lam (李光林) HCMA 99/2018 [2018] HKCFI 1397,要求本席參考。 量刑的考慮 16.雖然受害人的傷勢並不算十分嚴重,但法庭不能忽略被告人所使用的武力程度卻比較嚴重,因為他把刀鋒架在受害人的頸上,令受害人面對死亡威脅。本案沒有出現更加嚴重的身體傷害,實屬僥倖。當犯罪者把利器架在別人頸部大動脈和呼吸道外面的情況出現,法庭必須正視和發出不能接受這種危險暴力行為的強烈訊息。因此,判刑必須具足夠阻嚇性和懲罰性,縱使被告人是初犯者,即時監禁在所難免。 17.令到本案更加嚴重的情節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出現於兩名年幼兒童面前。他的行為不單止有可能在混亂中傷害到兩名幼童之外,也可能對他們的心理和成長造成負面影響。 18.辯方呈交的案例所涉及的案情與本案完全不同。該案的上訴人因為在公眾地方與一名陌生人發生爭執,繼而用玻璃樽襲擊對方的頭部。本案涉及家庭暴力,而使用的武器更加容易致命,並且在兩名幼童在場情況下發生。所以,雖然本席非常尊敬該名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本席認為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在本案中沒有參考價值。 19.另一方面,本席接納受害人已經原諒了被告人,構成強力減刑因素。本席亦接納這個40歲的初犯者在案發時受酒精影響,因此一時衝動干犯了與他性格不符的罪行。本席相信過去超過一年的羈押經歷已經對這名初犯者起了當頭棒喝的作用。本席接納受害人父母的求情說話,相信被告人一直是悉心照顧家庭的好丈夫和好父親。本席相信他的重犯機會甚低。 20.基於以上的考慮,雖然判刑必須具有足夠阻嚇性和懲罰性,但本席認為可以網開一面,判處一段令被告人可以即時重獲自由的刑期,讓他可以盡快照顧家人。 21.經小心考慮了本案案情,包括受害人的傷勢,被告人所使用的武器,被告人的過往良好紀錄及一切求情陳詞之後,本席採納1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22.因為被告人在兩名幼童面前襲擊他們的母親,構成加刑因素,本席把刑期提高至21個月監禁。 23.因為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寬減,本席把刑期下調至14個月監禁。因為受害人已經原諒被告人,並要求法庭從輕發落,所指本席額外減刑兩個月。 判刑和命令 24.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就第一項控罪「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判處被告人監禁12個月。 25.本席亦下令把第二項和第三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除非獲得法庭批准的命令,否則控方不能就此兩項控罪繼續檢控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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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