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應欽 對 陳明珠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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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原為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 香港工商 」)前僱員。第一被告人為香港工商的董事、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則為香港工商的職員。

Case No.HCSA 21/2023[2023] HKCFI 237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Sep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21/2023

[2023] HKCFI 23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3年第21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3年第205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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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申索人 (申請人) 黃應欽  
   
  第一被告人 (答辯人) 陳明珠  
  第二被告人 (答辯人) 陳大任  
  第三被告人 (答辯人) 何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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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最後書面陳詞日期: 2023年9月12日
判決書日期: 2023年9月 19日

判決書

1.申請人原為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香港工商」)前僱員。第一被告人為香港工商的董事、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則為香港工商的職員。

2.申請人遭香港工商解僱後,曾於勞資審裁處提出各項申索,並且於2022年11月24日審理完畢,他的申索部份勝訴。而香港工商亦已遵行法庭的裁決,付款給申請人。

3.藉本申索,申請人再度提出同類申請,但控告三名被告人。並且聲稱三名被告人聯同其他人士強搶其銀行存摺及存款8萬元正,以及與法庭、高院上訴庭、警察交通部聯手撤銷申索人390,000元正的申索。在審裁處的聆訊中,他更指控被告人造馬、打假波、買通黑社會、政府高官、交通部警察以及再與黑社會聯手,政府政策趨勢亦封殺申請人。

4.聆訊後,審裁處引用《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5條,將本申索剔除,原因是案件屬於瑣屑無聊及無理纏繞、沒有披露合理訴因,審裁處亦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本申索,申索濫用司法程序,而且申索的對象應為香港工商而不是三名被告人。

5.申請上訴許可的表格九及黃先生的書面陳詞雜亂無章,沒有指出審裁處如何犯上法律觀點上的錯誤或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由於本申請並不符合小額錢債審裁處第28(1)條的要求,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