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韦廷干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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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1承認控罪二和三;D2亦承認控罪二和四。他們均否認控罪一;D1也否認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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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397/2022[2023] HKDC 130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97/2022

[2023] HKDC 13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韦廷干(第一被告人)  
  韦全贝(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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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審訊日期:  2023年8月11、14至16日
裁決日期:  2023年9月4日
出席人士:  李國銓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 行政區
  梁偉強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傅德楨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李百秋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周卓立陳啓球陳一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 [2] 、[5] 入屋犯法 (Burglary)
  [3] 及 [4]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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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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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共同面對2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一和二);第一被告人 (D1)  亦獨自面對1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控罪三)及1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五);第二被告人 (D2)  也獨自面對1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控罪四)。

2.D1承認控罪二和三;D2亦承認控罪二和四。他們均否認控罪一;D1也否認控罪五。

3.本審訊只涉及控罪一和五。

控方案情

4.益女士 (PW1)  在北角學園徑3號12樓A室(下稱「單位1」)居住。

5.2021年10月1日晚上約8時,PW1回家時發現,單位1遭爆竊,失去了現金和首飾總值245,000元。

6.PW1在單位1客廳的鋼琴頂上放置了具夜視功能的錄影鏡頭[1]。該鏡頭拍攝了2名侵入者於案發當晚7時28分至34分在單位1摸黑活動的經過(證物P62及P62A)。

7.這是控罪一。

8.徐女士 (PW2)  在司徒拔道47A號2樓A室(下稱「單位3」)居住。

9.2021年10月31日早上約8時,PW2離開單位3,到醫院探望及陪伴丈夫。同日晚上約7時30分,PW2的外傭致電她,告訴她單位3遭搜掠。PW2立刻回家,發現單位3遭爆竊,失去了現金、首飾、名錶總值604,100元。

10.這是控罪五。

拘捕D1和D2

11.2021年11月3日約凌晨3時,警員8939奉召前往淺水灣道5號3樓C室(下稱「單位2」),在該處看見一名男子(後證實是D1)戴着頭套;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雙手戴着手套;左手拿着黑色索繩袋(內載8件工具[2])。接着,D1被拘捕。

12.同日約凌晨3時20分,警員18948在上址16樓C室,看見一名男子(後證實是D2)站在該單位浴室的窗外。當時,D2戴着灰色頭套;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雙手戴着灰色手套;右手拿着手機。接着,D2被拘捕。

科學鑑證結果

13.警方將D1和D2被捕時穿着的上衣和長褲(即證物P17、P18;P40、P41)交予法證影片分析專家王博士 (PW3)  處理。

14.2022年4月13日晚上7時至8時35分,王博士在單位1利用PW1放置在客廳鋼琴頂的同一支錄影鏡頭,拍攝由2名警務人員分別穿上證物P17、P18;P40、P41,模擬匪徒於控罪一當晚摸黑在單位1活動的片段(下稱「模擬片段」)。

15.後來,王博士將證物P62A(即匪徒在單位1內活動的片段)與模擬片段作比較。基於衣服的色調 (colour tone)  及特徵,王博士認為,證物P62A片段中其中一名男子所穿的上衣和長褲,可能分別是證物P17和P18[3](即D1被捕時穿着的上衣和長褲)。基於同樣分析,王博士認為,證物P62A片段另一男子所穿的上衣,可能是證物P40[4](即D2被捕時穿着的上衣)。不過,該男子所穿的長褲,並非證物P41[5](即D2被捕時穿着的長褲)。

16.D1被捕時攜着一個索繩袋,內載8件工具。法證專家伍博士 (PW8)  及潘博士 (PW7)  分別檢驗了其中一支鐵筆(證物P2[6])及一支螺絲批(證物P3B[7])。他們亦檢驗了從單位3撿取的夾萬[8](證物P70)。

17.潘博士認為,夾萬門底部的刮痕,是由證物P3B造成的[9]

18.伍博士在證物P2的叉狀末端發現,屬於外來的油漆碎片。該碎片的顏色及化學成份,與夾萬門上的油漆塗層一致,顯示該油漆碎片可能來自夾萬門上的油漆塗層。伍博士亦在夾萬門邊上發現,屬於外來的混磨塗料。該塗料的顏色及化學成份,與證物P2的藍色油漆塗層一致,顯示該塗料可能來自證物P2。

19.綜合上述2項化驗結果,伍博士認為,證物P2很可能曾接觸證物P70,引致證物P2的油漆轉移到證物P70。同時,證物P70的油漆碎片,亦轉移到證物P2。伍博士解釋,這是2件物件接觸後,它們表面的物質產生「雙向轉移」的現象[10]

辯方案情

20.D1和D2均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這是他們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作出對他們不利的推論。

證據評估及分析

21.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的每一元素。本席謹記,必須獨立考慮,針對每位被告人每項控罪的證據。雖然2位被告人各自承認了本案某些控罪,本席不會因此作出對他們不利的推論。還有,某被告人所作的招認,只適用於該名被告人。

22.控罪一和五的證據,純粹來自科學鑑證。本席先處理控罪五。

23.潘博士詳細交代了,他鑑證由證物P3B在證物P70造成痕跡的過程及其結論的基礎。潘博士以專家身份指出,每支螺絲批的末端 (tip)  於生產時均經過打磨,故每支螺絲批在另一物件上造成的刮痕,理論上是獨一無二的[11](就像人類的指紋)。透過顯微鏡拍攝的照片清楚顯示,潘博士在證物P70門上發現的3條刮痕,與在實驗室替證物P3B取得的標本刮痕比較下,是完全一致的。

24.身為陪審員,本席相信,證物P70門上發現的刮痕,是由證物P3B造成的。

25.伍博士亦詳細交代了,她檢驗證物P2及P70表層物料互相轉移的經過及其結論。伍博士在相關物件上發現油漆或塗層樣本以及化驗結果,無可批評。身為陪審員,本席相信,證物P2及證物P70曾經接觸。

26.基於上述2位專家的科學鑑證結果,本席認為,唯一的合理推論是,證物P3B和證物P2曾用來撬開證物P70。D1被捕時,攜有證物P3B和證物P2,以及其他可作爆竊用途的工具。在沒有任何證據反駁控方論點的情況下,身為陪審員,本席肯定,D1曾使用證物P3B及P2撬開證物P70。換言之,D1於2021年10月31日爆竊了單位3。因此,本席裁定,控罪五,D1罪名成立。

27.關於控罪一,王博士清楚解釋了,紅外線影像(俗稱「夜視功能」)與一般彩色影像的分別。王博士強調,紅外線影像所顯示的深、淺黑白二色,未必是物件實際顏色的深淺。王博士亦強調,她是根據相關片段所顯示衣物的「色調」(而非顏色)來作出判斷。王博士闡述,由於紅外線影像並非反映衣物的實際顏色;而不同物質的衣料,可能會在片段出現與其原本顏色不同的效果,故能更加清晰及客觀地辨認衣服。王博士也解釋,除了色調外,她還會找尋衣服的明顯特徵(例如:剪裁;長、短衣袖;V領、圓領、開胸、「過頭笠」;衣服上的圖案等)作比較。

28.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王博士的鑑證方法具足夠科學及客觀基礎,並有相當說服力。

29.基於色調和3處明顯特徵[12],王博士認為,證物P17和P18,可能與單位1片段中其中一名侵入者所穿的衣服脗合。本席相信王博士的判斷。身為陪審員,本席深信不疑,色調和上述3處脗合的特徵,足以排除巧合的可能性。這是關於事實的裁斷。

30.換言之,控罪一發生時,其中一名侵入者穿了與證物P17和P18脗合的衣服。而D1被捕時,也穿着了證物P17和P18。因此,本席認為,唯一的合理推論是,D1是單位1片段中的其中一名侵入者。而不爭的事實是,2021年10月1日晚上單位1遭爆竊。

31.基於上述事實,本席裁定,控罪一,D1罪名成立。

32.單位1片段中另一名入侵者所穿的上衣,除了色調外,王博士只找到2處反光特徵與證物P40脗合。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色調和2處面積細小的反光特徵,不足以排除巧合的可能性。而且,該名侵入者所穿的長褲,與證物P41不脗合。因此,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是該另一名侵入者。因此,本席裁定,控罪一,D2罪名不成立。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見證物P64,照片18(鋼琴頂右方)。

[2]  證物P2至P8。

[3]  見證物P76A。

[4]  見證物P77A,第11及12段。

[5]  見證物P77A,第13段。

[6]  見證物P65,照片8。

[7]  見證物P65,照片7。

[8]  見證物P69,照片7及8。

[9]  見證物P79A、P80A、P81。

[10]  見證物P82A。

[11]  接受梁大律師盤問時,潘博士同意,不能排除2支螺絲批造成相似刮痕的可能。

[12]  包括衣服胸前的大面積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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