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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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2年4月10日午夜時分,警方人員在紅磡鶴園街設立路障;在凌晨二時許截停了一輛的士,發現被告人坐在司機旁的乘客座位。警方人員在搜查被告的手袋後,找到三本筆記簿、一部流動電話、兩張SIM卡及現金二萬三千多元。警員在要求被告除下口罩時,發覺其口罩內藏有總共25個可再封膠袋,總共含有4.28克混合物;事後政府化驗師確認當中有3.92克是可卡因。警誡之下,被告承認該等毒品是其購得自用。她沒有提供聯絡買家的方法。她亦承認有關筆記簿中其中兩本是屬於她丈夫所有,其中一本則為其所有。

Case No.DCCC 719/2022[2023] HKDC 102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Jul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19/2022

[2023] HKDC 1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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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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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3年7月6日
出席人士:  鍾詠詩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榮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振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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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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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2022年4月10日午夜時分,警方人員在紅磡鶴園街設立路障;在凌晨二時許截停了一輛的士,發現被告人坐在司機旁的乘客座位。警方人員在搜查被告的手袋後,找到三本筆記簿、一部流動電話、兩張SIM卡及現金二萬三千多元。警員在要求被告除下口罩時,發覺其口罩內藏有總共25個可再封膠袋,總共含有4.28克混合物;事後政府化驗師確認當中有3.92克是可卡因。警誡之下,被告承認該等毒品是其購得自用。她沒有提供聯絡買家的方法。她亦承認有關筆記簿中其中兩本是屬於她丈夫所有,其中一本則為其所有。

2.控方指稱被告管有該28袋可卡因是用作販運之用。根據上述案情,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

3.被告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席在檢查有關筆記簿之後,發覺三本筆記簿都是同樣式樣大小,上面有的資料似乎是交收毒品的紀錄,用的筆及字體亦差不多一樣。被告雖然拒絕回應有關筆記簿的問題,但本席審視有關紀錄之後,認為唯一可能的引申是被告、甚至在其丈夫在合謀之下,四出販運毒品。當然,被告在此案面對的是個人販運危險藥物的罪行,所以本席只能按控方指控而作出量刑。

4.就販運可卡因罪行,上訴庭已經作出清楚之量刑指引,控辯雙方亦沒有就此提出爭議。根據劉德明一案,是次涉及的3.92克可卡因,應處約38個月監禁。

5.根據其代表律師陳情:被告已婚,有一名已成年之女兒。她犯罪之後深感後悔。被告亦非初次犯案:於1996年7月及2015年10月她就一項違反逗留條件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分別被處以罰款及8個月監禁,緩刑36個月。

6.本席認為被告既非年輕,亦非初犯,被告個人之背景亦無特別理由令本席特別行使酌情權寬大處理。本案唯一的求情理由是被告認罪。而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就被告認罪之後會將應處之刑期下調三分之一。所以本案就是次控罪,被告得入獄25個月,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