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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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分別為(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1] 及(2)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2] 。她承認第二項控罪並獲控方撤回第一項控罪。第二項控罪之詳請如下:

Case No.WKCC 2389/2023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WKCC 2389/2023

[2023] HKMagC 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389號

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曾雨璇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裁判官: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
定罪日期: 2023年9月11日
判刑日期: 2023年9月12日

序言

1.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分別為(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1]及(2)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2]。她承認第二項控罪並獲控方撤回第一項控罪。第二項控罪之詳請如下:

「曾雨璇約於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一個名為“周鋒鎖”的人及其他人,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激起對其離叛。」

案情

2.丹麥人高志活雕塑了一件柱狀並刻上多個疑似人像的雕塑物,一些人稱該柱為「國殤之柱」。

3.自2023年起,有人以高志活的名義建立的網站發起一個名為「直幡展示」運動,旨為抗議香港警方在香港檢取該柱為案件證物,並形容警方檢取該證物為綁架。

4.該運動牽涉大量印製直幡,顯示該柱的彩色圖像,包括該柱的基座所展示的字句,並加上少量的文字,其內容都與雕塑物的基座上的字句類同(附件1)。(下稱該運動的直幡為「該直幡」)

5.主辦者呼籲不同地域的人士,於舉辦6月4日活動時在不同的城市公開地展示該直幡。

6.警方於6月1日搜查被告人的住所,並檢取以下物品,包括:

(1) 一幅掛在被告人牀邊的1.5米乘0.6米的「該直幡」,並有簽名及手寫序號「11/100」;

(2) 一個從美國寄給被告人的包裹,內有一幅9米乘3米的「該直幡」並有簽名及手寫序號「12/50」;

(3) 一封署名高志活的打印信,標題為「你的國殤之柱直幡終於到達!」,信中內容包括提及當計劃進行任何活動都務必通知傳媒,以獲得最多關注;

(4) 另一封信要求支持,包括支付印刷及運送直幡的費用;

(5) (a) 兩個單車鎖及4個登山扣;

(b) 一個單車鎖、2個登山扣及一條膠繩連鈎。

7.被告人在被拘捕後及警誡下,承認包括:

(1) 兩幅直幡所示的圖片為「國殤之柱」,但拒絶解釋直幡上之簽名及序號;

(2) 包裹是她的一名外國朋友周鋒鎖寄來的,內有那2幅直幡 ;

(3) 單車鎖、登山扣及膠繩均從她家附近的店購買。

8.經警方調查後,證實該包裹於2023年5月8日由美國寄出並在5月12日到港。被告人於2023年5月30日大約1305時從一所店鋪購入2個單車鎖及4個登山扣。

9.法證檢驗被告人的手提電話,當中顯示她計劃於2023年6月4日下午6時40分在銅鑼灣怡和街圓形天橋展示該幅9米乘3米的巨型直幡。她的行動計劃記錄在其手機內:

電話儲存位置 描述 / 內容
照片庫
 
五張照片,拍下有人用一把捲尺在怡和街天橋進行實地視察
照片庫
 
一張宣傳海報,宣傳被告策劃在2023年6月4日下午6:40時在怡和街附近展示直幡
海報標題為「慶歸牢籠 歡迎來到獨裁(之地)」,兩側未句為「民主燭光歸牢裁,六四維園慶回歸?」
海報印有該柱、該直幡及染有血色、花瓣變形的白色洋紫荊
照片庫
 
被告與「周鋒鎖」〔疑犯〕之間的Instagram對話截圖〔屏幕時間為17:08,沒有日期〕,顯示被告向疑犯提供了她的住址、電郵及聯絡電話。
疑犯回答他們會一同努力,而被告則承諾會與疑犯分享活動的照片
照片庫
 
被告與「周鋒鎖」〔疑犯〕之間的Instagram對話截圖〔屏幕時間為04:03,沒有日期〕,顯示被告讚揚直幡並會找方法在6月4日於香港展示直幡。
被告進一步表示當她一有計劃時便會進行偵察環境及與傳媒聯繫。疑犯相信若該直幡能在香港成功展示,將受到高度關注及令人非常鼓舞。疑犯提醒被告要注意安全。
被告感謝疑犯的支持並表示那是抗議香港警察「綁架」該柱。
被告承諾會小心保存直幡。
Instagram私訊
 
2023年5月24日,疑犯游說被告在展示直幡時表露她的身份,並相信這將會造成震撼,並提及直幡這幾年從未在香港展示。被告回答她會考慮他的意見。
2023年5月25日,被告感謝疑犯協助運送直幡到香港,並承諾會著重展示直幡的效果。
Instagram私訊
 
2023年6月1 日,被告通知兩間分別名為「自由亞洲粵語RFA Cantonese」及「獨立媒體」的傳媒,她將會在2023年6月4 日大約下午6時40分在銅鑼灣怡和街的圓形天橋展示一幅展示該柱的9米直幡。
iPhone備忘錄
 
(被告的個人筆記)
關於六四
唔好提前喺俾警方知道嘅平台上發報核心內容(可以宣傳一些分項活動)
申請都係嘥氣
組織:基本肯定不會組織到多人。主要關注效果(畫面靚,地點人多,傳遞訊息明確,符合當地社會文化政治背景及社會焦點事件(如鄒、47人等)及影響力(提前通知媒體,引起群眾 / 現場媒體注意)
注意與全球活動聯動:可自己拍照留念事後上傳社媒(遮擋身份!)
基本形式是快閃但萬一被〔狗〕查,記得保護自己權利,儘量不要被查。(一查肯定又要報內地)
〔粗言穢語〕你唔好同啲〔狗〕合作啦!
5.8
已向周鋒鎖請求九米六四海報 尖沙咀海港城階梯下去 / 中聯辦門口,快閃影相
64當晚祟光N樓(或者其他人流量 / 最大媒體最集中的地方)散下去
銅鑼灣維附近遊行?想辦法用大功率揚聲器(廣場舞那種)播放民運歌曲
危險系數高的行為一定要提前通知媒體!!尤其外媒〔自由亞洲電台 / 美國之音之類〕。前期低調,一定不要被提前阻止!否則不僅浪費周先生 / 高志活的一片心意(和靚海報),而且無法達到宣傳目的!得不償失 提前一天通知所有好友(包括地點時間)及後備措施。如果需要協助的,要提前一星期聯繫和協商好。
 
被警察截查小技巧:不要講廣東話!馬上講標準普通話,表示自己是內地來的遊客,只是路過,不知道這裡在幹什麼,馬上就離開:給警察展示「港澳通行證」而不是香港身分證。」
iPhone備忘錄
 
(被告的個人筆記)
「計劃18/5
提前訂兩晚酒店銅鑼灣 一定避免提前被截查:穿遊客裝,戴白色漁夫帽,戴愛國顏色口罩,拎遊客箱子,可能的話戴墨鏡鏡片
要有後備計劃應對不同的情況或緊急應變,最緊要確保海報最大曝光率
「示威」要夠「威」嚇到政府效果,唔好變「示弱」
參考小丑(joker),應該是一人示威 個人無政府主義(individualist anarchism)+混亂邪惡(chaotic evil)的模板了,可以戴他的面具致敬(不用V駭客因為佢哋係社會無政府主義者唔太符合一人示威嘅情境)
可以喺媒體前燒嘢表達象徵意義,但係唔好燒高志活作品吖。
可以自備「寧做飛灰,不做浮塵」布條燒掉
可以自備藍牙音箱播放音樂
確保傳媒比狗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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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個人筆記)
「長9米
闊3.3米
闊2.5米
辦理入住登記手續時可以先不要帶行李(因為可能要排隊,拎着箱子等候太過顯眼),途中記得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音響和小海報(旗):煽動人群情緒和吸引注意力
提前一定時間,整理好訊息發給所有信任的人和傳媒 - 傳媒版本及朋友版本 \ 緊急聯絡人版本 [律師?]
包括給高志活和周鋒鎖
被警察截查:對不起聽唔明廣東話,真係一句都聽唔明。可唔可以唔該你講普通話呀?反正問極都是聽不懂,截查就逼問截查原因,要求給出合理理據,出示委任證以防萬一後續需要投訴,以及全程自己用手機影相及引導傳媒影相。
提前暸解相關法條:了解刑事法中你那該死的權利 警惕被移送內地的風險
準備一點防身武器,必要時確保完成展示目的(防狼噴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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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個人筆記)
「傳媒
公眾?(控制風險,可以打印出來現場分發傳單或展示)
周鋒鎖
高志活
朋友 安全後備
!!緊急聯絡人
!!律師
!!個人信息卡,傳送給不同地區信任的朋友,交代如何應變和聯絡傳媒
6.3那天,轉移海報(箱子)過程中可能需要人幫忙分頭打車擺脫跟蹤,以免箱子被截查或酒店位置被發現
借鑑古今六四,以「香港白紙青年」名義紀念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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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錢1000
觀察週日6-9點橋周邊及停車場周邊人流 文具店 – 鉤子;鐵環;尺寸」
電郵 [Gmail]
 
2023年5月31日,被告透過她的Gmail帳戶收到電郵確認預訂位於銅鑼灣怡和街88號的富豪香港酒店〔距離怡和街天橋70米〕的酒店房間,入住日期為2023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5日
Signal
 
2023年6月1日,被告通知一位由被告的朋友介紹、擔任自由亞洲電台記者、名叫“Louise AP”的人,表示有人會在2023年6月4日大約下午6:40時在銅鑼灣怡和街圓形天橋上展示一幅繪有該柱的9米直幡

10.警方在公開網上平台發現包括:

(1) 一個Twitter帳戶名為「周锋锁Fengsuo ZHou」,他在個人資料上介紹自己為「八九 六四 天安门 89 64 人道中国创办人,天安門領袖1989,中国人权执行主任」;

(2) 當被告人在6月2日首次上庭應訊後,周的社交平台提及關注和支持被告人;

(3) 在高志活的網站上發現2張照片顯示周鋒鎖在紐約公開展示「該直幡」。

背景及求情陳詞

11.被告人23歲,並無刑事記錄,於2022年8月到港於中文大學修習法律,因今次事件令其休學。

12.辯方律師陳述被告人原意打算在香港紀念六四事件,繼而從網上得悉有該運動才聯絡相關人士以獲得直幡;除此以外,她並無進一步支持該運動,例如並無參與應對方要求籌款及推廣等進一步行為。被告人是單獨行事,並非和主辦方有任何的合作模式或聽從指示下行事。她一直保持低調,亦無事先宣傳,更無使用額外的更具煽動性的海報,也無煽動使用暴力。被告人在早期可能有多個行動方案展示「該直幡」,最終都是選用俗稱「快閃」方式進行。她只通知2間非主流的網上媒體,務求一切保持低調,亦無意圖在6月4日當天引起公眾即場參與。被告人是一名剛開始抵港的大學生,她沒有政治影響力,在香港亦無夥同他人犯案。

13.辯方進一步陳述六四事件已發生於30多年前,不論立場如何,皆已深入民心,即使被告人能實現計劃,都應對於社會的潛在影響、風險及迫切度不大。

14.辯方律師更形容「該直幡」上的圖像猶如討論一件歷史事件,指出政府的錯誤,但選取了較高的煽動性字眼,以負面方式展示了憎恨及挑起仇恨的後果。希望本控罪的判刑與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

15.被告人親自撰寫求情信,她對事件深感悔意,亦提及四點:

(1) 由於已被捕,該計劃最終告吹,社會並無受到影響;

(2) 緃使該行動可能引致未能預計的後果,但她的本意並非全部及主要地希望挑起憎恨;她只想藉著重提國家歷史中的六四事件以引發一些不同看法之辯論;

(3) 從1月被捕後及受到監察的一連串的事件中,令她承受了巨大壓力,期間更無法正常地過其正常的私人生活;

(4) 事件已打亂了她的讀書計劃,希望可盡快重投校園繼續學業,可早日達到投身為人權律師的夢想。

量刑基礎

16.被告作出的各種安排和作為,企圖或準備在2023年6月4日下午6時40分,於銅鑼灣怡和街圓形天橋上懸掛該9米乘3米的巨型直幡。「該直幡」上的整體內容,包括有關字句及圖像均具有煽動意圖,會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激起對其離叛,所以她企圖或準備作出該相關作為具煽動意圖。

17.控方指出罪行的主旨是展示具有煽動意圖的直幡,至於高志活、周鋒鎖及被告人的往來,純粹用作事件的背景。

18.本席考慮「該直幡」的內容,需要整體及全面性去看和理解當中欲帶出的訊息,不能一段段地拆分作單獨考慮。

19.煽動性的罪行屬防範性質罪行,不論以任何方式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均屬嚴重,若果防範失效,受影響的不單止局限於少數,而是對整個社會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當衡量其嚴重性時,要作整體地考慮,包括(但不局限在)當時的社會狀況、犯案者的作為、目的、出於霎時衝動或有計劃下行事、計劃之周詳程度、規模、次數、對象、參與人數、是否涉及海外參與、犯案工具、訊息內容之尖銳性、有否涉及暴力元素、發放的時機、涉案者的影響力和發放下所潛在的危機風險等。

觀察

20.「直幡展示」運動是國際性的行動,發起人要求參與者於6月4日活動時在世界各大城市公開展示「該直幡」,以達致互相呼應的效果,所以那屬集體活動,其影響力是集體性,並非只局限於某一城市。

21.相關人士高志活在不少的海外地方有知名度及號召力。在今次事件中,他提供犯案的直幡,亦在其名義下的網站中不單止宣傳該運動,亦要求參與者向傳媒發放相關的消息和在社交媒體上發布,所以高志活屬國際性有影響力的海外人物。

22.另一位海外相關人物周鋒鎖,他不單止在海外寄出犯案工具,而他亦在其社交平台顯示出他在海外亦有相當地投入該運動,包括鼓勵被告人參與、關注被告人的動向、被告人被捕及上庭的報章等。

23.根據該運動及被告人的計劃,「該直幡」於敏感的日子展示,那與和一般日子相比,會加強其影響力。

24.毫無置疑犯案者之目標閱覽者,為大多數都是對這類訊息有共鳴的志同道合者,他們相對是較容易被挑起情緒的一群。

25.主辦方所製作的直幡,有不同尺碼,也均有序號,更提供指示予參與者,那是周詳計劃。

26.被告人絶非純粹個人行動,雖然她的個人影響力不大,但她是嚮應及參與該國際性運動之其中一員,其角色是在香港執行該運動。縱使被告人與其他城市的參與者互不相識,亦未必知悉參與的規模;但展示「該直幡」是一項集體性行動,所獲得的效果也是無地域界限性的集體成果。包括被告人在內的每一位參與者對最終的成果及其宣傳影響力而言,都分擔地付出其貢獻。

27.被告人並非霎時衝動下行事,而是經過周詳的全盤計劃及部署;包括接收「該直幡」、部署如何執行、實地視察及量度、購買所需用具、早些入住附近酒店,假扮遊客作掩飾及穿容易掩飾的服飾、通知運動的主辦者及一些包括海外的新聞媒體以增加內及外的影響力,更甚至計劃萬一事敗之應變方法等。

28.在鬧市中展示體積龐大9米乘3米的「該直幡」,隔遠都可見,藉此可加強宣傳效果。

29.一切的計劃及部署已達準備就緒的階段。

30.被告人在第一項控罪之警方保釋期間干犯本罪行。

31.「該直幡」的內容,並無鼓吹暴力的元素,亦無煽動作進一步違法行動。

32.該計劃因被捕告吹。

33.雖然被告人並非始作俑者,但她的角色涉及重要地嚮應及參與。

34.在實踐計劃上,雖然所展示的時間不會大久,辯方稱為「快閃」,但從整體的規模、組織、鋪排、參與及集體效果上,雖然時間短暫,但以這方式作宣傳能達致的壞影響,必然遠超一般常見的個人或數人在社交媒體上發放了一段較長時間的「一唱一和」形式發帖文。

35.材料的內容本身屬尖銳性,會挑起情緒,但今次「該直幡」的內容都是圍繞著30多年前發生的六四事件,當中並無加添新意。況且該雕塑物曾經在多年來一直公開展示,直至近期。所以即使再次展示,在無新意下再能夠突然地刺激起激烈情緒所潛在危機不會太大;不能與近年間發生的事件作相提並論。

結論

36.綜合而言,案情上屬嚴重,「該直幡」內容亦尖銳,但所致的潛在風險危機相對較低。

37.再者,第一項控罪屬近期同類別,被告人在獲警方保釋外出下干犯本控罪,乃屬惡化因素。

38.干犯涉及具煽動意圖之罪行,不論程度高低,均屬嚴重,除在特殊情況下,實有必要判處具阻嚇性之懲罰。

量刑

39.本席經詳細考慮後以9個月作起點,認罪下可獲三分之一扣減至6個月。對於最終未能成事,只不過是她已被補,致未能犯案,所以不能藉此作進一步減刑。除認罪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因素可進一步減刑,所以判刑6個月監禁。

  (羅德泉)
主任裁判官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鄭頴愉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謝延豐律師行律師陳奕勤先生,代表被告人。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