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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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分別為(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1] 及(2)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2] 。她承認第二項控罪並獲控方撤回第一項控罪。第二項控罪之詳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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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2389/2023 [2023] HKMagC 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389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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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序言 1.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分別為(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1]及(2)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2]。她承認第二項控罪並獲控方撤回第一項控罪。第二項控罪之詳請如下:
案情 2.丹麥人高志活雕塑了一件柱狀並刻上多個疑似人像的雕塑物,一些人稱該柱為「國殤之柱」。 3.自2023年起,有人以高志活的名義建立的網站發起一個名為「直幡展示」運動,旨為抗議香港警方在香港檢取該柱為案件證物,並形容警方檢取該證物為綁架。 4.該運動牽涉大量印製直幡,顯示該柱的彩色圖像,包括該柱的基座所展示的字句,並加上少量的文字,其內容都與雕塑物的基座上的字句類同(附件1)。(下稱該運動的直幡為「該直幡」) 5.主辦者呼籲不同地域的人士,於舉辦6月4日活動時在不同的城市公開地展示該直幡。 6.警方於6月1日搜查被告人的住所,並檢取以下物品,包括:
7.被告人在被拘捕後及警誡下,承認包括:
8.經警方調查後,證實該包裹於2023年5月8日由美國寄出並在5月12日到港。被告人於2023年5月30日大約1305時從一所店鋪購入2個單車鎖及4個登山扣。 9.法證檢驗被告人的手提電話,當中顯示她計劃於2023年6月4日下午6時40分在銅鑼灣怡和街圓形天橋展示該幅9米乘3米的巨型直幡。她的行動計劃記錄在其手機內:
10.警方在公開網上平台發現包括:
背景及求情陳詞 11.被告人23歲,並無刑事記錄,於2022年8月到港於中文大學修習法律,因今次事件令其休學。 12.辯方律師陳述被告人原意打算在香港紀念六四事件,繼而從網上得悉有該運動才聯絡相關人士以獲得直幡;除此以外,她並無進一步支持該運動,例如並無參與應對方要求籌款及推廣等進一步行為。被告人是單獨行事,並非和主辦方有任何的合作模式或聽從指示下行事。她一直保持低調,亦無事先宣傳,更無使用額外的更具煽動性的海報,也無煽動使用暴力。被告人在早期可能有多個行動方案展示「該直幡」,最終都是選用俗稱「快閃」方式進行。她只通知2間非主流的網上媒體,務求一切保持低調,亦無意圖在6月4日當天引起公眾即場參與。被告人是一名剛開始抵港的大學生,她沒有政治影響力,在香港亦無夥同他人犯案。 13.辯方進一步陳述六四事件已發生於30多年前,不論立場如何,皆已深入民心,即使被告人能實現計劃,都應對於社會的潛在影響、風險及迫切度不大。 14.辯方律師更形容「該直幡」上的圖像猶如討論一件歷史事件,指出政府的錯誤,但選取了較高的煽動性字眼,以負面方式展示了憎恨及挑起仇恨的後果。希望本控罪的判刑與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 15.被告人親自撰寫求情信,她對事件深感悔意,亦提及四點:
量刑基礎 16.被告作出的各種安排和作為,企圖或準備在2023年6月4日下午6時40分,於銅鑼灣怡和街圓形天橋上懸掛該9米乘3米的巨型直幡。「該直幡」上的整體內容,包括有關字句及圖像均具有煽動意圖,會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激起對其離叛,所以她企圖或準備作出該相關作為具煽動意圖。 17.控方指出罪行的主旨是展示具有煽動意圖的直幡,至於高志活、周鋒鎖及被告人的往來,純粹用作事件的背景。 18.本席考慮「該直幡」的內容,需要整體及全面性去看和理解當中欲帶出的訊息,不能一段段地拆分作單獨考慮。 19.煽動性的罪行屬防範性質罪行,不論以任何方式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均屬嚴重,若果防範失效,受影響的不單止局限於少數,而是對整個社會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當衡量其嚴重性時,要作整體地考慮,包括(但不局限在)當時的社會狀況、犯案者的作為、目的、出於霎時衝動或有計劃下行事、計劃之周詳程度、規模、次數、對象、參與人數、是否涉及海外參與、犯案工具、訊息內容之尖銳性、有否涉及暴力元素、發放的時機、涉案者的影響力和發放下所潛在的危機風險等。 觀察 20.「直幡展示」運動是國際性的行動,發起人要求參與者於6月4日活動時在世界各大城市公開展示「該直幡」,以達致互相呼應的效果,所以那屬集體活動,其影響力是集體性,並非只局限於某一城市。 21.相關人士高志活在不少的海外地方有知名度及號召力。在今次事件中,他提供犯案的直幡,亦在其名義下的網站中不單止宣傳該運動,亦要求參與者向傳媒發放相關的消息和在社交媒體上發布,所以高志活屬國際性有影響力的海外人物。 22.另一位海外相關人物周鋒鎖,他不單止在海外寄出犯案工具,而他亦在其社交平台顯示出他在海外亦有相當地投入該運動,包括鼓勵被告人參與、關注被告人的動向、被告人被捕及上庭的報章等。 23.根據該運動及被告人的計劃,「該直幡」於敏感的日子展示,那與和一般日子相比,會加強其影響力。 24.毫無置疑犯案者之目標閱覽者,為大多數都是對這類訊息有共鳴的志同道合者,他們相對是較容易被挑起情緒的一群。 25.主辦方所製作的直幡,有不同尺碼,也均有序號,更提供指示予參與者,那是周詳計劃。 26.被告人絶非純粹個人行動,雖然她的個人影響力不大,但她是嚮應及參與該國際性運動之其中一員,其角色是在香港執行該運動。縱使被告人與其他城市的參與者互不相識,亦未必知悉參與的規模;但展示「該直幡」是一項集體性行動,所獲得的效果也是無地域界限性的集體成果。包括被告人在內的每一位參與者對最終的成果及其宣傳影響力而言,都分擔地付出其貢獻。 27.被告人並非霎時衝動下行事,而是經過周詳的全盤計劃及部署;包括接收「該直幡」、部署如何執行、實地視察及量度、購買所需用具、早些入住附近酒店,假扮遊客作掩飾及穿容易掩飾的服飾、通知運動的主辦者及一些包括海外的新聞媒體以增加內及外的影響力,更甚至計劃萬一事敗之應變方法等。 28.在鬧市中展示體積龐大9米乘3米的「該直幡」,隔遠都可見,藉此可加強宣傳效果。 29.一切的計劃及部署已達準備就緒的階段。 30.被告人在第一項控罪之警方保釋期間干犯本罪行。 31.「該直幡」的內容,並無鼓吹暴力的元素,亦無煽動作進一步違法行動。 32.該計劃因被捕告吹。 33.雖然被告人並非始作俑者,但她的角色涉及重要地嚮應及參與。 34.在實踐計劃上,雖然所展示的時間不會大久,辯方稱為「快閃」,但從整體的規模、組織、鋪排、參與及集體效果上,雖然時間短暫,但以這方式作宣傳能達致的壞影響,必然遠超一般常見的個人或數人在社交媒體上發放了一段較長時間的「一唱一和」形式發帖文。 35.材料的內容本身屬尖銳性,會挑起情緒,但今次「該直幡」的內容都是圍繞著30多年前發生的六四事件,當中並無加添新意。況且該雕塑物曾經在多年來一直公開展示,直至近期。所以即使再次展示,在無新意下再能夠突然地刺激起激烈情緒所潛在危機不會太大;不能與近年間發生的事件作相提並論。 結論 36.綜合而言,案情上屬嚴重,「該直幡」內容亦尖銳,但所致的潛在風險危機相對較低。 37.再者,第一項控罪屬近期同類別,被告人在獲警方保釋外出下干犯本控罪,乃屬惡化因素。 38.干犯涉及具煽動意圖之罪行,不論程度高低,均屬嚴重,除在特殊情況下,實有必要判處具阻嚇性之懲罰。 量刑 39.本席經詳細考慮後以9個月作起點,認罪下可獲三分之一扣減至6個月。對於最終未能成事,只不過是她已被補,致未能犯案,所以不能藉此作進一步減刑。除認罪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因素可進一步減刑,所以判刑6個月監禁。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鄭頴愉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謝延豐律師行律師陳奕勤先生,代表被告人。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