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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25/202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September 2023.
1. 陸惠雅審裁官(「審裁官」)於2023年6月20日裁定申索人未能成功舉證,撤銷了申索(「該判決」),並命令申索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HK$1,874.60連同判決後利息。於同日,申索人要求覆核該判決。 審裁官於2023年7月24日進行覆核聆訊。在考慮申索人覆核理據後,審裁官於同日撤銷申索人的覆核申請(「該覆核判決」),並於2023年9月8日,頒下了覆核判決理由書(「覆核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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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5/2023 [2023] HKCFI 24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25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292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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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 1.陸惠雅審裁官(「審裁官」)於2023年6月20日裁定申索人未能成功舉證,撤銷了申索(「該判決」),並命令申索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HK$1,874.60連同判決後利息。於同日,申索人要求覆核該判決。 審裁官於2023年7月24日進行覆核聆訊。在考慮申索人覆核理據後,審裁官於同日撤銷申索人的覆核申請(「該覆核判決」),並於2023年9月8日,頒下了覆核判決理由書(「覆核判決理由書」)。 2.申索人於2023年7月24日就該覆核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法律原則 3.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該條例」)第28(1)條:
4.該條例第29(1)及(2)條規定:
5.因此,根據該條例第28(1)條,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的訴訟方,只可基於法律問題或有關的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的理由,向原訟法庭尋求上訴許可。本案不涉及審裁官的決定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的情況。因此,申索人能否取得上訴許可,取決於他擬提出的上訴有沒有可合理爭辯的法律問題。 6.一般而言 ,處理上訴的法庭是不會推翻就事實方面的決定,除非申請人能證明原審的審裁官沒有考慮相關的證據、或考慮了不相關的證據、或因欠缺調查的緣故而引致不公。如申索人欲挑戰審裁官就事實方面作出之裁斷,他必須說服原訟法庭審裁官在作出此等事實裁斷的過程中,有可能犯了法律方面之錯誤,否則審裁官對申索人陳詞之衡量、取捨之判斷,均不牽涉法律上的錯誤,原訟法庭不能批予上訴許可。 7.申索人在上訴許可申請書中提出的上訴理由為:
8.申索人在申請書中沒有進一步解釋審裁官法律論點有錯的理據。作為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申索人須向法庭顯示,此等法律問題具有可爭辯性,不然原訟法庭是不會批予上訴許可的。 9.審裁官在覆核判決理由書中就雙方的案情及證據作出以下記叙:
10.審裁官基於以下原因,不接納申索人的証供, 認爲他未能成功舉證,證明被告人銷售的手機品質上有任何問題,而違反售貨合約:
11.審裁官在考慮被告人訟費申請時,考慮了訟費清單及有關證明文件,然後作出裁定。 12.於聆訊當天,申索人多次就被告人職員之行爲投訴,並認爲他們的行爲及手機的問題是源自前老闆的唆擺。但申索人除了依賴自己的推斷外,並沒有提供任何實質證據支持這種指稱。申索人亦指稱審裁官在與他核對文件和頒下判案書時 「扮動物」 、「藐嘴藐舌」 ,極不專業。這類指稱不但沒有證據支持,就算屬實,申索人亦無顯示到該等行爲如何導致審裁官在法律論點上犯錯誤而引致不公。 13.本席認為,申索人沒有顯示到審裁官在考慮證據、決定證人可信性、申索人要求賠償的理據及作出裁定時,有任何法律論點上的錯誤而引致不公。因此,本席不會推翻審裁官就事實方面的決定。 14.綜合上述原因,本席認為,申索人不能取得針對該裁決的上訴許可。 15.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撤銷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6.鑑於這是單方面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