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87/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September 2023.

1. 於2022年5月12日下午二時許,被告李國麟為警方人員於其居住的大廈的電梯大堂截停,在其身上搜得一共10包海洛英,其總重量為0.86克海洛英混合劑,純度則為0.69克。

Case No.DCCC 887/2022[2023] HKDC 132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Sep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87/2022

[2023] HKDC 13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3年9月12日
出席人士:  葉瑞紅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振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志成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於2022年5月12日下午二時許,被告李國麟為警方人員於其居住的大廈的電梯大堂截停,在其身上搜得一共10包海洛英,其總重量為0.86克海洛英混合劑,純度則為0.69克。

2.接著警方人員到了被告的居所內再搜查,在裡面找到了總共31包海洛英、一個膠兜內載8張包裝紙、一個電子磅、一張燒過的錫紙、一個打火機、一把剪刀及一支膠飲管。

3.警方化驗確認在被告居所搜得的31包毒品,總共含有17.03克混合物,其中13.96克為海洛英。

4.警誡之下,被告承認在其身上及其房中所搜得的毒品皆為海洛英,聲稱是以作自用。他承認房中其他搜得的電子磅、膠袋是用作把海洛英分開包裝的物品。

5.有關海洛英總共涉及14.65克,其街頭售價可達港幣16,816.86元。

6.根據上述情況,尤其是涉及的包數及包裝的物料、剪刀等等物品,控方指稱被告管有上述毒品是作為販運之用。被告分別被控兩項販運毒品控罪;在其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本席裁定罪名成立。

7.被告47歲,有32次犯罪紀錄,其中主要是店內盜竊的罪行;分別在2012年、2009年、2008年、1999年及1994年都干犯了與毒品有關的罪行。所以,被告不能因為其年輕或沒有案底這點,妄求法庭寬大處理。

8.根據控方提供之背景資料顯示,被告最後一次監禁是於2020年10月26日,在2021年服刑期滿獲釋。

9.兩項販運毒品控罪皆涉及海洛英。控、辯雙方亦就並無爭議的,就是涉及販運危險藥物海洛英的控罪,上訴庭已作出清楚的量刑指引。是次總共涉及有41包毒品,內含14.65克海洛英鹽酸鹽。根據劉德明一案,這是屬於10至50克的範疇,可處5至8年監禁。是次涉及的份量,應處的刑期為64個月。

10.辯方於其陳情中並無提出任何其他有效之減刑理由,但指出被告聲稱部分毒品為自用,所以法庭可行使酌情權予以扣減。但有關之法例亦極為清楚,如果一個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而有罪的被告人聲稱部分毒品是自用,法庭會在刑期上扣減;但此等答辯的舉證責任在於被告。辯方得提供足夠之證供,在相對之下令法庭接納涉及的毒品有可觀的份量是用作自用。

11.辯方在求情時指出,由於被告曾經干犯管有毒品罪,在被告的家中亦有吸食毒品的工具,法庭可以酌情接納其中部分是用來吸服。除此之外,辯方並無提供任何其他理據何謂可觀的部分是用作自用。本席認為辯方並無提供可信的證供,令法庭接納被告是有可能將部分毒品作自用,本席不接納這部分的求情。

12.被告認罪。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法庭會在總刑期上扣減三分之一。本案雖然涉及兩項控罪,其實干犯的時間、地點極之相近。而很明顯,被告是在家中包裝毒品之後,把部分帶出街外作為販運之用。

13.就第一項控罪涉及的毒品,如果純以數學方式計數,應該是26個月。至於第二項,則涉及得較多,但總刑期應為64個月。因此,本席就第一項控罪下令被告入獄26個月,而第二項控罪,被告得入獄64個月,同期執行。

14.由於被告認罪,本席在下調總刑期至42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15.其實如果純以數學計數,被告應服之刑期為42.62個月,為了行政上的方便,亦在考慮過總刑期之後,本席決定只判定被告入獄42個月。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