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藝文 對 國民警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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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在2022年12月8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展開案件 SCTC38854/2022,聲稱曾於2009年,由被告人聘請作為保安,但後來被辭退,而被告人未有向其支付兩年的薪金,大約共港幣70,000。

Case No.HCSA 23/2023[2023] HKCFI 247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Sep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23/2023

[2023] HKCFI 24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23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388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申請人) 黃藝文  
   
被告人 國民警衛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錦泉
聆訊日期: 2023年9月27日
判決書日期: 2023年9月29日

裁決書

1.申索人在2022年12月8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展開案件 SCTC38854/2022,聲稱曾於2009年,由被告人聘請作為保安,但後來被辭退,而被告人未有向其支付兩年的薪金,大約共港幣70,000。

2.在2023年1月18日的第一次簡短提訊中,申索人向審裁官李毅 (“該審裁官”)  確認,根據申索人的案情,申索人及被告人曾是僱傭關係,並非獨立承包關係。該審裁官接著解釋,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  第7條及其附表一,違反勞資合約等問題,屬勞資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範圍,不屬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管轄權範圍。

3.聽罷解釋後,申索人決定終止該案件,並作出有關申請。該審裁官批准申請,並命令申索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港幣 704.50。

4.其後,申索人提出覆核。於2023年7月12日,該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覆核,並維持上述命令 (“該裁決”)。

5.在2023年7月27日,申索人遞交上訴許可申請書,就該裁決申請上訴許可。

6.該審裁官於在2023年9月12日發出判決理由書。該審裁官除了詳細交代該裁決的理據,亦指出根據記錄,申索人在 2022年8月10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曾經展開案件SCTC22951/2022,向同一被告人提出同一項申索。於2022年9月20日,申索人申請終止SCTC22951/2022,獲審裁官批准,但在該次審裁官未有作出訟費命令。而數月後,申索人又開展SCTC38854/2022,重覆向被告人就同一事項再次作出申索。

7.《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訂明:

「28.  根據法律論點作上訴的許可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8.而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或司法管轄權範圍問題,必須是具有可爭辯性的,才能獲得上訴許可。

9.在本申請中,申索人並未有具體提出該裁決在法律問題上有甚麼錯處。申索人只是不服結果。

10.本席認為,該裁決 (包括其中的訟費命令)  沒有犯上任何法律錯誤,也沒有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反而,本席認為該裁決明顯是對的。

11.所以,本席拒絕發出上訴許可。由於這個是單方面的申,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陳錦泉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