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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23/202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September 2023.
1. 申索人在2022年12月8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展開案件 SCTC38854/2022,聲稱曾於2009年,由被告人聘請作為保安,但後來被辭退,而被告人未有向其支付兩年的薪金,大約共港幣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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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3/2023 [2023] HKCFI 24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23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388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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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書 1.申索人在2022年12月8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展開案件 SCTC38854/2022,聲稱曾於2009年,由被告人聘請作為保安,但後來被辭退,而被告人未有向其支付兩年的薪金,大約共港幣70,000。 2.在2023年1月18日的第一次簡短提訊中,申索人向審裁官李毅 (“該審裁官”) 確認,根據申索人的案情,申索人及被告人曾是僱傭關係,並非獨立承包關係。該審裁官接著解釋,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 第7條及其附表一,違反勞資合約等問題,屬勞資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範圍,不屬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管轄權範圍。 3.聽罷解釋後,申索人決定終止該案件,並作出有關申請。該審裁官批准申請,並命令申索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港幣 704.50。 4.其後,申索人提出覆核。於2023年7月12日,該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覆核,並維持上述命令 (“該裁決”)。 5.在2023年7月27日,申索人遞交上訴許可申請書,就該裁決申請上訴許可。 6.該審裁官於在2023年9月12日發出判決理由書。該審裁官除了詳細交代該裁決的理據,亦指出根據記錄,申索人在 2022年8月10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曾經展開案件SCTC22951/2022,向同一被告人提出同一項申索。於2022年9月20日,申索人申請終止SCTC22951/2022,獲審裁官批准,但在該次審裁官未有作出訟費命令。而數月後,申索人又開展SCTC38854/2022,重覆向被告人就同一事項再次作出申索。 7.《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訂明:
8.而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或司法管轄權範圍問題,必須是具有可爭辯性的,才能獲得上訴許可。 9.在本申請中,申索人並未有具體提出該裁決在法律問題上有甚麼錯處。申索人只是不服結果。 10.本席認為,該裁決 (包括其中的訟費命令) 沒有犯上任何法律錯誤,也沒有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反而,本席認為該裁決明顯是對的。 11.所以,本席拒絕發出上訴許可。由於這個是單方面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