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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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0元,取消駕駛資格7個月及須於停牌期的最後3 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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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34/2021 [2023] HKCFI 25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33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0年第527154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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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0元,取消駕駛資格7個月及須於停牌期的最後3 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裁判官簡潔地道出控辯雙方的案情。 4.控方的指控是上訴人在豉油街的西行路段掉頭,向東逆向駛出染布房街,令已駛入豉油街的私家車須以倒車方式駛出染布房街,讓路予上訴人離開。 5.上訴人則指他於豉油街已等待了10至15分鐘,其間有路人告知他前方有交通事故,建議他調頭離開。於是上訴人隨迎頭的私家車的禮讓下,以逆向方式以慢速離開。 6.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路過的市民,他以攝錄機拍下案發現場的情況:
7.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沿豉油街西行路段旁邊的行人路往東行,目睹上訴人登上停泊於不准停車區域的私家車後,便立即調頭。原本處於上訴人私家車後方的平治私家車,須倒車讓路,其間亦發出響號聲。 8.控方第一證人不同意於上訴人調頭前,有一輛跑車調頭逆向駛離豉油街。他亦否認曾有一名男子先後跟那輛跑車司機和上訴人交談,及後上訴人跟隨跑車調頭離開。 9.控方第二證人為一名警長。他確認案發當天確有交通事故,發生於豉油街60號。 上訴人證供 10.上訴人指他沒有在豉油街下車,只是他的乘客下車,當時車龍的龍尾處於他的車旁。他的乘客於10至15分鐘後返回車上。他看見一名男子與前方跑車的司機交談,其後跑車調頭離開。同一男子告知上訴人前方有交通事故,道路將長時間維持擠塞,建議他調頭離開。上訴人於是將車調頭逆向行駛,其迎面的一輛平治私家車亦倒車讓路給他。於整個過程中,那平治私家車沒有發出響號。 上訴理由 11.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綜合如下:
討論 12.上訴人的第一個上訴理由是針對裁判官的事實裁定。他指控方第一證人就他將汽車掉頭的情況,與他庭上作供的說法不相同。他認為唯一的解釋是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見到他掉頭之前的情況。上訴人提出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中多項不可信的環節,以支持他的看法。 13.他指控方第一證人在知道他要掉頭之前,竟然花一分鐘的時間在現場觀察他,做法並不合理。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他當時步行到豉油街近染布房街,準備橫過豉油街前往渡華街,見到上訴人將停在豉油街近染布房街左邊路旁避車處的汽車駛出,以緩慢速度將汽車掉頭[1]。 14.控方第一證人指出由他看見上訴人登上汽車至他將汽車掉頭,之間約數十秒的時間,少於1分鐘[2]。控方第一證人在路上行走及等待橫過馬路,當然會看見上訴人登上汽車及將汽車掉頭的情況,根本無需特意觀察他。 15.很多案例,包括終審庭在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3]一案都指出,當涉及事實時,上訴法庭須確認自己並不享有裁判官直接從證人聽取證據的優勢。 16.就著這個議題,亦有很多案例指出,上訴庭須顧及裁判官是耳聞目睹證人作證的過程,而上訴庭則只可以依賴原審的聆訊謄本,及如沒有謄本的話,則須依賴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中控辯雙方的案情扼要。 17.因此,就一個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是裁判官的範疇,上訴庭不應輕易干預,除非裁判官的事實裁定不合情理,不合邏輯,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或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 18.本席認為在本案中,裁判官沒有犯上任何這些錯誤,因此沒有任何理由作出干預。 19.其實,上訴人的說法並不可信。根據他的證供,他在現場停留了最少10至15分鐘,等待他較早前下了車的乘客回來。乘客回來後,一名男子告訴他前方發生交通事故,道路將長時間維持擠塞,他才在這男子的建議下調頭離開。這個說法並不合理,他在現場等候了10至15分鐘,交通是否擠塞,他應瞭如指掌,不用別人告訴他。 20.再者他的證供不單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出現矛盾,也與錄影片段不相符。錄影片段中可以見到,上訴人將他的汽車掉頭逆線行車的位置,沒有明顯道路擠塞或車龍的情況出現。當時有一輛順向而靜止的銀灰色私家車在上訴人的車後。裁判官將距離估計為約一個半私家車的長度,及指不能從片段判斷這汽車是否車龍的最後。 21.雖然,沒有爭議豉油街的前方發生了交通意外及交通擠塞,但明顯地車龍的龍尾還沒有到達上訴人的位置。這一點其實是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吻合[4]。就這一點本席稍後會作一步的討論。 22.本席認為,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定完全正確,沒有任何的理由需要作出干預。 23.上訴人投訴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之中不停責罵辯方的律師,並且容許控方第一證人兩次作供,而沒有給他機會再作證,對他並不公平。為此本席提取了原審時聆訊的謄本。在謄本中,本席看不見有裁判官責罵辯方的情況。 24.當中有一個環節裁判官在控方第一證人不在場的情況下,曾經要求辯方律師澄清有關盤問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人陳述書的提問方式和用意,及提醒辯方大律師須準確地引述控方第一證人在證人陳述書中的說法。最後,裁判官容許辯方律師在這個盤問的環節中,帶出控方第一證人在證人陳述書並沒有提及他看見上訴人登上汽車及開動汽車的過程[5]。 25.裁判官亦曾經提醒辯方律師不要以不友善的聲線和態度盤問證人[6],及要求辯方律師澄清一些問題的內容[7]。其實,裁判官亦以同樣的做法去確保主控律師公平地盤問證人。本席看不出裁判官是在針對辯方律師或是作出了任何不適當的行為。 26.至於上訴人批評裁判官容許控方第一證人第二次作供的說法,是完全斷章取義及是對裁判官不公平的。實情是裁判官與辯方律師作出商討之後,批准辯方律師重召控方第一證人就某一個環節作出盤問,而非容許控方第一證人重新作供或隨意添加細節。重召控方第一證人之後,辯方律師並沒有提出要求容許上訴人就這環節再作供。本席看不出裁判官的做法對上訴人有什麼不公平的地方。 27.從整個原審時的謄本可以見到,裁判官並沒有做出任何對上訴人不公平的事情,及也沒有加入控辯雙方的博弈中,以致令人覺得他並非保持公正和客觀的態度,或令人覺得上訴人沒有獲得一個公平的審訊。 28.第一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29.雖然上訴人在第二項上訴理由中批評控方片面地解讀控方第一證人的錄影片段,但從他的陳詞可以看出,他基本上是指他的做法根本沒有構成危險駕駛。 30.上訴人所說的事發經過,與錄影片段所顯示的情況並不相符。在片段中可以見到,當上訴人將他的汽車掉頭逆向駛向染布房街時,他所處的位置根本上就見不到交通阻塞的情況。 根據上訴人的證供,他的乘客下車時,車龍的龍尾處於他的車旁。雙方都沒有爭議,豉油街的前方確實發生了交通意外,但明顯地所引起的交通阻塞,並沒有上訴人所指的嚴重。上訴人就這一點所說的不可能是真實。 31.就算他所說是真的,也顯示出車龍的龍尾在他等待乘客及在乘客回來後他將車掉頭的時候,已向前方移動了。當上訴人在等候乘客的時候,當然仍然會有車輛從染布房街駛入豉油街,這就顯示出交通並沒有因為前方的意外而停頓,汽車仍然可以前進。上訴人根本無需將汽車掉頭逆向駛向染布房街。這亦解釋因何錄影片段中除了上訴人之外,並不見到有其他司機這樣做。錄影片段中所顯示的情況,完全反駁了上訴人用以支持他掉頭逆駛的藉口。 32.就算當時豉油街真的因為交通意外而引起嚴重擠塞,但在本案的情況下上訴人掉頭將汽車逆駛向染布房街的做法,可以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很大的危險。從錄影片段中可以見到,上訴人的汽車掉頭後,他前方的平治汽車要倒車讓上訴人駛出染布房街。當然亦會有其他的汽車尾隨着這架平治汽車從染布房街左轉入豉油街。這些汽車也要向染布房街倒車讓路與上訴人。 33.在染布房街行駛的汽車,如果不察覺有汽車在倒車的話,就會發生碰撞,有很大的風險造成涉及人命傷亡的交通意外。錄影片段中可以見到染布房街有數輛的士向前駛過,速度一點也不算低。因此這個風險是真正的存在。 34.上訴人在陳詞中指他這樣倒車離開豉油街,可以避免阻礙救援人員到場。這個說法明顯地沒有考慮現實的情況,因為要所有因交通意外而滯留在豉油街的汽車都調掉頭逆駛出染布房街,才能達到上訴人所指的目標。如果所有司機都這樣做,其混亂及危險的情況顯而易見。 35.正如上文所指出,上訴人的做法不單不能夠幫助到場救援的人員,更可能引起更多的交通意外,及更多的財物損失和人命傷亡。 36.第二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結論 37.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歐陽巽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