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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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搶劫」罪(控罪一)及一項「盜竊」罪(控罪二),她否認全部控罪。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650/2022[2023] HKDC 140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50/2022

[2023] HKDC 14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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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審訊日期:  2023年8月7日、8日、17日
裁決日期:  2023年9月29日
出席人士:  佘漢標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若全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何約翰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搶劫 (Robbery)
  [2] 盜竊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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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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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面對一項「搶劫」罪(控罪一)及一項「盜竊」罪(控罪二),她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案情

2.2022年4月23日約午夜12時35分,路人關先生在旺角通菜街與水渠道交界,看見被告人揮舞一把約30厘米長的刀(證物P1[1]),並大聲叫嚷。

3.稍後,被告人持着刀,進入位於水渠道22至26號地下的OK便利店(下稱「便利店1」)。她站在收銀處櫃檯前,對店員凌女士 (PW5)  說了一聲:「煙」。PW5問她:「要咩嘢煙啊?」被告人沒有回答。然後,被告人走進收銀處,從展示櫃取了一包香煙(證物P3[2]),沒有付款便離開便利店1。這是控罪一。

4.被告人持刀沿水渠道步行至位於34至36號地下的7-11便利店。她沒有付款,便拿走了放在該店門外的一瓶水(證物P5[3])及一瓶運動飲料(證物P4[4])。這是控罪二。

5.控罪一和二發生的經過,全部錄影下來(證物P6)。

6.警務人員接報到場,由水渠道開始追截被告人,尾隨她至花園街171至173號一幢大廈。其後,在該大廈5樓某單位發現被告人,警員15881 (PW3)  在該單位拘捕被告人,並在桌上撿獲證物P3、P4、P5(全部尚未開封)。

7.關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actus reus)  ,辯方並沒有爭議。辯方同意,被告人做了上述2項控罪的行為。但辯方指稱,事發時,被告人精神病復發,令她精神錯亂,法庭應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4 (1)  條,就控罪一和二,作出「因精神錯亂而無罪」的特別裁決。

8.關於案發時被告人的精神狀態這議題,控、辯雙方傳召了各自的精神科醫生以專家身份作供。

9.控方傳召了鄧醫生 (PW1)  及雷醫生 (PW4)  作供。他們均認為,事發時,被告人雖然思覺失調復發 (psychotic relapse),但當時她明白自己在做甚麼,亦明白取去貨品而不付款是犯錯的行為。

辯方案情

10.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了黃醫生 (DW1)  作供。黃醫生認為,案發時,被告人思覺失調復發,可能令她不理解自己當時的行為;及不明白自己的行為是犯錯的。

證據評估及分析

11.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的每一元素。

12.本案唯一的爭議是,被告人於案發時的精神狀態。

13.2022年5月3日,鄧醫生就本案首次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下稱「小欖」)接見被告人,並撰寫了第一份關於被告人的精神科報告(日期:2022年5月6日;證物P12)。鄧醫生解釋,該份報告的目的,是評論被告人是否適宜答辯 (fit to plead),故沒有評論案發時被告人的精神狀態。

14.2023年7月,鄧醫生應警方要求,就辯方專家黃醫生撰寫的報告(日期:2023年4月27日;證物D1),撰寫了第二份關於被告人的精神科報告(日期:2023年7月21日;證物P11)。

15.鄧醫生供稱,自2022年5月3日首次會見被告人,便擔任她的主診醫生至今。鄧醫生表示,被告人因本案被捕及還押小欖後,她是首位會見及診治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相反,黃醫生只是於2023年4月24日會見了被告人2小時45分鐘。

16.案發後10天,鄧醫生便會見尚未獲處方精神科藥物的被告人。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關於被告人於案發時精神狀態的評估,起碼在時間先後及長短方面,鄧醫生盡佔優勢。

17.接受辯方楊大律師盤問時,鄧醫生同意,不能完全排除,案發時被告人受幻覺、幻聽影響的可能。鄧醫生亦同意,根據其會面筆記,2022年5月,被告人曾提及「佛祖嚟咗」及「見到黑影」。可是,鄧醫生認為,案發時,被告人知道自己在做甚麼,因為她曾向鄧醫生表達,當時想要香煙;並因為口渴而拿取飲料。被告人亦曾告訴鄧醫生,不肯定自己有否付款,但知道買東西須付款。鄧醫生補充,被告人從沒有向她提及,幻聽、幻覺令自己做出涉案的行為。鄧醫生質疑,為何於審訊前,被告人突然想起一些比較重要的說話或情節。鄧醫生強調,雖然案發時被告人思覺失調復發,但病情並非壞至失去了「買東西要付款」這概念。

18.接受主控佘大律師複問時,鄧醫生澄清,2022年5月首次會見被告人時,被告人只是說話較快及內容較多,但仍能有條理表達自己;2人能夠溝通。

19.雷醫生只是於2022年5月會見了被告人一次,並撰寫了一份關於被告人是否適宜答辯的精神科報告(日期:2022年5月6日;證物P13)。雷醫生的職位是顧問醫生,職級和經驗均較鄧醫生高和豐富。雷醫生解釋,思覺失調 (psychosis)  與神志失常或譫妄症 (delirium)  並不相同。一般思覺失調的患者,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

20.在庭上首次觀看案發時的錄影片段後,雷醫生同意,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思覺失調復發。但雷醫生表示,會面時,被告人曾表示,「當時想食煙同頸渴,但冇錢,就去攞」。雷醫生認為,被告人行事「係有目的去做」。最後,雷醫生強調,距離案發時間越近,病人的描述越直接。

21.另一方面,黃醫生表示,錄影片段是最客觀的。黃醫生指出,很明顯,被告人當時的思想和行為十分紊亂。黃醫生分析,假如一個人想「食煙」或「飲嘢」,「攞到之後會即刻食」,但被告人並沒有這樣做;本案3件被盜貨品均原封不動在被告人家中撿獲。因此,黃醫生認為,不能排除被告人當時受幻聽或幻覺影響。她可能聽到一些指令[5]而做了一些行為,但不能分辨該些行為是對或錯。

22.本席細心考慮了3位醫生的專家意見。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關於接觸被告人的先後及涉及時間的長短,鄧醫生和雷醫生均佔了明顯的優勢。相反,黃醫生的專家意見,只是建基於案發後1年, 1次歷時2小時45分鐘的會面,以及案發經過的錄影片段。

23.鄧醫生和雷醫生均表示,根據他們與被告人於案發後10天的談話內容,他們認為,案發時,被告人知道自己在做甚麼;亦沒有失去買東西要付款的概念。本席完全信納他們的專家意見。

24.黃醫生的專家意見是,案發時,被告人可能失去了分辨自己行為對錯的能力。本席認為,某些情況在醫學上有可能出現,並不代表實際出現了。而黃醫生提出的可能性,亦被鄧醫生和雷醫生徹底反駁了。因為被告人於案發後10天的說話,定必較1年後的來得真實、直接。

25.基於上述分析及理由,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案發時,被告人並非精神錯亂。考慮了現有的證據,並按照Ghosh案關於「不誠實」的法律原則對自己作出指引,本席認為,控方已就本案2項控罪成功舉證。本席裁定,控罪一和二,被告人罪名成立。

( 林嘉欣 )
區域法院法官


[1]  見證物P8,照片17。

[2]  見證物P8,照片16。

[3]  見證物P8,照片18。

[4]  見證物P8,照片15。

[5]  聲稱來自佛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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