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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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管有虛假文書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1) 條。裁判官經考慮後,判處上訴人監禁15個月。

Case No.HCMA 214/2023[2023] HKCFI 263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Sep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14/2023

[2023] HKCFI 26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21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1446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陈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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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23年9月27日
判案日期 :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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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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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管有虛假文書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1) 條。裁判官經考慮後,判處上訴人監禁15個月。

2.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3.本案案情並不複雜。當上訴人被截停後,於其銀包內搜出一張虛假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而該證明書上的名字並非上訴人的名字,但照片與上訴人的樣貌相符。

4.於警誡下,上訴人表示他在深圳以300 元人民幣購買了該證明書,意圖用作在香港尋找工作,但仍未成功找到工作。

5.上訴人現年33歲,持雙程證到港。於2021 年4 月,上訴人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為違反逗留條件,該次被判緩刑兩年。而他於緩刑結束後不久再干犯本案,因此裁判官於考慮刑罰時,考慮了上訴人於緩刑結束後不久再次干犯本案,裁判官認為這是加重了本案的嚴重性。

6.而上訴人持有虛假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會影響香港人士的利益,因為上訴人完全沒有受過建造業安全訓練而得到該證書,上訴人如果在地盤工作,可能會影響地盤及其他人的安全,所以這個罪行並不簡單。雖然裁判官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但裁判官認為本案十分嚴重,加上上訴人以前於香港曾觸犯另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在這情況下,裁判官接納以22.5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上訴人坦白認罪,故此扣減三分一刑罰,判處上訴人入獄15個月。

7.上訴人於其上訴通知書,只提出他認為其刑罰明顯過重。上訴人於本上訴親自行事,上訴人指自己在內地被人教唆購買案中的虛假證明書,他今次來香港的目的地只是要探望朋友,意味著他不是來香港工作。如果在此情況下,上訴人為何會攜帶這張虛假證明書在身上,及在警誡下,他亦表示意圖用這張虛假證明書在香港找尋工作。

8.根據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及本案之事實,本席不認為刑罰明顯過重。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官的判刑。

9.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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