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傑成 (又名吳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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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87/2022[2023] HKDC 143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87/2022

[2023] HKDC 14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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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傑成
(又名吳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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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日期:  2023年10月10日
出席人士:  陳嘉軒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維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曹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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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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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案情

2.2022年10月9日早上5時05分左右,91歲的勞國有(事主)晨運完畢返家途中,在黃大仙下邨(第二區)龍禧樓附近的行人路上,被被告人以硬物戳住背部及指令“拎晒啲錢出嚟”。

3.右手手持一把刀的被告人以左手從事主的褲袋拿走了港幣2,000元現金,亦拿走了載有事主身份證、長者卡及長者八達通卡的腰包,然後逃去。事主報警。

4.2022年10月13日,被告人於東頭邨柏東樓住所外被拘捕,並於警誡下表示自己於案發時由於無錢,只剩下港幣800元,所以持刀搶劫了一位老人家的現金和身份證。

5.警方從被告人身上檢取了港幣1,140元,從他的住所檢取了被告人用以行劫的那把約一呎長的刀、於案發時用以包裹該刀的紅色膠袋、被告人於案發時穿着的衣物、及事主的身份證和長者卡。

6.於同日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出於案發當日他以一個紅色膠袋載着一把刀,於龍禧樓外一僻靜之處,以事主為目標,跟蹤了事主約15分鐘,便從後上前,以刀指着事主的胸口並說:“打劫,拎晒啲錢出嚟。”然後從事主褲袋拿走了港幣2,000元現金。除了剩下的800元外,搶劫得來的款項全部用於購買毒品自用。在使用過事主的八達通卡一次後,他將之棄掉。

被告人的背景

7.被告人有54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5項是搶劫罪、1項是企圖搶劫。最後一次刑滿出獄日期是2022年8月31日。

8.他現年74歲,在本港出生,受教育至小學三年級。被捕時無業,每月領取港幣4,400的綜援。之前曾任職清潔工人,月入約8,000元。他患有糖尿病。

求情

9.代表被告人的張維新大律師指出,根據 Mo Kwong Sang v R [1981] HKLR 610,持刀搶劫罪的判刑起點是5年監禁。

10.辯方大律師指出,本案不涉進入私人住所、使用武力、虐待受害人、夥同犯案。

11.被告人因沒有錢才打搶,女友確診肺癌,需要在家休養。

12.被告人年紀老邁,重犯機會較少,希望法庭輕判。他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

13.被告人是一名積犯,可構成加刑因素,但希望法庭體諒被告人的年紀,不予以加刑,就算要加刑的話,希望盡量採用一個較細的加幅。

判刑考慮

14.被告人所犯之持刀搶劫罪是嚴重罪行,正如辯方大律師指出,一般的量刑起點是5年監禁。

15.本席同意,案情方面,不涉辯方大律師所指出的闖入私人處所行劫、使用武力或夥同犯案等加重刑責的因素。

16.但被告人明顯是一名慣匪,從他累累的案底,及從他於出獄後不足兩個月便干犯本案,可見他完全沒有從以往的定罪判刑汲取教訓,亦沒有受到該些判刑所阻嚇。這無疑加重了他的罪責。被告人雖然年紀不輕,但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卻沒有因而變輕。

17.有見被告人十分差劣的犯案紀錄,本席將量刑起點調高至6年監禁,不單止希望這次判刑能發揮阻嚇作用,並希望公眾人士在被告人服刑期間得到保障。

18.被告人認罪是唯一的減刑理由,經三分一扣減後,被告人被判監禁4年。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