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展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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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  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19/2022[2023] HKDC 144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19/2022

[2023] HKDC 14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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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展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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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日期:  2023年10月10日
出席人士:  方嘉琦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錦勳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曹歐嚴楊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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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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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  條。

案情撮要

2.於2021年12月19日凌晨4:18左右,被告人駕駛一輛載有一位乘客的的士沿觀塘道西行第三線以平均時速約90公里往旺角方向行駛。該路段時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案發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交通流量不多。

3.當的士駛至港鐵九龍灣站外時,陳女士從觀塘道東西行車線中央分隔帶的緊急過路處接近鐵欄位置進入行車道路並試圖橫越觀塘道西行線。被告人曾嘗試把的士急扭向左邊避免碰撞,然而最終的士的左前部份撞到陳女士,她飛彈到碰撞點約15米外的地上。

4.救護員於凌晨4:25左右到場,發現陳女士不省人事,沒有呼吸及脈搏,她頭部嚴重受傷,身體其他部份亦有多處傷勢。陳女士隨後被送到基督教聯合醫院搶救,於同日凌晨4:52被證實死亡。按醫療報告指出,死者送抵醫院時顱骨凹陷骨折,右前額有一處兩厘米裂傷,腹壁擦傷,腹部膨脹及左脛骨變形。

5.被告人於警誡錄影會面承認案發時沒有東西阻擋他的視線或影響他駕駛,而當時的照明下他能見到約10個車身長度的距離。

6.根據當時停泊在觀塘道西行線左邊巴士站的押運車及被告人的士上所安裝的車輛攝錄機片段內容,法證科學專家梁博士推斷假若被告人以道路規定時速上限70公里駕駛的士,而他察覺到有撞到死者的危險並剎車,碰撞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

7.被告人現年61歲,已婚並育有一名女兒。因被告人的女兒剛投身職場,收入並不足以支付家庭開支,被告人亦然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8.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他有四次交通定額罰款紀錄,其中三次涉及超速駕駛。

9.代表被告人的胡大律師在求情陳述中指出被告人對於事件導致陳女士的離世十分自責。他於庭上代被告人向陳女士的家屬致以無限的歉意。胡大律師指案發後被告人一直寢食難安,精神亦大受打擊。被告人明白監禁無可避免,他打算在獄中進修,希望能在獲䆁後轉投其他行業工作。

10.就判刑方面,胡大律師指出雖然被告人當時是超速駕駛,但本案並沒有涉及其他例如酒後或藥物影響下駕駛等的嚴重危險駕駛行為。胡大律師強調被告人當時並沒有預期陳女士會於清晨時分在該段路面上出現,並引用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一案希望法庭可以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判刑理由

11.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是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在多宗案例中已強調一輛汽車在不負責任的駕駛員手中可以是一件致命的凶器,而駕駛員必須時刻小心謹慎地駕駛,以免有無辜市民因而造成傷害。

12.律政司司長 訴 "廖國鎮 CAAR 3/2009,上訴庭指出危險駕駛的罪責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別:其中一類為意外發生屬駕駛者的一時判斷而導致:而另一種則為駕駛者自私地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其他乘客的安全,或在駕駛時有某程度的魯莽,而後者是較為嚴重的類別。

13.Cooksley判詞的第15段提到法庭可以考慮一些就着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行的加刑因素,這些加刑因素包括車輛超速,車輛在意外後沒有停低、車輛被改造等等。於該案中,英國的上訴庭就此控罪的判刑以犯罪性高低分為四大類別,分別為:沒有任何加刑因素的刑期為12至18個月監禁、中度罪責的刑期為兩至三年監禁、高度罪責的刑期為四至五年監禁及非常嚴重的罪責的刑期為六年以上監禁。上訴庭在一案中指法庭可以在判刑時參考Cooksley案中建議就每個類別的刑期。

14.上訴庭在廖國鎮的判詞第39段中亦列出了一些法庭在判刑時應考慮的求情因素,包括良好的駕駛紀錄,被告人沒有前科、被告人即時認罪、他/她有真誠的悔意、被告人的年紀及駕駛者本身是否有在意外中也有受傷等等。

15.本案的被告人於案發時超速駕駛明顯是一個加刑因素,更甚當時的士上是載有乘客的。本席同意被告人未必能夠預期死者會於清晨時分在行車路上出現,然而香港是一個人煙稠密的地方,行人不依從交通規則橫過馬路的情況偶有發生,一名謹慎的駕駛者需時刻保持警惕,好讓在面對突發事件時能有充足時間作出反應。

16.本席明白被告人因此事精神受到極大的困擾,但同樣地被告人的行為亦令死者的家人蒙受悲痛。本席同意被告人並非故意長時間以不當的危險方式駕駛,然而被告人的超速駕駛行為某程度上是他未能有充足時間剎車避免碰撞的主要因素。考慮被告人的駕駛方式,本席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屬Cooksley一案中所定義的中度罪責的偏低方。

17.綜合所有事項及求情陳述,本席認為一個合適的量刑起點為27個月監禁,被告人即時認罪可以獲得三份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額外的減刑因素,認罪扣減後刑期為18個月監禁。

18.就吊銷被告人的駕駛資格方面,辯方並沒有任何陳詞。本席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2)  及 (2A)(a)  條,命令被告人的駕駛資格被吊銷五年,並按條例第72A(1A)  及 (3B)(b)  條,命令被告人在吊銷駕駛資格期間的最後三個月內需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 高偉雄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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