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pham Thi Tinh Xuan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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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3年6月20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駁回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2022年3月23日撤銷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MP 530/2022[2023] HKCA 116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530/2022, [2023] HKCA 1166

擬上訴的判決 [2023] HKCA 7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22年第53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HCAL 277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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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PHAM THI TINH 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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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判案書日期: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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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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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3年6月20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1],駁回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2022年3月23日撤銷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2.申請人在2023年6月2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連同一份非宗教式誓詞,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至今沒有提交任何書面陳詞。

3.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4.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她的免遣返聲請及駁回她的上訴的決定,以及龍法官拒絕給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重申她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即她因為逃避債主和丈夫的脅迫及傷害而來香港避難。

7.申請人的誓詞表示她收到法庭信件及知道內容後才知道是判決書,但已是錯過了上訴期限。她要求逾時申請上訴許可。然而,申請人沒有說明所指的是龍法官的判決還是本庭的判案書。 如果是前者,申請人在向龍法官及本庭申請延展上訴時限時並沒有解釋延誤的原因,但本庭仍進一步考慮了她擬提的上訴的成功機會。而如果是後者,申請人本次申請沒有逾期。申請人的誓詞因此對本申請沒有幫助。

8.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由,亦沒有指出本庭駁回她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有任何錯誤之處。她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問題,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因此不符合第22(1)(b) 條的規定。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撤銷她2023年6月23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朱芬齡) (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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