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周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13/2022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August 2023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Costs – Application to vary interim costs order – Successful party – Ability to pay – Costs follow the event – F v F (No 2) [2003] 3 HKLRD 976 – Application refused – Interim order made absolute – Husband pays costs of application
Legal issues: Successful party determination for costs · Ability to pay as consideration for costs
Outcome: Application to vary interim costs order refused; interim order made absolute.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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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613/2022 [2023] HKFC 1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2年第 613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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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更改暫准訟費命令) ----------------------- 1.這是一宗有關答辯人 (以下稱 「丈夫」) 的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申請。呈請人 (以下稱 「妻子」) 反對有關的申請。 2.本申請源於本席於2023年6月20日就妻子附屬濟助申請所頒發的命令。經審訊後,本席命令丈夫須於絕對離婚令頒發後,於每月的1號,支付HK$5,400給妻子作為贍養費,為期10年。就訟費方面,本席同時頒發暫准命令,丈夫須支付妻子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 3.丈夫現申請將暫准訟費命令改為妻子須支付丈夫在附屬濟助中的訟費;或有關訟費方面,不作任何的命令。 討論 4.丈夫現時的說法是他才是附屬濟助的勝訴一方,理由是:
5.丈夫亦表示他沒有能力支付龐大的訟費金額,因此,他要求更改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 本席的看法 6.除非有特別情況,訟費應該根據訴訟的結果而定。法庭需要決定哪一方是勝訴一方。勝訴一方是應得到訟費,除非法庭認為他有不當的訴訟行為,如有這些情況,法庭是可酌情減少他應得的訟費,甚至完全拒絕他的訟費申請。 7.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妻子是勝訴一方。丈夫在案中只曾建議每月HK$1,000的贍養費,或整筆付款HK$200,000,分3年支付。但最後的贍養費金額是每月HK$5,400。丈夫從來沒有建議過相等或更高的金額,甚至比較接近的也沒有。換句話說,妻子是必須進行訴訟,才可得到現時的附屬濟助命令。雖然妻子要求的金額也不完全被法庭接納,但她仍然是勝訴一方。 8.丈夫的另一理據是: 在多個爭議項目中妻子的要求不被法庭接納,因此,她不應被視為勝訴一方,或至少不應得到有關的訟費。但從案例 F v F (No 2) [2003] 3 HKLRD 976 at §22可見,法庭在決定訟費時,一般只會基於訴訟的整體印象作出考慮,而不會基於訴訟的每一議題的勝負或所用時間作出考慮。在該案例中,夏正民法官是這樣說的:
9.在本案中,無疑妻子的某些証據或說法不被法庭所信納,但從一個整體印象的角度去考慮本案,本席仍相信她是訴訟的勝訴一方,本席亦不相信她未被信納的証據是有不合理地令訴訟延長,因此,本席不會在訟費的問題上作出不利她的決定。 10.最後,就丈夫是否有能力支付訟費方面,本席現時是要處理訟費的責任問題,丈夫是否有支付能力或怎樣去支付並不是一個重要的考慮。 命令 11.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拒絕丈夫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並將該暫准命令轉為絕對命令。 訟費 12.由於丈夫申請失敗,須支付這申請的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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