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林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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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十分簡單。於2022年8月 23日大約7時半左右,一名警員於旺角巡邏期間發現上訴人形跡可疑,因此截查上訴人,並於上訴人的背包內搜出一個包裝載有0.05克混合物載有海洛英的鹽酸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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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9/2023 [2023] HKCFI 26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259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1817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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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 2.案情十分簡單。於2022年8月 23日大約7時半左右,一名警員於旺角巡邏期間發現上訴人形跡可疑,因此截查上訴人,並於上訴人的背包內搜出一個包裝載有0.05克混合物載有海洛英的鹽酸鹽。 3.於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有關毒品是他「自己食嘅」,他其後亦在警誡會面中承認有關毒品是他在洗衣街向一名不知名男子以120 港元購買。 4.上訴人於審訊時是54歲,已離婚,育有一名女兒,現靠綜援維生。上訴人亦有透露有服用海洛英及可卡因的習慣。 5.裁判官於判刑之前亦得知上訴人過往有13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10次與毒品有關,包括兩次販運危險藥物罪及8次管有危險藥物罪,曾經兩次進入戒毒所。 6.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上訴人需要到醫院覆診,要求法庭判處「相應的刑罰」。 7.裁判官於量刑理由書提及上訴人有依賴毒品的習慣,認為上訴人已兩次進入戒毒所但仍有依賴毒品,所以再判處上訴人入戒毒所不是適合的刑罰。 8.裁判官適當地考慮了相關案例The Queen v Lam Wai Ping[1],於該案中法官採納了12 個月監禁為管有0.17 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裁判官最後採納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判處6 個月監禁。 9.在本案中,正如答辯人指出,裁判官很清楚上訴庭所指一般管有危險藥物的量刑標準應為12至18個月監禁。 10.其實裁判官就每一宗案判刑時都會跟據案情,和被告人的背景,而考慮一個適當的刑罰,並非只靠毒品的份量考慮刑罰。 11.上訴人投訴以本案中毒品的份量,他的刑罰是過重,因為以他所知其他同類案件的毒品數量比本案多,但刑罰卻比本案輕,因此上訴人不服刑罰。 12.其實從裁判官的量刑理由書已看到裁判官是全面考慮了上訴人的背景及毒品的份量,才作出這個判刑。 13.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於判刑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有任何出錯。本席不認為刑罰明顯過重,所以沒有理由推翻裁判官的判刑。 14.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陳曉毅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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