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甄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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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 條。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有作出襲擊行為,但不能肯定他有否犯罪意圖,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但裁判官按照香港法例第136 章《精神科條例》第45(1)(a)(iii)、(b)及(c) 條,索取了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並基於報告中的內容和建議,頒布三個月的強制住院令。

Case No.HCMA 292/2023[2023] HKCFI 265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92/2023

[2023] HKCFI 26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29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908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甄樂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23年10月6日
判案日期 : 2023年10月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23年 10 月 18 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 條。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有作出襲擊行為,但不能肯定他有否犯罪意圖,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但裁判官按照香港法例第136 章《精神科條例》第45(1)(a)(iii)、(b)及(c) 條,索取了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並基於報告中的內容和建議,頒布三個月的強制住院令。

2.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3.裁判官聽取了控方第一證人描述有關上訴人當日在案發地點向她所坐的位置拋咕𠱸並拋中她的頭部。裁判官亦有觀看當日拍攝到的閉路電視片段,片段可以反映出當時上訴人拋咕𠱸的情況。

4.裁判官認為兩名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了他們的證供。裁判官亦接納上訴人於案發時有精神狀態問題,所以不排除案發時上訴人的精神狀態受影響之可能性。在這情況之下,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罪名不成立。

5.判刑前,裁判官索取了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精神科醫生報告的內容清楚顯示上訴人的精神病是活躍 (actively psychotic),而上訴人對自己的精神問題缺乏洞察力,於這情況之下,裁判官考慮到要保障上訴人自身福祉及公眾的安全和利益,判處上訴人三個月的醫院令。

6.於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提及他過往不太明白法庭的程序,概括地表示還有三天便完成三個月的醫院令。

7.當本席問上訴人是否放棄上訴,上訴人沒有能力直接回答法庭的問題。因此,本席考慮了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判刑理由後,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官判處的三個月的醫院令。

8.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命令上訴。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陳松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