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曼斯 對 宋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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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SCTC44616/2021 是一宗簡單的滲水案件。涉事單位為申索人位於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57號6字樓的單位及被告人位於樓上7字樓的單位。

Cites 1 case

Case No.HCSA 19/2023[2023] HKCFI 258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19/2023

[2023] HKCFI 25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19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44616號)

________________

有關

申索人 徐曼斯  
(答辯人)    
   
被告人 宋雨揚  
(上訴人)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錦泉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3年10月4日
判決日期: 2023年10月20日

判決書

1.有關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SCTC44616/2021 是一宗簡單的滲水案件。涉事單位為申索人位於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57號6字樓的單位及被告人位於樓上7字樓的單位。

2.暫委審裁官譚智楊 (“該審裁官”) 經審訊後,在2023年5 月31日裁定申索人勝訴,命令被告人須向申索人賠償HK$16,500 及支付訟費HK$400。被告人不服,提出覆核,並在2023年6月30日進行覆核聆訊。聆訊後當日該審裁官拒絕被告人覆核申請,維持原來的判決及命令,並在2023年9月13日發出長達23頁的判決理由書 (“判決理由書”) 。

3.被告人在2023年7月7日遞交上訴許可申請書,申請上訴許可。

4.被告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1)  被告人於1998年至1999年度業主立案法團大會已經有污水渠及接駁鹹水問題情況或相關問題,及討論有關更改修改或接駁的渠管問題存在。

(2)  在2018年時,被告人已經賠償了申索人HK$5000。

(3)  申索人未能提供支付HK$16,500金額的證據。

(4)  申索人沒有證據證明,抬頭空白的支票,是用作支付裝修工程公司的;而相關的人士沒有合格證書證明工程是由合法人士處理。

(5)  該審裁官沒有考慮相關的損害或耗損,是由外牆漏水導致。

(6)  申索人的申索書上曾經提及是聘請了興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但正式收據由鴻藝工程公司發出,而相關工程由没有提供合格證書的維修工作人員完成。

(7)  鑑於上述疑點重重,被告人反對賠償金額HK$16,500給申索人。

(8)  被告人需要申索人核實她的真正損失。

5.在判決理由書裏第59段,該審裁官提及准許了被告人提交一些新證據,然後列出被告人提出覆核的9點理據。覆核理據第1至7點跟被告人上述的上訴理據第1至7點基本一樣。

6.在判决理由書裏第60段, 該審裁官將被告人的覆核理據歸納成為三大點,並在判決理由書裡的第61至70段裏一一分析,處理並判定這些覆核理據不成立。

7.就申索人的單位的損毀是否由外牆漏水導致,該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第20段至44段裏,已經詳細分析,討論及判定,亦在第61段至63段解釋了為何拒絕被告人的覆核。

8.就賠償問題,特別是擬上訴理由第2至6點的事情及論點,該審裁官已經在判決理由書第45至57段裏詳細分析、討論及判定,亦在第65至70段解釋了為何拒絕被告人的覆核。

9.《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訂明:

「28. 根據法律論點作上訴的許可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0.在某些特別情況下,審裁處所作的事實裁定可以被算作是基於法律錯誤而裁定,以致原訟法庭仍有權力干預。該等特別情況如下 (參見Potential Optical Media Limited v Upplan Holdings Limited & Others [2008] 2 HKCLRT 184, [9] – [11]):

a.  該裁定是基於一項不合邏輯或有悖常理的事實裁定或推論;

b.  該裁定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及

c.  該裁定是出於法庭考慮了一些沒有關連的因素或沒有考慮一些有關連的因素。

11.而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或司法管轄範圍問題,必須是具有可爭辯性的,才能獲得上訴許可。換句話說,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要提出審裁處的決定在那方面犯上具有可爭辯性的法律錯誤,才能獲得上訴許可。

12.如上述提及,該審裁官已經詳細分析,討論及判定被告人現在以上訴理由再次重複提出的事情及論點。這些事情及論點,都是關乎事實的判定,並未有牽涉任何法律論點。

13.本席亦仔細考慮了判決理由書。在這些事實的判定上,該審裁官正確地以相對可能性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的標準來衡量、考慮及判定有關事實。本席認為明顯地,該審裁官並沒有犯上上述第10段提及的錯誤。本席亦認為,被告人著力地提及和指出 “疑點重重”,亦疑惑為何該審裁官達至有關事實裁定,是未有了解到,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標準是相對可能性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而不是沒有疑點。

14.基於以上所說,被告人未能提出任何可爭辯的法律或管核權範圍的錯誤。所以,本席拒絕發出上訴許可。由於這個是單方面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陳錦泉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