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雲閣業主立案法團 對 羅偉健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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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4月27日,土地審裁處法官黃若鋒作出以下判決:

Case No.CAMP 262/2023[2023] HKCA 119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262/2023

[2023] HKCA 11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編號2023年第262號

(擬上訴的原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申請2022年第172號)

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寶雲閣業主立案法團  
   
第一答辯人 Lo Wai Kin 羅偉健  
第二答辯人 Mok Pui Hang 莫佩珩  
第三答辯人 羅偉剛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案書日期: 2023年10月26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23年4月27日,土地審裁處法官黃若鋒作出以下判決:

(1)  批准申請人中止針對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的申請;

(2)  禁止第三答辯人在相關單位内發出擾人噪音對寶雲閣住戶造成滋擾或煩擾;及

(3)  第三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三分之一的訟費,即時評定爲$14,000。

2.2023年5月2日,第三答辯人羅偉剛就黃法官的判決,向土地審裁處申請上訴許可。2023年7月31日,土地審裁處撤銷第三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3.2023年7月26日,第三答辯人向上訴法庭存檔傳票及誓章,就土地審裁處法官黃若鋒在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和暫緩執行訟費命令。

4.2023年7月31日及8月22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發出指示,第三答辯人在限期内(9月5日),須在土地審裁處以傳票申請暫緩命令,或呈交書面陳詞説明有何原因需直接向上訴庭提出暫緩申請。然而,第三答辯人並沒有根據指示行事,或提交陳詞。

有關上訴許可的申請

5.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 第59號命令第2B(2)條及《實務指示》4.1第5段,除非申請人曾先向下級法庭申請許可但不獲批准,否則不得向上訴法庭提出許可申請,但如有特殊情況以致向下級法庭申請許可是不可能或不切實際的,則屬例外。

6.第三答辯人在2023年7月26日向上訴法庭存檔傳票申請上訴許可時,下級法院仍未就他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作出裁決。他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實屬言之過早。他亦未有提出任何特殊情況,符合上述的例外條件。本庭作出命令,撤銷他在CAMP 262/2023存檔的上訴許可申請。

7.土地審裁處在2023年7月31日撤銷第三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他原本可在下級法庭拒絕許可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但他現已過了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的時限。倘若他仍然要求上訴法庭處理上訴許可的申請,他必須存檔新的傳票,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有關暫緩執行訟費命令的申請

8.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4)條規則,除非有特殊情況令向下級法庭提出申請不可能或不切實可行,否則初步不得向上訴法庭提出該申請。第三答辯人必須先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暫緩執行訟費命令。

9.第三答辯人未有先向下級法庭提出申請,亦沒有提出任何特殊情況,以致向下級法庭提出申請是不可能或不切實可行,因此本庭撤銷他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暫緩執行訟費命令的申請。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第三答辯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