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雲閣業主立案法團 對 羅偉健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262/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October 2023.
1. 2023年4月27日,土地審裁處法官黃若鋒作出以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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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262/2023 [2023] HKCA 11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編號2023年第262號 (擬上訴的原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申請2022年第172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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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23年4月27日,土地審裁處法官黃若鋒作出以下判決:
2.2023年5月2日,第三答辯人羅偉剛就黃法官的判決,向土地審裁處申請上訴許可。2023年7月31日,土地審裁處撤銷第三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3.2023年7月26日,第三答辯人向上訴法庭存檔傳票及誓章,就土地審裁處法官黃若鋒在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和暫緩執行訟費命令。 4.2023年7月31日及8月22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發出指示,第三答辯人在限期内(9月5日),須在土地審裁處以傳票申請暫緩命令,或呈交書面陳詞説明有何原因需直接向上訴庭提出暫緩申請。然而,第三答辯人並沒有根據指示行事,或提交陳詞。 有關上訴許可的申請 5.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 第59號命令第2B(2)條及《實務指示》4.1第5段,除非申請人曾先向下級法庭申請許可但不獲批准,否則不得向上訴法庭提出許可申請,但如有特殊情況以致向下級法庭申請許可是不可能或不切實際的,則屬例外。 6.第三答辯人在2023年7月26日向上訴法庭存檔傳票申請上訴許可時,下級法院仍未就他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作出裁決。他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實屬言之過早。他亦未有提出任何特殊情況,符合上述的例外條件。本庭作出命令,撤銷他在CAMP 262/2023存檔的上訴許可申請。 7.土地審裁處在2023年7月31日撤銷第三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他原本可在下級法庭拒絕許可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但他現已過了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的時限。倘若他仍然要求上訴法庭處理上訴許可的申請,他必須存檔新的傳票,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有關暫緩執行訟費命令的申請 8.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4)條規則,除非有特殊情況令向下級法庭提出申請不可能或不切實可行,否則初步不得向上訴法庭提出該申請。第三答辯人必須先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暫緩執行訟費命令。 9.第三答辯人未有先向下級法庭提出申請,亦沒有提出任何特殊情況,以致向下級法庭提出申請是不可能或不切實可行,因此本庭撤銷他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暫緩執行訟費命令的申請。
第三答辯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