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 Van Nam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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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上訴委員會”)於2019年4月 29日作出的決定 (“決定書”)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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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228/2019 [2023] HKCFI 26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228號
申請許可申請司法覆核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命令: 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對申請人的觀察(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命令): 申請 1.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上訴委員會”)於2019年4月 29日作出的決定 (“決定書”)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2.由於申請人沒有要求聆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3)條規定,本席決定不進行聆訊的情況下就許可申請作裁定。 3.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8條規則以及第53號命令第3(6)條規則的規定,本席命令表格86更改爲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是本案的利害關係人。 申請人 4.申請人是越南人。他於2015年5月4日非法入境香港。抵港當日,他被香港警方因在港非法逗留而拘捕。2015年5月8日,他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免遣返聲請」)。他聲請的基礎是,若被遣返,他將因爲無力償還債務,被債主Dung傷害甚至是殺害。 5.簡括來説,申請人於2013年3月10日向Dung借貸五億越南盾用來經營餐館。但是餐廳收入不如預期,在入不敷出的情況下,申請人在2013年底開始無力償還每月的利息。2014年1月開始,債主開始帶著他的黑社會手下向申請人追債。他們手持牛肉刀到申請人的餐館,威脅他要還清債務,不然就殺死他。其後,申請人到胡志明市避債。他聽妻子說,債主仍不斷上門追債。爲求自保,申請人最終逃至香港尋求庇護。申請人的理據詳情可見處長於2017年4月7日頒下的有關在香港尋求免遣返保護的決定通知書第7段(「處長的決定通知書」)。 處長的決定通知書 6.處長分別基於以下風險考慮申請人的免遣返聲請:
7.基於處長的決定通知書中列明的原因,處長拒絕了申請人的申請。具體來説,處長認爲,首先,並無證據顯示債主有傷害甚至是殺害申請人的意圖(見:第12段至第13段)。其次,越南政府可以提供適當的保護(見:第14段)。再者,國内遷移是一個合理可行的避險方式(見:第15段)。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 8.申請人就處長的通知書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於2018年10月25日針對他的上訴舉行了口頭聆訊。申請人在聆訊時有大律師代表(見:第8段)。 9.在考慮過申請人的聲請、他在聆訊中的證供和雙方律師代表的陳詞後,上訴委員會做出以下裁定。首先,上訴委員會指出了申請人的證供前後不一致的情況。比如,他關於與債主相識的的情況、借款日期、借款對象、追債日期、追債事件的描述和妻子跟他描述的情況均不一致(見:第66段)。其次,上訴委員會認爲申請人的證供有許多不合常理和矛盾之處(見:第67段)。上訴委員會表示這些出入都是不能接納的(見:第68段)。在考慮過上述情況後,上訴委員會認爲申請人的證供不可信納。同時,根據申請人的證據,他並沒有受到債主或其手下的任何達至法定標準的嚴重的傷害(見:第85段至第92段)。 10.無論如何,在考慮過原居國資訊後,上訴委員會認爲越南政府可以給予其人民有效的國家保護(見:第99段至第106段),而且申請人也可以遷移到越南的其他地方來避險(見:第107段至第114段)。 11.基於上述裁定,上訴委員會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聲請,並撤銷了他的上訴。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12.申請人已於2019年5月8日《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就上訴委員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在誓章中衹是重複他來香港的原因,但並沒有提出任何確切的反對理由。 討論 13.本席職責主要監督上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的過程之中有否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公平公正地作出決定。至於證據和事實的評估和決定權是屬於處長和上訴委員的職責範圍,本席不應該無故干涉。有關法律規定可見於上訴法庭案例TK v Michael C Jenkins Esq and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3] 1 HKC 526, §40 和 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A 524 §14 (1). 14.本席明白,對於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本席應該採取最嚴謹和苛刻的審查。 15.根據上訴法庭在Re: Kartini [2019] HKCA 1022的案件中指出,有關證據的評估,包括:原居國資料、傷害風險、國家保護、國内遷徙的事實,都是處長和上訴委員的權力範圍,法庭不應該在司法復核的程序中加以干涉,除非該決定是出於法律誤判、程序不公或是有違常理的情形之下而作出。以下是原文:
16.申請人在誓章裡未能提出合理理由反對處長或上訴委員對事實的判決。 17.本席認爲上訴委員的決定沒有法律誤判、程序不公或是有違常理。 18.因此,本席認爲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建議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作出司法復核,有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 決定 19.故此,本席拒絕准許申請人的申請,並撤銷他的申請。
日期: 2023年11月2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Form 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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